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建議 :修法廢除死刑及無期徒刑, 惡性重大的, 改判 20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吧.200年有期徒刑, 服滿100年,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得許假釋出獄.剛滿18歲, 經審判200年定讞, 關滿100年假釋出獄時, 至少也有118歲了.再來 :關入監獄不應浪費國家資源, 勞動所得需用來支付監獄內部開銷, 不足時, 照明電力應自己踩發, 蔬菜自己種, 吃過期的戰備米糧, 用充公沒入的劣油假油地溝油炒菜..........
paratrooper862 wrote:又來了 日蝕祭天 祭了幾百幾千年 但重見天日跟祭天毫無關係一有重大刑案 就想死刑 這跟祭天差不多意思對症下藥 不然只是安慰劑(甚至連醫學上的安慰劑都不是) 兩碼子事硬要扯在一起這是甚麼邏輯啊
我反對「殺孩童者一律死刑」,這太便宜他們了。有些人為了求死,或者吃永久的牢飯,反而去傷害最容易得手的目標,這樣的反效果並無法透過判處唯一死刑來避免。我支持樓上網友說的,對於殺害孩童者,應凌遲至死。但這麼殘忍的事,沒人下得了手。所以我建議改用鞭刑。一個死刑就用7*7=49鞭,告慰亡靈。每鞭到昏死就停,待痊癒後再鞭。滿49鞭後就關到老死。
第26條: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除死刑的可行性。嚴防冤獄這一點我認同,不過已定讞與事實明確的,當然就不在這26條的範圍之內了!今天四歲女童的慘劇不就事實明確?早早執行公權力(死刑),讓人民相信司法判決的執行力死刑定讞沒處理完,我連討論廢除死刑的想法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