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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崴山難一案,判決書內容真相

台灣70%是山地,面積36000平方公里的小島上有著超過300座3000公尺以上的高山,這種環境是世所罕見的(婆羅州島面積是台灣的二十倍大,但只有在神山附近極小範圍超過三千公尺)。因此住在台灣的人以登山為休閒運動是很自然的事,就像高緯度國家的人民普遍有滑雪、溜冰經驗一樣。因此不管有沒有在爬山,媒體、民眾及政府都不該以排斥、禁絕的心態來看待登山活動。對於登山活動所引發的搜救問題,也該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不是蒼促上路也不是應付了事。
因為台灣山地多,登山活動旺盛,山域搜救應該要有專業機構來擔當。其實現在已有許多民間的山域搜救團體,專業性不比官方差,而且也有山域搜救員的認証。再來,登山險也已開辦,雖然內容有所不足,但至少有個開始。小的認為,將來較可行的山難搜救制度,是結合保險公司與民間團體。政府就當個管理者角色就好了,輔導民間專業搜救團體成立,並輔導保險公司擴充登山險內容,把山難搜救也納入。之後就由登山者、保險公司及搜救團體三者去互動,政府頂多是規定依路線風險不同,要求投保相當等級的登山險才允許入山。或是有糾紛時介入協調就好。如此才會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大家互不虧欠。
(弱弱的說一下,這樣的話,以後爬山又要多一筆開銷了。而且越長天數的活動越貴。)
nichic wrote:
好像有些朋友沒看懂這位法官判決書的意思......
真正有問題的是「搜救制度」


如搜救制度有問題,那為何國賠單位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或是立法院?
而是由南投縣消防局賠償?

山難搜救這種特殊搜救應該是國家層級的制度而非由地方制度訂定,
(山難發生在偏遠山區,搜索範圍可能跨越2~3縣市..不同縣市各訂各地制度?)
那麼至少判賠單位應該是內政部、消防署或立法院才對吧?


nichic wrote:
怎麼不去看判決書?...
並迅速緊急通報各協助機關派出支援人力、器材,發揮統一調度指揮功能,確實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跡,以空搜迅速在重點區域大範圍勘察,地面搜救人員深入仔細追蹤搜救,非無可能在張博崴失蹤後7至9日死亡前,發現張博崴帳篷架設於顯而易見之空曠溪谷,而及時施予救援。惟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未確實為之,對張博崴未獲及時救援所導致之死亡結果,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南投縣消防局辯稱無因果關係,尚非可取。(恕刪)

這不就是法官認為的搜救不力...

skyprayer wrote:
如搜救制度有問題,那為何國賠單位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或是立法院?
而是由南投縣消防局賠償?

山難搜救這種特殊搜救應該是國家層級的制度而非由地方制度訂定,
(山難發生在偏遠山區,搜索範圍可能跨越2~3縣市..不同縣市各訂各地制度?)
那麼至少判賠單位應該是內政部、消防署或立法院才對吧?


判決書的書面當然是講南投縣消防局搜救指揮不當
那為什麼整個搜救會爛成這樣(亂找一通),那是制度的問題

看你是讀書面上的意思,還是讀「言下之意」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我也覺得很好奇
明明不該獨自一個人上山
據聞還是勸阻不聽
為什麼搞到後來要一個對登山救難不熟的單位來負責呢

您去查查各縣市訂定的山難搜救SOP,開宗明義就規定消防局為主管機關,只要有報案,權責就交到消防局手上。即使受難者家屬不想麻煩公家資源自己找民間團體入山搜救也不行。消防局是主管單位,統整所有人力、物力調派。民間搜救團體只是協助救難,須接受消防局指揮調度,沒叫你來你就不能動,叫你搜這裏你不能去那裏。因為這樣的制度,要究責當然是找消防局不會找協同搜救的民間團體。
那不要報案直接找民間能人偷偷入山搜救不就得了?可以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登山名義依規定申請入山(如果該區域有申請入山入園之要求),等個幾天入山入園証發下來了再去搜救。想也知道不可能這樣做;另一種是偷偷入山,那就算非法入山了,也許這個最有效率,但一個制度搞到人家要違法才能把事情做好,那這制度還真的有問題。
nichic wrote:南投縣消防局未即時查訪100年2月27日下山的山友(有無遇到張博崴),依山友下山的時間與路徑,輔助判定張博崴的迷途路段。

