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d&m wrote:
再說一次,這是判決採為證據的本文。
本案判決書中已經說明:
頂新公司內部報告文件即被告陳茂嘉、證人李宜錡等人在103年3月3日至6日越南訪廠報告等文件敘及越南大幸福公司來源為千家萬戶之個體熬油戶,並無可追蹤之供應者,且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另有小型屠宰場存在等記載。
證人胡大光說明:
我看過他們公司好幾個大油桶,但是沒有看到工廠,所以後來我就知道他們是把別人煉好的油買來儲存再銷售。
除了頂新自己內部文件及證人胡先生外,大幸福公司的油源有沒有符合食用油的標準?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很清楚。
我國的食用油脂原料標準也很清楚。
...(恕刪)


前面已經po了判決書內文,你有沒有覺得臉上熱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