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書流 wrote:幫你都用顏色標出來囉......
去驗頂新油品 說他好棒棒安全無虞那間 根本就不是衛福部認證的實驗室
用不是衛福部認證的實驗室資料去推翻衛福部複驗抽驗油品的資料
法官只有好棒棒而以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違反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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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偵查卷所示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200-13號油槽於偵查中分別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別經屏東縣衛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採樣,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前後2次採樣經送食藥署檢驗結果
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結果依序為「< 5」、「> 40」。後者之檢驗方式係以快篩法方式檢驗,並未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製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因之,該部分之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該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並未有上開油炸油手冊所記載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之規定。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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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結果NG
屏東衛生局採樣,送給食藥署測試結果PASS
既然兩種採樣方法送到食藥署測試結果不同,彰化地方法院乾脆自己採樣,送給另一個單位測試
彰化地方法院採樣,送給食品工業研究所測試結果PASS
ps.後續發現NG與PASS其實不是快篩還是管柱層析法造成,因為食藥署把檢察官採樣的樣本再用管柱層析法檢測,依然NG。而是檢察官沒有用正確的方式取樣造成後來怎麼驗都是NG(20萬公升的油桶只取最下方的油來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