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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涉詐20台人返台「直接放生,法務部擺爛?

不是現行犯,也沒有台灣人報案,機房也不是台灣方查獲
還好法務部沒抓人,不然立委下一招就是:
馬國+大陸一定是套好隨便說兩句,法務部就亂抓自己人?
beviswu wrote:
4/15 除了嫌犯 警方兩手空空回來
當天沒要到證據就是失職
說證據已給了中國 那今天怎麼又從馬來西亞要到證據?
還有理由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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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本案因非屬檢察官早期介入、佈線偵查的案件,且有別以往「人、證合一」的狀況,馬來西亞警方將扣得的電話、電腦、詐騙轉單等物證均交予陸方,導致本案產生「人、證分離」情況,涉案人於15日被遣送回台,證據尚未達到實施拘提等強制處分門檻,才於警方查驗身分及約談詢問後飭回。

事後,檢警透過司法互助程序,再向馬國再取得明確的現場犯罪事證照片、書證等,至於被害人及詐騙金額,檢方指出,將由昨(20日)赴北京協調的10人小組向陸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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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公文要交給什麼對象,一定要經過流程,確定對方的身分真偽、我方是否有義務或是基於某種理由轉交公文。絕對不是中華民國法務部早上喊要拿資料,馬來西亞政府午餐時間就把資料放在隨身碟跟著便當一起奉上。

就算網拍買東西,從下單到取貨也要個兩、三天吧...
而且,公文是要由政府部門人員轉交,不是在捷運上就可以撿到的。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法務部就是擺爛啊!

人家捷運上都可以撿到公文

法務部那麼多人,可以派人到處撿撿看!

如果是廢紙還可以交給慈濟回收

以上言論,立委可自行取用!

J1977 wrote:
話說詐欺是非告訴乃論對吧? 不需要有原告對嗎?
只是個人一個小疑問
懇請解答


依據刑法第343條之規定,詐欺罪章原則為非告訴乃論罪,但準用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上述法條請參閱

回到你的問題,即便被詐騙對象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範疇,

但最起碼要在台灣本地實際發生這樣的事件,對嗎?
標題殺人,
內文沒一件事實,
該回報了
對啊奇怪阿我們就沒證據可以抓,而且中國他們本來就有權力要回去啊,國際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到底那些人是在吵幾點的啊
睜眼睡覺中 wrote:
時代力量就是一堆理盲...(恕刪)

bian0728 wrote:
法務部不積極自己處理
反而一直想丟給他國處理
轉自東森新聞雲


有台灣價值的渣篇黨

上台後。


不見改善,而且現在連新聞都不上頭版了。


樓主,不出聲嗎?

好個台灣價值

好個渣篇黨
平安、健康最重要
爬山的阿光 wrote:
有台灣價值的渣篇黨
上台後。
不見改善,而且現在連新聞都不上頭版了。
樓主,不出聲嗎?
好個台灣價值
好個渣篇黨

近兩年來再有類似案件
已經不止法務部會擺爛而已
是連媒體名嘴跟自以為正義的覺醒蛆蛆都一起擺爛下去了
辰小風 wrote:
現在如果再有類似案件
已經不止有法務部會擺爛而已
是連媒體名嘴跟自以為正義的覺醒蛆蛆都一起擺爛下去了


裝腔作勢帶風向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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