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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樣?? 口交不算通姦罪~

沒那麼誇張吧,通姦裡的交媾行為就是性交行為,新法已經對性交行為重新修訂了,也就是說應該用性交行為來解釋交媾行為,這種事也可以叫大法官來解釋一下啦,有幾位蠻有經驗的。

很多法官都怕事,怕過度解讀惹民怨。

此案是因為沒有證物(小), 有證物的話,他們說沒相按,法官自由心證,說你相按就相按。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會不會大嫂只承認她口...(恕刪)


人家只是在塗氟預防齲齒而已
被人家說得那麼難聽
這招要學起來

爾後同小三、老王開房間..

一律口交..69式,就是脫光光打開門沒也會沒事的。


對不對啊!官員
真有這回事 wrote:
沒那麼誇張吧,通姦裡的交媾行為就是性交行為,新法已經對性交行為重新修訂了,也就是說應該用性交行為來解釋交媾行為,這種事也可以叫大法官來解釋一下啦,有幾位蠻有經驗的。
很多法官都怕事,怕過度解讀惹民怨。


相關法條摘列如下:

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當時在修法關於性交的定義時時,就已經將相關條文的部分改成「性交」,唯獨第239條的「通姦」文字上並未修改,所以在解釋上就與「性交」不同。

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

bart_go wrote:
相關法條摘列如下:
...(恕刪)


除非改字 (改成性交)

不然就要重新定義通姦的意思

不然就是會出現如此不合常理的現象


而我們的立法委員呢?????

此刻你在哪?

捫心問問, 有盡責過嗎????
通姦本來就是一條落後的法律,

感情不好的請自行了斷,不要動用有限警力去幫你們抓姦。

ihaterayfan wrote:
通姦本來就是一條落後...(恕刪)


那也要讓這條法律失效吧

這又是誰的責任


好像...立法委員們...你們又要站出來一鞠躬了


figo1958 wrote:
爾後同小三、老王開房間..

一律口交..69式,就是脫光光打開門沒也會沒事的。

看起來是這樣沒錯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


請問法律人士,上述有無明文法律條文,查239條只有短短幾個字。

蠻好奇的,通姦的解釋文字在哪,效力又在哪

AL168 wrote:
那也要讓這條法律失效...(恕刪)


應該請吳育昇委員推動這條法案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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