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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宗男教授演講服貿資通安全,揭發NCC的荒謬


Clarkmio wrote:
連一個可以監聽各國元首的國家, 都怕這些電訊設備日後可能發生的問題
那就是真正知道開放的可怕, 所以才會去禁止, 總比網路最砲來的聰明厲害
過去美國沒有禁制是沒錯, 那現在呢? 以後呢? 去看看吧!


自己都不知道不確定的事情

拿出來問別人?



Clarkmio wrote:
美國《紐約時報》報道...(恕刪)


由閣下提供的文章, 不就說明了有問題的是美國人...!!?

"美國《紐約時報》報道,美國國家安全局曾經滲透華為總部服務器,取得機密信息,監控高層通訊。"


難道...

因為是華為的機器, 所以就算是滲透華為的是美國人, 也是華為的錯?
這些為反對而反對的聲音能聽嘛?我寧願自己看自己去想問題
safefree wrote:
這是4/17的座談,...(恕刪)

萊士塔力斯 wrote:
打爆文來了...(恕刪)



大大太專業來,你要那些為反對而反對的支持者怎麼下台階
如果只是電機資訊教授的話,可信度並不高。

但如果如文中有網通產業界專家185位出來探討的話,那就值得關注。網通這種領域,有業界實務經驗的專家出來說明比較好,國內關在學院做論文發表研究的教授的認知和實務有時差距甚大。
剛在FB看到的
我也看不明白說的對不對

Q:2.限制內容:陸資投資人必須在海外或中國上市之電信業者、陸資總股權上限不得超過50%及陸資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以上明列於開放承諾表中);

A:NCC 針對陸資投資我方企業的限制,無法達成上述保證。舉例而言,NCC 所
做的相關限制中有一項為「陸資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50%」。舉國內例子來說,
中華電信原為交通部 100%持股之國營企業,後轉型民營化,如今交通部對於中
華電信持股約 35.29%(2014.3.27),但卻仍能充分主導中華電信之董事會,中華電信目前置董事 7 至 15 席,董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但需持有 1%股份以上之股東才有提出候選人名單之資格。且持股比例接近 50%已屬相當大之持股股份,對於公司的影響力非常巨大。
以第二類電信,台灣大哥大而言,只要超過12%就能成為台灣大哥大最大股東。
以遠傳而言,只要超過33%就能成為遠傳電信的最大股東。
綜合以上,NCC所做的相關限制中有一項為「陸資總股權上限不得超過50%」,根本形同虛設。而陸資可轉投資借殼上市,即可躦漏洞掌控該公司,美齊名是港資、外資,實質還是陸資。

Q:另亦規範不得與我國第一類電信事業固網業者合資經營、陸資投資之企業須落實個資保護及至少取得ISO/IEC 27001及27011資安驗證等(將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附註之審查及管理原則中)。

A:資安管理機制如ISO/IEC 27001及27011驗證主要是要業者擬定合理可行之資訊安全政策進行1.風險評估和審查 2.制定資訊處理流程之文件 3.員工教育訓練
4.驗證事件處理機制。利用重複這些流程,不斷改進執行資訊安全的風險威脅,最後再加以機和驗證,所訂定的資訊安全政策是否合理。
27001只是政策、與一堆對『人』的文件規範,但是在實際的實行面,『都是人在做』,制度仍然有相當大的漏洞與威脅,就像是我國有制定各種法律,還不是有不肖警察、公務員等『知法犯法』,整個體制仍是漏洞相當多。
NCC要先說明陸資人員是不是威脅,陸資服務所產生的流量是不是威脅,這樣才能夠有建立合理的資訊安全政策,NCC或行政院應該發表國家的資訊安全政策,『所有陸資人員和陸資服務,是不是資訊安全具體威脅?如果是,就不該開放這些服務』,如果不是,就不能限制陸資人員進入電信機房。

Q:(三)我方開放內容的考量:有關電信業務開放之規劃,政府係就兩岸電信服務業相互投資開放項目及審查管理配套措施,依分階段、循序漸進等協商原則,廣納產業界及學者意見,並綜合考量國人個資、通訊監察及國家基礎建設安全等因素,開放對國內產業影響層面較小,非敏感性且無涉資安疑慮之電信業務項目-第二類電信事業3項特殊業務。

A:
(1)存轉網路服務:例如傳真存轉服務。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用戶>業者>目的地
(2)存取網路服務:例如電話秘書服務。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用戶<業者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電信業者設置網路設備(如X.25、Frame Relay 或ATM) 提供用戶(企業或個人)『數據資料之通訊服務』。

