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他人犯罪這個罪名太政治性,不妥,至於侵入建築物,既然行政院提告,當然要辦。我疑惑的是既然是行政院自訴非法入侵,檢察官何必自己加碼「煽惑他人犯罪」這個政治性的罪名?這會有政治迫害之嫌。或許是怕主謀的人有些沒有侵入行政院,造成執行者被罰主謀者沒被罰,這樣不公平而且會造成團體內部分裂,為了學運團體的團結,檢察官還真是用心
yuffany wrote:煽惑他人犯罪這個罪名太政治性,不妥,至於侵入建築物,既然行政院提告,當然要辦。我疑惑的是既然是行政院自訴非法入侵,檢察官何必自己加碼「煽惑他人犯罪」這個政治性的罪名?這會有政治迫害之嫌。或許是怕主謀的人有些沒有侵入行政院,造成執行者被罰主謀者沒被罰,這樣不公平而且會造成團體內部分裂,為了學運團體的團結,檢察官還真是用心(恕刪) 所以,現在法律不是討論構成要件就好還要考慮社會觀感了?
dunhilldun5168 wrote:法律不是討論構成要件就好還要考慮社會觀感了?...(恕刪) 是否構成犯罪要件是誰說了算?不就是法官與檢察官的心證?法官與檢察官的心證能不能通過社會的檢驗,這就是社會觀感了。
新聞沒寫清楚,「318占領立法院部分,黃國昌等人涉犯煽惑他人犯罪」,到底是煽惑他人犯什麼罪?煽惑他人違反集遊法?如果是這樣就直接以違反集遊法論了,何必拐彎抹角用「煽惑他人犯罪」?更何況,佔領立院恐怕不在集會遊行法第二條所列範圍,無法以集遊法論處。那麼,是煽惑他人入侵立法院?可是立法院不提出自訴,入侵罪名不成立,哪來煽惑犯罪?我總覺得,這項罪名有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