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中華搜救總隊撤離 家屬情緒崩潰

對批評救災指揮調度不力,網路懶人包說法有幾點實在不知所云,顧左右言他,一直吵不重要的枝節

如有無於新法施行時再次登錄

卻一直迴避:為何沒有有效利用救援隊資源把握黃金72小時救人?

若舊法施行時有登錄,新法施行時再登錄的意義是什麼?

中搜隊多次出國支援大型災難,經驗訓練能力有目共睹

政客及網軍只想抹黑潑糞鬥臭中搜隊,凸顯中搜隊批評言論是胡言亂語無的放矢

最後下場是傷人傷己

高雄氣爆善款使用,問題重重,爭議連連,民眾看在眼裡,本次206傷亡比高雄氣爆嚴重許多,為何全國善款只有十幾億(郭董就捐了2億)

finepupil wrote:
對批評救災指揮調度...(恕刪)

為何實施新法,別人文都貼很多次了
第一頁也有人貼,如果你看不到,我在貼一次
"新的登錄規定只要你有接受基本訓練,並登錄完成的團體成員,就核發救災識別證。為什麼要求要完成基本訓練才核發救災識別證,因為民間救難團體有很多是行政人員,不見得有救災專業,但他們一樣有該團體的制服及證件。"
如果官方沒有把握黃金七十二小時,那又何必跟中搜妥協在初期放任它們自行行動?
而到現在換你回答我
他們不依法登錄的正當理由又是甚麼,憑甚麼可以"婉拒"須依法登錄的規定?
在批評別人是在抹黑潑糞之前,能不能先回答別人的疑問?
這個議題燒到現在,我回答的問題跟我收到的解答完全不成正比
都我在查法規回答另一方的問題,結果都是另一方的人說我這一邊的在帶立場潑糞抹黑

我在講法規,另一方那邊談人勞苦功高資歷長

到底是誰在避重就輕,扯旁支末節?

kf211434 wrote:
這句話,你把你自己加上去的顏色去掉,放到心裡反省之後再來拿出來講
整個事件討論到現在,都是只有一方在替對方加上顏色,卻又指責對方有立場
你不是第一個,大概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舊制就是因為無論你是跑第一線還是負責煮菜的,只要有掛名穿上制服

就算我不知道怎樣叫做報到程序,他們二十幾年的老團體會不知道?
官方聲明也是到當天下午也在跟他們溝通,也讓他們參與救災,結果到底是誰在遷就誰?

今天他們自行救災這段時間出現了二次災害,又有誰能夠負責?
(恕刪)




完完整整還給你喔
徹頭徹尾我就是就事論事
顏色立場~~~都是你在指責你在說...
你不是第一個,也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

舊制是由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證,成立的合法民間救災組識。
舊制是由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證,成立的合法民間救災組識。
舊制是由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證,成立的合法民間救災組識。
很重要所以貼三次

所以只要穿制服都算~~~你真厲害啊~~說了老半天~討論了那麼多
居然你不知道舊制是啥內容

沒報到這事,那就問啦~~打聲招呼算不算報到?
還是完成報到手續有哪些?
報到手續本身就是浮動的,官方也沒明訂,這就是現況
要不你就找一下何謂報到手續,證明就只有中華民國搜救總隊沒有完成
再來大聲質疑他們如何?

最後的問題很好笑
即便是官方搜救隊,遇到二次災害,難道又誰能夠負責嗎?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確實有點質疑
flycola wrote:
中華搜救總隊撤離 ...(恕刪)
不要再扯甚麼法規.
今天如果我是受難災民的家屬.
有人願意幫我下去援救押在大樓下的親屬.
我願意馬上下跪.會感激的五體投地!
管你甚麼法律規定?!

法規有限.社會現象無窮.
法規精神旨在規範日常例行或經常發生的現象予以適度的規範.
但事情要分輕重緩急
如果有重大災難.人命關天.首要任務應以人命為重!
雖說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在平日面對人民的申請等相關案件.
就算否准.對人民的期待也要仔細解釋無法核准的理由.
甚至要適度的安撫民眾的情緒.
依法行政絕對不是撇清責任的藉口.