民眾儲存於資料庫或是檔案儲存系統的資料皆需資料處理。現代電信業務日益複雜,皆藉助大量資訊設備及軟體來施行網路流量監控、壅塞管理、資安監測與防禦管理等維運網路正常運行之業務。處理這些資訊/資料的電腦軟硬體皆在開放的項目中。且與民眾隱私及個資相關的資訊/資料並不只存於電信業者處,此外如民眾報稅資料儲存於國稅局的資料庫、民眾就醫資料儲存於健保局的資料庫,高速公路的通行明細儲存於電子通行收費服務業者的資料庫,銀行的往來資料儲存於銀行的資料庫,學生選課資料及修課成績儲存於學校的資料庫。這些皆在此次開放範圍中。
第二類電信服務在許多歐美先進國家中被納為關鍵基礎建設的高度資安防護範圍,可算是及其關鍵的設施,『若開放會導致相當的資安疑慮』。

Q:(四)對我國電信就業市場影響甚微:截至102年5月31日止,經營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之3項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計21家業者(占第二類電信事業總家數約4.6%),相關員工數約為72人,且我方要求陸資不具控制力、陸資持股上限不得超過50%,同時我方亦未開放陸籍勞工來臺,對就業影響甚微。

A: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第三項,投資經營管理。
甲類: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乙類: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三、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
(一)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得申請一人。

****重點↓↓↓↓↓↓↓↓↓↓↓
3.『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無明確規範何為『有貢獻者』,且居留時間只需每三年申請一次,『次數不限』,而每一位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來台,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居留滿6個月還可以參加健保,政府(人民的納稅錢)補助4成。

而根據甲類的不得超過七人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規定,未來陸資若出資達330萬美元,表面上只允許15位工作人員來台,但事實上來台工作者還可再申請配偶及子女同行,因此總人數不是15人,而是『至少15個家庭』,如此一來等於就有至少45人(以一家三口計)可隨同來台,並持有『長期簽證』。

Q:(六)對我國電信產業的影響甚微:此次開放之3項特殊業務係屬少數用戶使用之服務,截至102年5月31日止,經營此3類業務計21家業者(占第二類電信事業總家數約4.6%);101年度此3類業務營收總值約新臺幣3.56億元(占第二類電信事業總營收約0.7%),對市場影響甚微。

A:二類電信所開放的服務項目也就是大家每日上網所需的數據通信(data communication)。這個問題的答案非常清楚,大家只要比較個人與工作上每日上
網活動與三年前相比,是否「少數用戶」?相反地,世界各國對於頻寬的需求都
是呈現「爆炸性的成長」,隨著全球每一社會、政治產業與經濟活動日益依賴資
訊系統及數位匯流技術的進步,民眾對此需求是「大幅成長」。


隔壁老吳 wrote:
剛在FB看到的我也看...(恕刪)


看完第一個問題就懶得看下去~~~!

關鍵字:[第二類電信]

第二類電信:
統一超,家樂福電信,全虹通信,上銀全通電訊,震旦通信

PS:台灣大 中華 遠傳都為第一類電信



我不是專家,但有關第一點,依照你們講法惟有不准任何外資投入才有解,因為陸資可變身任何外資進來,換言之,只有全面封鎖外資才行,天知道台積電有多少陸資投入?為了保護台灣,只能讓所有企業不准外資投資,只能用島內資金。老實說,這樣簽不簽服貿又有何影響?乾脆鎖國才有解! 乾脆明天開始要求股市外資全部退場,台積電外資占了七八成,這一切一定都是阿共仔的陰謀。
隔壁老吳 wrote:
剛在FB看到的
我也...(恕刪)

寫A的人邏輯當掉重修, 限制內容明明就是寫不得超過50%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反過來不就是股權超過50%具有控制能力嗎?
只要具有控制能力不管你股權多少, 都在限制範圍, 這個有很難懂嗎?


隔壁老吳 wrote:
Q:2.限制內容:陸資投資人必須在海外或中國上市之電信業者、陸資總股權上限不得超過50%及陸資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以上明列於開放承諾表中);

A:NCC 針對陸資投資我方企業的限制,無法達成上述保證。舉例而言,NCC 所
做的相關限制中有一項為「陸資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50%」。舉國內例子來說,
中華電信原為交通部 100%持股之國營企業,後轉型民營化,如今交通部對於中
華電信持股約 35.29%(2014.3.27),但卻仍能充分主導中華電信之董事會,中華電信目前置董事 7 至 15 席,董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但需持有 1%股份以上之股東才有提出候選人名單之資格。且持股比例接近 50%已屬相當大之持股股份,對於公司的影響力非常巨大。
以第二類電信,台灣大哥大而言,只要超過12%就能成為台灣大哥大最大股東。
以遠傳而言,只要超過33%就能成為遠傳電信的最大股東。
綜合以上,NCC所做的相關限制中有一項為「陸資總股權上限不得超過50%」,根本形同虛設。而陸資可轉投資借殼上市,即可躦漏洞掌控該公司,美齊名是港資、外資,實質還是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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