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tuv wrote:在野黨看似不受此約束.但未來自己執政時,卻會受到此限制.長遠來看,總統制的國家,總統還是避免身兼黨主席較無爭議. 看似?不是1就是2吧,既然立委在憲法的保障下,豈有不受約束之理vutuv wrote:請問朝野協商有何憲法的問題? 朝野協商(朝野分贓)=無法正確反應民意=破壞代議制度=違反憲法基本精神這是以現在喊違憲者的邏輯去說的,我也不知違反哪一條,留給高手吧我大概就回到這裡了,做自己的事去
fe1icitas wrote:沒經過立法程序三讀的朝野協議可以繞過法律,決定行政命令是否生效? 協議代表黨的態度及看法.當簽朝野協議同意逐條審查,否則不會自動生效.意即視服貿之重要性為立法層級之審查程序,而非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
vutuv wrote:不是在問行政命令嗎?...(恕刪) 你po上面打太快,無詳細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1條,行政命令是送到立院備查.三個月內無審議結果自動生效.朝野同意服貿不經審查,不會自動生效,也就是說排除服貿為行政命令.對嗎?朝野同意服貿不經審查,不會自動生效 -> 也就是說排除服貿為行政命令.服貿算不算行政命令看朝野協商或現行法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