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對不對,希望有人糾正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339條符合這一句)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339條不符合這一句)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我相信馬來西亞有詐欺罪,但是可能沒騙到馬來西亞人,他們懶得管,趕走最快 )。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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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講被害者在哪,光這三條,這20人大概現在已經在開趴了。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