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珣珣事件大家都是怎麼看?

工程車-閃紅燈
珣珣媽-閃黃燈
=> 珣珣媽撞車後仍活動自如, 顯見撞擊並不嚴重! 如果珣珣有使用安全帶或汽座的話, 應該也會沒什麼事才對! (所以珣珣受傷害的主因 應該是她媽媽所造成!)
boy2005 wrote:
遇到閃黃燈閃紅燈十字路口,閃黃燈為 主要幹道 應減速通行,閃紅燈為 支道 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影片中支道車輛並沒有 應停車確認安全再開的動作,才是裁量責任區分的重點,至於為何只擷取案發部分片段不得而知,中華電信何許人也,該公司為上市公司,102年股本775.74億,102年營收2279.81億,中華電信公司法務門員工人數可能比這串討論人數多上許多,每年支付的薪資比起賠償的660萬還多不知多少,何來中華電信因此案背黑鍋之說?
再者 既為社會知名人士,應要有憑有據用字精準具名指控,不該含沙射影一再意指他人挪用捐款,這合乎他口中的公平正義嗎?我看未必!


你要不要看看珣媽是怎麼在新聞上說的? 洪並沒有說中華電信沒有錯喔! 他講的是珣媽新聞上肇責全都推給司機,還故意說對方不聞不問,利用媒體不知道炒了多少跟事實有出入的事情。
另外你把中華電信資產打出來是想表達什麼? 一件事情看是非對錯,誰肇責多誰肇責少,今天中華電信有錢所以他賠這些好像都是應該的?


捐款部分,洪醫生有說明了! 他有立即更正,先不管他到底什麼心態你哪裡看到他有"一再意指"?

你事情沒弄清楚就下這種評斷,你又公平正義到哪去?
判決書

全文檢索字詞︰中華電信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大砲台 wrote:
你要不要看看珣媽是...(恕刪)




那時的影片 真的是狂搖猛搖
希望小朋友長大後別看到影片的真相....
上面的二段影片都有被剪過...

boy2005 wrote:
您先別這麼激動,以你的論述來說你縱觀全樓,我何時提及告訴人無過失?如果你覺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有誤,請您鍵請立法院修法,並非因自己的好惡來指責某一方須承擔所有責任,而規避事實及刑事判決書中的內容,今時今日無論是誰在同樣的路口發生同樣的事,或當事人角色互換其判決結果都一樣。


我是在跟你說為何洪醫生會有"中華電信揹多少黑鍋"的說法,不就是珣媽在媒體上大放厥詞嗎? 你是沒看到珣媽在媒體上把肇責全都推給司機,好像都是司機的錯嗎? 還說對方不聞不問,人家可是有去看待的。


boy2005 wrote:
另外我常看見您在新聞時事中發表您的高見,如果你認同無憑無據能夠含沙射影不具名在網路上構陷他人,那麼請自便,我要看的是證據。


所以你看過洪醫生對於那段文字的解釋了嗎?

你都說要看證據了,請問你的"一再意指"是不是也在誣陷他人?
我覺得台灣關於兒童的法令, 對兒童的保護只是片面.

傷害兒童的人並非僅於陌生人或親人,更多案例是來自父母. 真的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修法, 將任何令兒童受傷受害的人, 都必須被法律約束, 包括父母親.在國外父母對子女未盡照顧之責以致傷害發生, 父母也會被起訴判刑. 但在台灣相同的情況, 父母一定會先大聲向商家或政府喊告提賠償. 然後媒體大肆炒作, 直到有人賠錢了事.

我很抱歉的說, 珣珣的媽, 應該也要負適當的刑責. 她現在照顧珣珣的辛苦, 是她為自己不慎的駕駛行為負起後續的責任而已. 從某個角度來看, 珣媽也是對珣珣的加害人. 只是台灣人的理盲濫情容不下醫師的實話實說.

一切問題的根本在於法令的不合時宜, 和政府的軟骨頭. 何解??? 目前無方.

唉呀, 今天話太多了, 面壁去.
大砲台 wrote:
我是在跟你說為何洪...(恕刪)



boy2005 wrote:
懇請你去請當事人拿出證據具名指控有人挪用捐款買房,而非如同他新聞中淡淡的兩句解釋與其他關係人無關,既然是公眾人物想藉由網路論述,難道不該更警慎務實?


疑! 我前面不是講過了!

捐款部分,洪醫生有說明了! 他有立即更正,先不管他到底什麼心態你哪裡看到他有"一再意指"?
你事情沒弄清楚就下這種評斷,你又公平正義到哪去?


我認同他講的話代表我認同他全部的話嗎?
而且我並沒有針對洪醫生那段文字發表過個人意見,是因為你講出來後面補一個"一再意指"? 我是在質疑你這個,看得懂嗎?

boy2005 wrote:
原告原先求償一千多萬,後經協商賠償660萬,這中間過程如何調解,如何分擔肇事比例和解,都是當事人雙方同意願意承擔責任的決定,外人需不需要成揹黑鍋,這又考驗網民的見解,當事人為自己利益論述辯解,有沒有過當越矩,因而獲取不法所得,都可以具名檢舉。


所以你看不懂我這段話是在說什麼嗎?
大砲台 wrote:
我是在跟你說為何洪醫生會有"中華電信揹多少黑鍋"的說法,不就是珣媽在媒體上大放厥詞嗎? 你是沒看到珣媽在媒體上把肇責全都推給司機,好像都是司機的錯嗎?



過程如何調解我們當然不知道,但可以確定並不全都是司機的錯,你要為自己利益辯解很OK,但在媒體上麻煩請言行一致,不然只會讓人看破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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