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bi25 wrote:
上面叫人 分清楚國稅跟地方稅的差別的
最好也先弄清楚 統籌分配款的 "分配依據"
大家都知道營業稅是國稅沒錯
但中油的營業額高達一兆 如果這一兆的營業額放在高雄市
高雄市每年的統籌分配款 將會每年多32億...
他們在討論的重點在於 中油汙染在高雄 就業機會跟營業額卻放在台北
後勁居民抗爭了這麼久 死於癌症的機率比一般台灣人高出1.5倍
傷害了高雄這麼久後終於要遷廠了 結果呢??
只是從高雄的楠梓 遷到 高雄的林園
要先弄清楚跟企業總部在哪沒關係
說明
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
KESA28493 wrote:
要先弄清楚跟企業總部...(恕刪)
你的連結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不懂你為何只拿一小段出來講

"立委林國正表示,現行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中包含四大指標,轄區內營利事業的營業額占50%、土地面積占20%,人口數占20%,近3年地方財政能力佔10%,無法充份反映各縣市對統籌分配稅款的貢獻度,並依其需求度合理分配稅款。建議財政部,將溫室氣體或污染物排放量,納為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內的重要指標,以解決污染在高雄,稅卻繳在台北的不合理情形。
處理情形
財政部說明如下:1.依現行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統籌稅款分配直轄市之款項,按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等指標及權數分配,係在保障88年財劃法修法前直轄市原有收入水準前提下訂定,自91年沿用至今,均未變更。其中納入營利事業營業額(係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作為分配指標,係為鼓勵地方招商,作為激勵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3.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針對計畫型補助款,增列中央各機關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於屬高污染性產業之地方政府,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之規定。"
yobi25 wrote:
你的連結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不懂你為何只拿一小段出來講
"立委林國正表示,現行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中包含四大指標,轄區內營利事業的營業額占50%、土地面積占20%,人口數占20%,近3年地方財政能力佔10%,無法充份反映各縣市對統籌分配稅款的貢獻度,並依其需求度合理分配稅款。建議財政部,將溫室氣體或污染物排放量,納為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內的重要指標,以解決污染在高雄,稅卻繳在台北的不合理情形。
處理情形
財政部說明如下:1.依現行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統籌稅款分配直轄市之款項,按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等指標及權數分配,係在保障88年財劃法修法前直轄市原有收入水準前提下訂定,自91年沿用至今,均未變更。其中納入營利事業營業額(係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作為分配指標,係為鼓勵地方招商,作為激勵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3.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針對計畫型補助款,增列中央各機關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於屬高污染性產業之地方政府,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之規定。"
所以你承認跟統籌分配款跟企業總部在哪裡沒關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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