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3條(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5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你是指這些?麻煩你好麼,各國都是這樣寫的啊,看對岸的6~9
第6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8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9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各國的國內法,對於境外的本國國民犯罪,或境外的別國國民侵害本國國民的犯罪,都有管轄權
一但兩地管轄權衝突的時候,就由實際上抓到的那個國家,判定誰的管轄權優先,在法律上這叫管轄權競合,國際的慣例是屬地>屬人>保護>普遍 但不是通用原則,各國可以根據各國的情況跟個案作調整,只要交給有管轄權的國家,就沒有做錯
所以大馬也沒有做錯,肯亞也沒有做錯,這本來就沒有公式解的問題是要吵幾遍啊
大力馬痲 wrote:
要罵司法之前記得先...(恕刪)
大陸也將相關口供交給台灣檢調,不過詐騙犯全部說被刑求,所以大陸的口供,台灣法官全部不採用,
最後都被輕判,最重一年半,絕大部分不用坐牢。
形而上1006 wrote:
從很多事件看來,台灣善良人民的人權是沒有保障的
當無妄加諸於身上時,台灣的司法通常無法給被害人適當的公義
大家只好自求多福吧
打個比方來說,如果用來吃飯的餐具,都是被汙染過的,那麼想要有安全的食物,樓主覺得可能嗎?
假如樓主對於司法的失望,都是找完判決書,確認過法官判決的理由,才做的結論,那麼當我沒說。不過大部分的人,還是透過媒體,取得媒體想讓你知道的"司法真相",這樣做判斷,會不會太草率了?
我承認有不少判決,真的讓人覺得法官是侏儸紀孑遺,但是就我的經驗裡,記者寫得活靈活現,讓閱聽者咬牙切齒的司法新聞,網友找到判決書,詳細閱讀後,有一半以上的比例,法官的判決不能說完全無憑無據,跟記者寫的差距超大。
台灣媒體現在的素質,如果閱聽者還沒學會要對其內容存疑並查證,我想就像看到頂新油品還不曉得閃一樣,只能說咎由自取吧!
形而上1006 wrote:
這次肯亞與馬來西亞事件台灣成為詐騙集團樂園
詐騙集團對社會嚴重危害而台灣司法卻寬仁以待
鄭捷殺人罪證確鑿,但仍無法伏法
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
頂新事件危害國人健康
但找不到適合條文處罰
虐殺兒童案件兇手得不到死刑
無辜車禍受害者經常得不到正義與公理申張
從很多事件看來,台灣善良人民的人權是沒有保障的
當無妄加諸於身上時,台灣的司法通常無法給被害人適當的公義
大家只好自求多福吧
有啦, 肯亞事件有幾個立委在第一時間就提出要人,並提議修法處理這些真的有犯罪的人.
無奈大家也知道台灣新聞媒體, 沒有血腥味的地方不會去炒.
準備吵架的舞台搭好了, 觀眾也聚集了, 當然賣力演出. 人權只是表面
, 背後真的目的是什麼想也知道, 如果真為人權也不會只針對中國大陸.
只能說政客, 新聞, 婉君作秀三位一體去炒一些有話題性的, 真正提出解決方案的who cares?
目前看來較好的提案可能又要被束之高閣, 因為立委大人們沒政治利益的事不討論.
不是沒人提, 而是我們的資訊都被這些政治秀給淹沒了, 長期下來台灣不死也半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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