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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現金疑雲!!馬英九告周玉蔻,今宣判無罪,但判決書內容很詭異啊

不意外, 告的是媒體人, 為了保護言論自由,
原告得提出證據顯示被告明知道是假的但還是報導出來, 以及當初本意為惡意!


黃日重 wrote:
你有事嗎?馬英九護...(恕刪)

他很明顯是反串

EAPON wrote:
今天周玉蔻在刑事上因為有釋憲的背書所以無罪
但是並不表示她的行為有、或者沒有侵犯到馬英九
而如果馬英九已經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周玉蔻的行為已經確實侵犯到馬英九的利益時
在周玉蔻沒辦法反舉證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馬英九的侵害時,這時就是確定侵害行為的成立
這時候就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了...(恕刪)



馬英九民調掉到9.2%算不算侵犯利益?聲譽?


新聞台3~5台每天24小時不斷重播
用個人的意測指責誰誰誰違法收錢當門神,然後完全拿不出證據
這樣不算誨謗?

我倒覺得罵無能or親中的都還OK,算是政策面和執行力的公評
私底下場合說就算了,新聞自由真的被亂用了~
沒有事實也能當新聞???

這不就是名嘴除罪化

看樣子

今年第四台頻道將會被三種節目壟斷

名嘴開講

購物賣藥

法師開釋
黃日重 wrote:
你有事嗎?馬英九護航...(恕刪)
那是在反串啦
小弟對於周玉蔻的兩件案子看法如下
頂新門神案:
iijima_ai wrote:
頂新集團重要成員也支持馬總統競選連任,並擔任後援會要職。
財團支持某位候選人競選連任,並且擔任後援會要職。該財團捐政治獻金給該名候選人這點並不違反常理。人都掛名了,不捐錢才奇怪吧...
因此周玉蔻質疑這點我也不覺得奇怪。
只是剛好這個財團是頂新,名聲不太好......

三億男案:
由此看來郭董的律師團高明許多。郭董都公開支持連勝文了,周玉蔻質疑郭董捐了三億給連勝文也不違反常理。
懂經濟不像政治人 郭台銘挺連勝文選市長:我一定投他
************************************************************************************************
先來看看所謂的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財團捐政治獻金給候選人"這件事情並不足以毀損候選人名譽吧......
但是今天如果周玉蔻的說法是:
1.因為頂新捐了兩億的政治獻金給馬英九,所以政府機關放任頂新違法,導致頂新使用不衛生的油品傷害老百姓的健康。
2.根據政治獻金法,頂新依法只能捐一億,但卻違法捐了兩億,馬英九競選團隊知情卻照樣收下。
這種兩種說法才是毀損馬英九的名譽。

這兩件案子,只能說媒體人充分地、巧妙地運用言論自由。
只是當一個人的言論一直都是錯的,這只是在損耗個人的信用額度。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joytiger wrote: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恕刪)


周的證據資料呢?
不會又是聽誰說的吧

劉肯尼 wrote:
不意外, 告的是媒體人, 為了保護言論自由,
原告得提出證據顯示被告明知道是假的但還是報導出來, 以及當初本意為惡意!...(恕刪)


全部符合也不會有罪喔

這幾年為了保護新聞報導自由

很多白紙黑字的確定捏造都沒事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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