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女童割喉案,犯嫌估計不用死了,台灣法律讚啦!!!

喔耶~~搜尋一下新聞,原來台北市"護童專案"三月被取消,某人也有份耶。

"護童專案"政策改變雖然和這案例沒有直接關係,不過還是改回來比較好。

--------------------------------------------------------------

死刑不能阻止瘋狂!社民黨苗博雅:社會結構才是核心問題。

這是什麼鬼話,我實在看不懂??

依我的理解程度,意思是說以後重大殺人案,都可以推說是社會結構的問題??

很愛打高空,又虛無飄渺,和某團體領導人政策很類同
女童有沒有當法官的親戚?

女童有沒有當利委的親戚?

女童有沒有當大官的親戚?

如果以上皆非,凶手應該是死不了。
LLACAS wrote:
昨晚夢到的:法官判...(恕刪)


判無期徒刑,5年可假釋出獄?

依照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看來所謂5年可以假釋確實是夢到的
話說回來,重點其實不在於司法者要怎麼判,而是在人權治國下法律的修正和廢死民粹的壓力讓司法者只能這麼判
否則照戒嚴之前的司法來看,根本不會有沒有要判死刑的爭議,因為一堆法條和條例都是規定唯一死刑
但也正因為這些唯一死刑的法律和條例,讓國際社會認為台灣是和北韓及中國一樣的極權國家,所以台灣在解嚴後既不斷修正
甚至就算是現在,只要台灣一開始執行死刑,也會馬上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注

現在將焦點擺在司法者身上,感覺像是在轉移廢死民粹被譴責的壓力,要帶風向我不反對,但好歹法條也稍微看一下再來





TET wrote:
因為是精神病患就可...(恕刪)


精神病患依法是得減輕其刑, 但是後續應關在限制行動的瘋人院這點公權力沒做到.
louar wrote:
判無期徒刑,5年可...(恕刪)

恩...很用功做功課喔XD 我知道很多人喜歡 "GOOGLE"然後"糾正" 來表示自己很懂很厲害 想不到真的有人上鉤
不過這位好像看不懂我PO文的原意:法條只是參考用的,法官判爽用的,懂嗎?
用意在於嘲笑台灣的司法跟法官

我不給大便關於法條!(I dont give a sh!t about legislation)
INNOCE wrote:
你好殘忍喔...不...(恕刪)


我也是覺得很殘忍...但是不處罰他....
對女童的爸媽也是很殘忍....
假設不死刑....然後關個十幾年假釋出獄....
他服十幾年的牢...但受害者家屬卻要承受一輩子的痛苦....
這樣子的正義不是正義...
我只是覺得不死刑...
應該也要用他一輩子的痛苦來換...
LLACAS wrote:
恩...很用功做功...(恕刪)


法條只是參考用的,法官判爽用的?

這就更好笑了,能否通過假釋,核准權在法務部,和法官有何關聯,你要說我很懂很厲害,我也樂於接受這樣的讚美,因為我確實比你懂
更何況罪刑法定主義下,法官能裁量的空間確實有限,更何況要是形成冤獄,以現今的台灣社會,還得吃上官司
法官是不是判爽用,我是不知道,但我相信你應該吃了不少虧,所以法條還是多翻點

其實我的用意也只在於嘲笑台灣主張廢死的人權團體和那些替廢死團體轉移焦點的網友及政客
所以就算這些人覺得法條是大便,但可惜這些大便法條還偏偏是這些人權團體推動的
louar wrote:
法條只是參考用的,...(恕刪)

我知道你很愛玩文字遊戲OK不用那麼認真啦 GOOGLE誰都會用,不用比,誰都懂

另外我不給大便的意思不是說法條是大便....意思是我一點也不在乎法條,也不會去翻法條,對法條完全沒興趣,更不會像貴樣花時間追根究底 只是要嘲笑法條跟法官 而且我知道法官不管假釋....
LLACAS wrote:
我知道你很愛玩文字...(恕刪)


是嗎?
我倒覺得是你在玩文字遊戲耶
再說了
我從來沒有認真呀,因為只是打臉而已呀


我的用意也只在於嘲笑台灣主張廢死的人權團體和那些替廢死團體轉移焦點的網友及政客
你不想翻法條,和我有何干係,你如果不拿法條上面的東西出來,我根本也懶得理你怎麼編你的意見
louar wrote:
是嗎?我倒覺得是你...(恕刪)

因為你很會自我合理化....我是這樣覺得拉
還用紅字標註重點,然後說我沒有很認真....典型嘴巴說不要;身體卻很老實


louar wrote:
你如果不拿法條上面的東西出來,我根本也懶得理你怎麼編你的意見

可是....你還是回復了不是嗎??再次證明嘴巴說不要;身體卻很老實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