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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部在哪,就在哪繳稅?

每個市長為自己的市民爭權利 是天經地義
誰當市長 都應該堅持屬於自己城市的統籌分配款一毛都不能少

台北 是商業中心
中油把總部設在那 當然有其 方便跟利益的考量
不過值得討論的是 把總部設在汙染地 提供多些就業跟回饋 當然抗議的浪潮也會相對比較小
好比中鋼就把總部放在高雄 雖也是重工業 抗議聲浪明顯就小很多

中油有自己的商業考量 但對高雄市民來說真的是不公平
所以三不五時被拿出來批評一下 剛好而已
那各項補助款呢?高雄要不要來跟台北比一下?只講統籌款故意不講補助款。不知道有何用意?
yobi25 wrote:
上面叫人 分清楚國稅...(恕刪)

yobi25 wrote:
上面叫人 分清楚國稅跟地方稅的差別的
最好也先弄清楚 統籌分配款的 "分配依據"

大家都知道營業稅是國稅沒錯
但中油的營業額高達一兆 如果這一兆的營業額放在高雄市
高雄市每年的統籌分配款 將會每年多32億...


他們在討論的重點在於 中油汙染在高雄 就業機會跟營業額卻放在台北
後勁居民抗爭了這麼久 死於癌症的機率比一般台灣人高出1.5倍
傷害了高雄這麼久後終於要遷廠了 結果呢??
只是從高雄的楠梓 遷到 高雄的林園



要先弄清楚跟企業總部在哪沒關係
說明
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

KESA28493 wrote:
要先弄清楚跟企業總部...(恕刪)


你的連結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不懂你為何只拿一小段出來講

"立委林國正表示,現行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中包含四大指標,轄區內營利事業的營業額占50%、土地面積占20%,人口數占20%,近3年地方財政能力佔10%,無法充份反映各縣市對統籌分配稅款的貢獻度,並依其需求度合理分配稅款。建議財政部,將溫室氣體或污染物排放量,納為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內的重要指標,以解決污染在高雄,稅卻繳在台北的不合理情形。

處理情形

財政部說明如下:1.依現行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統籌稅款分配直轄市之款項,按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等指標及權數分配,係在保障88年財劃法修法前直轄市原有收入水準前提下訂定,自91年沿用至今,均未變更。其中納入營利事業營業額(係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作為分配指標,係為鼓勵地方招商,作為激勵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3.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針對計畫型補助款,增列中央各機關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於屬高污染性產業之地方政府,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之規定。"






yobi25 wrote:
你的連結已經說明的很...(恕刪)



你自己還不是只拿一小段出來講

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針對計畫型補助款,增列中央各機關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於屬高污染性產業之地方政府,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之規定。"


怎麼不談補助款的部份??
只談統壽分配款的部份??
財政部上有很多可以學習,你也知道營業稅是國稅,繳哪都一樣,補助款不提,地方回餽金也不提,跑上來誤導鄉民倒是很利害
yobi25 wrote:
上面叫人 分清楚國稅...(恕刪)

COH wrote:
那各項補助款呢?高雄要不要來跟台北比一下?只講統籌款故意不講補助款。不知道有何用意?


從100、101、102預算來看
上級政府補助收入這項
五都中高雄兩年第一,一年第二。

100年度
台北34040445仟元
新北47995690仟元
高雄48526607仟元

101年度
台北33591503仟元
新北38110139仟元
高雄34140561仟元

102年度
台北23876930仟元
新北26964475仟元
高雄29131175仟元

這邊看不出來有重北輕南的狀況。

COH wrote:
那各項補助款呢?高雄...(恕刪)


我們現在這一串討論的不是 企業總部有沒有設在工廠汙染地
跟稅金的關聯性嗎 ???

補助款如果你覺得不公平 可以再開另一篇文來討論一下

yobi25 wrote:
你的連結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不懂你為何只拿一小段出來講

"立委林國正表示,現行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中包含四大指標,轄區內營利事業的營業額占50%、土地面積占20%,人口數占20%,近3年地方財政能力佔10%,無法充份反映各縣市對統籌分配稅款的貢獻度,並依其需求度合理分配稅款。建議財政部,將溫室氣體或污染物排放量,納為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內的重要指標,以解決污染在高雄,稅卻繳在台北的不合理情形。

處理情形

財政部說明如下:1.依現行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統籌稅款分配直轄市之款項,按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等指標及權數分配,係在保障88年財劃法修法前直轄市原有收入水準前提下訂定,自91年沿用至今,均未變更。其中納入營利事業營業額(係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作為分配指標,係為鼓勵地方招商,作為激勵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2.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核准由總機構申報繳納營業稅,其分支機構營業人之銷售額仍列屬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銷售額,並不影響各地區營利事業營業額之計算。營業稅報繳方式之改變,不致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增減變化,從而各地方政府可獲配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亦不受影響。3.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針對計畫型補助款,增列中央各機關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於屬高污染性產業之地方政府,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之規定。"


所以你承認跟統籌分配款跟企業總部在哪裡沒關係了嗎?
喔,忘了告訴你,各部會補助款是分開來寫,洋洋灑灑好幾百頁。你可以慢慢看
yobi25 wrote:
每個市長為自己的市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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