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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在馬交接前通車?機捷將「減價驗收」


婉君 wrote:
這個新聞很好啊,是在...(恕刪)


當然很好
好在警告馬政府
機捷稻仔尾
我英派可以割
你不能
否則
一律打成
"機捷弊案"
"罔顧民眾安全提前通車"
婉君 wrote:
這個新聞很好啊,是...(恕刪)


高鐵局否認有這件事,
所謂的真相是......??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126/783707/

lovejerry999 wrote:
高鐵局否認有這件事,
所謂的真相是......??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126/783707/

真相就是 ... 還不能通車就對了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mixdog10 wrote:
2016年01月26...(恕刪)


以機場捷運的穏定性,電聯車為了怕車輌滑軌,把行車時速降低。

原來合約要求的全程35分鐘直達,會拉長到48分鐘。

每天電聯車跑測試,都還會有5、6次的故障,必須從自動切換成手動來排除。

可能被迫停在包括高架段的任何路段,最高達10分鐘之久。

......機捷將「減價驗收」

讓我們先搞清楚什麼是減價驗收。

http://blog.yam.com/legal/article/13786805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2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此於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鼓勵「物盡其用」之用意下,應有採購主辦機關盡量採行之適用。

此與我國民法買賣或承攬有關物或工作物之「瑕疵」,得以減少價金方式收受同其法理,故於瑕疵減少價金之司法機關判決足以參考。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26號民事判決:「法院對於減少價金之請求,應就買賣時瑕疵物與無瑕疵物之應有價格比較後所得之差額而為斟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旨在兼顧買賣雙方之利益與損失。是買受人請求滅少之價金數額,自應依同品質物品之市場價值與系爭瑕疵物之買賣價金並其滅少後之實際價格相比較,以為計算之基準。倘買賣當時之價金與市價相當,固應以市價扣除瑕疵物品之實際價值,為買受人所得主張減損價值損失之數額。倘買賣價金較市價為低時,不問出賣人是否有將瑕疵物品減損之價值扣除之意,如仍以市價扣除實際價值以為計算其減少之價值損失數額,則失諸公平。是以法院於計算買受人得請求之減少價金數額時,自應先調查買賣當時之市價與買賣價金是否相當,方能為適當之裁量。」

對此,工程會就如何減價並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之外,進一步函釋其具體計算公式,蓋此乃「個案認定」問題,自得由廠商尋找市面上相同規格之無瑕疵物(符合規格之物)與瑕疵物(不合規格之物)分別價格之差額,計算個案上的減價金額。

此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減價收受」之採購契約規範亦足供參考。如臺北市政府現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中,即就「減價收受」,定有「廠商所交付標的物與契約約定不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倘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廠商檢討並敘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之原因,送主辦機關審核同意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減價收受。主辦機關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但標的物品質、效用及市價均優於或高於契約約定者,不予減價。一、該項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價金、市價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並加計該價差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二、依前款計算有困難者,以該不符項目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減價金額,並加計減價金額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其中,尤應由廠商斟酌廠商全案整體履約情形及比例原則,於上開減價規範之最高至最低額度範圍內公平合理衡酌。(工程承攬與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edited by 魏啟翔律師)
減價驗收不代表驗收完成並通車(先把帳清一清告一段落的意思),之後也將移交給新政府繼續後續的施工及測試驗收工作。

不要被字面上的意思給騙了。

Bravo4freedom wrote:
以機場捷運的穏定性,電聯車為了怕車輌滑軌,把行車時速降低。

原來合約要求的全程35分鐘直達,會拉長到48分鐘。

每天電聯車跑測試,都還會有5、6次的故障,必須從自動切換成手動來排除。

可能被迫停在包括高架段的任何路段,最高達10分鐘之久。

......機捷將「減價驗收」

因為車是跟日本買的,所以 ...

