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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李文中: 一切都是誤會 / 律師的工作 不需被道德 規範 嗎?


隨便講講 wrote:
殺人罪的被告對律師自白了罪行,並提出了檢方未掌握的關鍵證據
律師應該
1.提供證據給檢方,使正義能得以伸張??
2.為被告隱瞞??
3.用消極的方法,避免檢方發現證據??
4.用積極的方法,消滅證據??


全都是律師

一般來說這順序跟律師口袋裡的錢成反比...
1號律師最窮
4號律師最有錢

隨便講講 wrote:
殺人罪的被告對律師自白了罪行,並提出了檢方未掌握的關鍵證據

律師應該

1.提供證據給檢方,使正義能得以伸張??
2.為被告隱瞞??
3.用消極的方法,避免檢方發現證據??
4.用積極的方法,消滅證據??...(恕刪)


1, 2 和 4 都是律師不能做的,輕則丟牌,重責坐牢。

1 和 4 都是當律師的大忌,嚴重違反道德準則。2比較有爭議性,畢竟每個人對於隱瞞的定義都不同。不主動提起可以,誤導法庭不行。

在不誤導法庭的情題下,3可以,依照無罪推論,檢方無法提出有力證據是檢調的失職,不是律師的錯。

當事人向律師自白不代表就是真的有罪,他可能是瘋子,可能被逼迫認罪,也可能是刻意頂罪,這種事情不算少見。 僅僅因為當事人片面的自白就放棄辯護,叫做失職。



Kanyil wrote:
1, 2 和 4 都...(恕刪)



Kanyil:
1, 2 和 4 都是律師不能做的,輕則丟牌,重責坐牢。
1 和 4 都是當律師的大忌,嚴重違反道德準則。





Kanyil 請問您是認真地回答嗎?? 您的依據是什麼??







阿pentax wrote:
Kanyil:1, ...(恕刪)


當然,網路上大家不是都很認真嗎?

這類規矩,大部份的國家都有規定,可以參考台北律師公會行為準則。

http://www.tba.org.tw/about.asp?id=67&class=39&classname=公會規章

規矩都差不多,唯一的差別是,有些地方管的很嚴,而有些地方雷聲大雨點小。台灣不算嚴格,但是算是正派的地方了。
垃圾
阿pentax wrote:
MR.李文中: 一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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