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小津 wrote:
學生身分與年輕的確可...(恕刪)
我自己感情上也覺的太重
但是爭點在於
這條規定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
所以只要有行為就該當並沒有要求結果發生
條文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以我才說可能有適用空間
破壞國體應該不合致
竊據國土跟樓主一樣我傾向不合致
因為他雖然佔領了立法院
但不是竊據而是被容許
實際上有權者還是王金平只是他姑息了學生在立法院
不一樣的是我本來評價上不認為佔領立法院是手段而是結果
但我找不到任何關於竊據國土的判例判決得以參考
只找到預備意圖竊據國土罪的判決
故無法描述何謂竊據國土的具體態樣
所以像樓主把他當作手段的話似乎比較方便
變更國憲
學生訴求是開公民憲政會議:
公民憲政會議的主題,包括憲政體制改革與未來世代發展之基本政策原則,主要包括憲政體制、選舉與政黨制度、兩岸關係、社會正義與基本人權等幾大領域,結論應該具有拘束力,並交由體制內的管道執行。
關鍵的是最後希望這個結論要有拘束力再由體制內管道執行,可以當作是希望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憲的話,我想就不是違法方法變更國憲了,有其他樓在探討這個公民憲政會議到底是什麼機關,說真的我也想看學生把這機關生出來看看,何以有拘束力再交由體制內管道執行?
相關案例有78年台上字第5204號:
所謂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係指以一切違反法律秩序之方法,不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修改程序,任意變更憲法,變更國家基本組織、顛覆國家行使治權之機關者,始足當之。如對於國家之前途,政府之施政方針,提出建言,以供政府抉擇者,縱其內容,有與法律規定扞格或與政府政策不符,但其建言,尚須政府依法定之程序為之者,即難謂建言者有不依法定程序,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故意。
顛覆政府,觀察學生的發言應該還不至於
總之這案例可能是近十幾年來最最最可能用到這條文了
就拿出來思考一下
不過講嚴肅一點的
在體制外抗爭
學生們真的要認真思考下一步怎麼走
不然撇開違法的地方不談
好不容易掀起台灣公民意識的活動就這樣浪費了
題外話
是說我認真回文的樓幾乎最後回文的都是管理員...
害我邊打都要邊檢查樓是不是還在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