我贊成跟日本一樣全程手動駕駛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好啦,咱們新任行政院長已經跟總統說啦:你不用想要剪綵了。
已經好久沒看到敢這樣跟長官說話的行政院長了。
機捷不勉強520前通車 馬總統尊重
*********************************************
桃園機場捷運通車時程數度跳票,合約要求的速度、平均班距均未能達標,三月底通車目標恐再延宕。據了解,將接新閣揆的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昨對馬英九總統說「不準備強迫在五二○前通車」,馬總統也表示尊重;府院授權交通部自行決定,不讓外界誤解為拚「馬政績」趕通車。

近日媒體報導,行政院有意「減價驗收」,趕在馬總統五二○卸任前通車。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對此澄清,高鐵局研擬中的各項配套措施,並未報到行政院,行政院也沒有核准「減價驗收」。

據了解,二月一日將接任行政院長的張善政,對捲入政治紛擾感到很困擾,昨天利用到總統府與馬總統討論內閣人事異動之際,當面跟馬總統說:「我不想在五二○前趕著通車,希望尊重桃園機場捷運的處理」。他還對馬說:「你大概不要期待,我不準備強迫在五二○前通車」。對此馬總統表示尊重。

因此,若高鐵局與廠商、桃園市政府後續驗收問題搞不定,無法順利在三月底通車。後續將持續由各方依合約、專業,討論改善時速、班距的方案,極有可能留待民進黨政府五二○上台後,再決定何時通車。

交通部長陳建宇去年底指出,機場捷運承包商對系統穩定度有不同認知,與桃園市政府移交溝通也有「狀況」。三月底能否通車,「三月初才會明朗化」。 他表示,「合約要求(台北到桃機直達車)卅五分鐘到達,但他們卅七分才到;我們要求三分鐘一個間距,他們三分十五秒才一個間距」。

高鐵局前天對媒體指出,擬縮短直達車停靠站時間,讓行車時間達標,拚三月底通車。「但若一般民眾可接受,不排除等軟體改善完成,六、七月再通車。」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好啦,咱們新任行政院長已經跟總統說啦:你不用想要剪綵了。
已經好久沒看到敢這樣跟長官說話的行政院長了。
機捷不勉強520前通車 馬總統尊重
*********************************************
桃園機場捷運通車時程數度跳票,合約要求的速度、平均班距均未能達標,三月底通車目標恐再延宕。據了解,將接新閣揆的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昨對馬英九總統說「不準備強迫在五二○前通車」,馬總統也表示尊重;府院授權交通部自行決定,不讓外界誤解為拚「馬政績」趕通車。

近日媒體報導,行政院有意「減價驗收」,趕在馬總統五二○卸任前通車。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對此澄清,高鐵局研擬中的各項配套措施,並未報到行政院,行政院也沒有核准「減價驗收」。

據了解,二月一日將接任行政院長的張善政,對捲入政治紛擾感到很困擾,昨天利用到總統府與馬總統討論內閣人事異動之際,當面跟馬總統說:「我不想在五二○前趕著通車,希望尊重桃園機場捷運的處理」。他還對馬說:「你大概不要期待,我不準備強迫在五二○前通車」。對此馬總統表示尊重。

因此,若高鐵局與廠商、桃園市政府後續驗收問題搞不定,無法順利在三月底通車。後續將持續由各方依合約、專業,討論改善時速、班距的方案,極有可能留待民進黨政府五二○上台後,再決定何時通車。

交通部長陳建宇去年底指出,機場捷運承包商對系統穩定度有不同認知,與桃園市政府移交溝通也有「狀況」。三月底能否通車,「三月初才會明朗化」。 他表示,「合約要求(台北到桃機直達車)卅五分鐘到達,但他們卅七分才到;我們要求三分鐘一個間距,他們三分十五秒才一個間距」。

高鐵局前天對媒體指出,擬縮短直達車停靠站時間,讓行車時間達標,拚三月底通車。「但若一般民眾可接受,不排除等軟體改善完成,六、七月再通車。」

這個我不太懂

例如︰35 分鐘是不是"政策"訂的目標?

真的不能用 37 分鐘營運嗎?

三分鐘一個間距,跟,三分十五秒才一個間距 ...

如果實測系統穩定於 三分十五秒一個間距

為什麼要求間距 三分鐘,然後讓系統不穩定?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水云 wrote:
例如︰35 分鐘是不是"政策"訂的目標?
真的不能用 37 分鐘營運嗎?
三分鐘一個間距,跟,三分十五秒才一個間距 ...
如果實測系統穩定於 三分十五秒一個間距
小弟猜測:
1.可能要跟其他捷運線的班次做搭配,錯開人潮
2.商業行為一切都以合約為主,如果廠商簽了合約但是無法達成,政府卻為了某些原因允收;以後的合約勢必流於形式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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