今天如果中華搜救隊真的不合法.可以事後究責.
但在現場.多一個人就是多一個力量.
官方要盡力溝通協調將其納入可用的人力.
溝通協調的好.對方絕對是一個專業好用的救援幫手.
今天搜救隊會和官方衝突.就表示雙方達成沒有共識.
但溝通協調絕對是官方的責任.
民間單位沒有這個義務!

甚麼?你說現場人力太多?說了好多次?
不好意思.
這個我不太相信!
人力太多還會死了100多個人!
根本質疑官方不會運用人力!
檢討批評救災指揮調度不力的目的是為了改善改進,以期下次發生災難時能救出更多人命,特別是黃金72小時裡原本可以救出的人命

可惜政客及網軍只想抹黑潑糞鬥臭檢討批評的言論者,凸顯檢討批評者言論的不可信及無參考價值

網路懶人包提到的新法時有無再次登記、有無主動優先向市政府報到再開始救災(黃金72小時最重要的是救人,不是官腔官調)等都是政客及網軍的企圖干擾迴避主題的枝節假議題

舊法已有登記者在新法施行時再次登記的意義為何?

若舊法有登記而新法施行時不再次登記是否會回溯既往撤銷先前舊法登記時的法律效力?

若無,則新法再次登記的意義何在?法律效力何在?

若新法施行時認為有再次登記的必要,其必要的原因為何?

新法有無強制要求需再次重新登記?

。。。

答案很明顯

其實舊法已有登記而新法是否再次登記是企圖干擾迴避檢討批評的枝節假議題,不值得花時間回應討論

值得討論的主題仍是(也是正常人關心的):救災指揮調度效率若再改善改進能否於黃金72小時內救出更多人命
finepupil wrote:
舊法已有登記者在新法施行時再次登記的意義為何?
若舊法有登記而新法施行時不再次登記是否會回溯既往撤銷先前舊法登記時的法律效力?
若無,則新法再次登記的意義何在?法律效力何在?
若新法施行時認為有再次登記的必要,其必要的原因為何?
新法有無強制要求需再次重新登記?
。。。
答案很明顯
其實舊法已有登記而新法是否再次登記是企圖干擾檢討批評的枝節假議題,不值得花時間回應討論
值得討論的主題仍是(也是正常人關心的):救災指揮調度效率若再改善改進能否於黃金72小時內救出更多人命


你說的是假的!!!

中華搜救總隊 從頭到尾就只有跟內政部登記為人民團體

登錄為人民團體就可以救災嗎?



而且哪有新法舊法的問題?

以前根本沒有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民國89年立法以後

災防法第50條就規定救災團體必須要登錄 這跟前面內政部人民團體的登錄完全是兩碼事!!!

政府每年必須給予救災團體訓練跟認證,認證合格政府核准工作而且必須編預算幫忙投保意外險



災防法立法以後

中華搜救總隊就沒有依法登錄過

不要再用什麼新法舊法來混淆視聽了!

beviswu wrote:
你說的是假的!!!

中華搜救總隊 從頭到尾就只有跟內政部登記為人民團體


哪有甚麼新法舊法的問題?
以前根本沒有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民國89年立法以後
災防法第50條就規定救災團體必須要登錄
政府每年必須給予訓練跟認證,認證合格政府必須編預算幫忙投保意外險


真是歡樂啊
劈頭就說假的~~難道你看到的資訊是無誤的嗎?

中華民國搜救總隊成立於民國70年
然後災害防救法89年版本的第50條是啥?
第五十條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其認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認證相關所需之課程、訓練經費,得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經認證之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已經經過內政部認證
沒理由後來修法,過去的認證就無效
而且保險這事件從以前就有,別再被懶人包洗腦了嘿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finepupil wrote:
檢討批評救災指揮調度...(恕刪)

哇,問題無法回答就說是煩枝末節的假議題
法律無法遵守就說直接片面宣布新法無理

這種霸氣還真是令人折服呀

誰來幫我抓個懶人包看看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的?
Ramsa wrote:
然後災害防救法89年版本的第50條是啥?
已經經過內政部認證
沒理由後來修法,過去的認證就無效
而且保險這事件從以前就有,別再被懶人包洗腦了嘿



災害防救團體登錄及認證制度

是民國89年災害忙防救法立法以後才有的業務


中華搜救總隊以前有認證? 是去跟什麼鬼認證啊?

  • 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