七、查原告之子張博崴於100 年2 月27日向被告南投縣警局仁愛分局申請進入白姑大山兩天一夜登山活動,經南投縣警局仁愛分局核發入山許可證准其進入登山。翌日下午3 時30分許,張博崴以手機與其女友通話,表示似有迷路,但應可自行走出白姑大山。張博崴女友候至同日晚間11時許,未見張博崴返回台中住所,即電告原告張俊卿,並依原告張俊卿指示於當夜11時21分向南投縣警局仁愛分局報案。

女友28日當夜11時21分才報案,然後指責南投縣消防局未即時查訪27日下山的山友,下山的山友都已經回家了,就算用電話找到人這路線能指示的多清楚? 然後查訪下山山友是山難救災的SOP嗎? 沒有的話法官為何要腦補這一項來當理由?

nichic wrote:
張博崴既然有手機通話情形,南投縣消防局卻未在當時依照手機可收訊之區域去縮小優先搜救範圍,直到100年4月1日才去找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定位基地台山區訊號範圍。


基地台範圍 (wiki)
一些技術對於時間的限制(例如,GSM 被限制為 35 公里,對於特殊設備來說,達到 70 公里也是有可能的)。
在郊區,天線杆通常被放置在相隔 1 ~ 2 英里(2~3公里)的位置。

以郊區1英里(1.6公里)來算,涵蓋範圍約8平方公里,換算為正方形為2.8公里x2.8公里的範圍,平地這麼大範圍已經很難找了,山區崎嶇不平更是難上加難,然後山區基地台當然沒有這麼密集,所以要搜索的面積更大,你法官比較厲害,嘴巴說說就可以找到人。
dj720c wrote:
2/28張博威打電話給女友

黃國書已經證實這通電話打電話的位置是在溪谷

也就是他最後受困的地方

...(恕刪)


他是如何證實的?

用三角定位法嗎?山區有那麼多無線電基地站嗎?\

至於手機GPS定位他能去調閱嗎?
TET wrote:
http://blog...(恕刪)

我記得家屬不只告消防局,所有參與的單位全告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danielsu wrote:
女友28日當夜11時21分才報案,然後指責南投縣消防局未即時查訪27日下山的山友,下山的山友都已經回家了,就算用電話找到人這路線能指示的多清楚? 然後查訪下山山友是山難救災的SOP嗎? 沒有的話法官為何要腦補這一項來當理由?


你完全不看判決書

判決書 第八條第四項第2款

從上河文化出版之登山地圖(外置)可知,從白姑大山登山口沿一般登山路徑到達三椎山,約須4 小時;自三椎山至司晏池,約須3.5 小時,張博崴在100 年2 月27日中午12時45分始向登山口前之紅香派出所繳交入山許可證副本,據此推算,若張博崴抵達三椎山前未曾迷途,則當日下午從三椎山下山之山友,必可遇見張博崴。然當日下午從三椎山下山之山友,表示未曾遇見張博崴,此有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報案管制表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0 頁)。據此顯可推測張博崴最有可能是在抵達三椎山之前,即已迷途。又依上述資料已知張博崴入山時間在12點45分之後、從登山口至三椎山約須4 小時,則若能得知當日下山山友之下山時間,應更可推測張博崴發生迷途之最可能路段。然此重要情資,南投縣消防局並無即時蒐集,迨至3 月4 日始向山友唐小姐查訪,此經證人吳嘉宏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7頁),且查訪內容亦未注重山友下山時間及途經各重要地標之時間,查訪後亦未據以研判過濾搜救範圍,此各有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報案管制表、狀況研判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0頁、卷三232頁)。

請各位朋友不要再回應 danielsu 了,直接無視跳過吧!

tiger3456 wrote:
我記得家屬不只告消...(恕刪)


好像只有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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