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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大法官釋字第342號看服貿「無效」(根本就是違憲)

ROXSOUL wrote:
在342號中,大法官想說明,他只負責解釋抽象法規範而已,立法院的議事程序不歸他管,除非生出法律條文,那些法律條文才是大法官要解釋的,其實講白一點就是,大法官希望立法委員依照自己的專業行使立法權,而不要有問題就用釋憲的方式來把大法官當作諮詢機構。


+1
其實大法官在解釋文有明白指出權力分立原則及審查標準,關於立法程序僅依憲法規定採形式審查,如憲法第63條議決程序。如單純內部議事程序混亂、議事紀錄未能確定,由立院自行議決補救。
另外釋字第391號、第419號也可以參考一下。

題外話
我個人滿喜歡看許老師的書,可惜未上過許老師的課。有時侯上大法官老師的課,真的可以學很多,只是當時年輕,不肯用心學習。

悠閒過生活 wrot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恕刪)



悠閒過生活 wrote: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恕刪)


服貿是法律案嗎?

是的話,為何要和對岸協商?關他們甚麼事?!
如果不是,和這條解釋有啥關係?!
豆子小珍珠 wrote:
服貿是法律案嗎?是的...(恕刪)


342號解釋意旨以我自己的推論,其實跟服貿一點關係都沒有,單純是該律師誤解誤用。

服貿是不是法律案,因為被329號排除在解釋效力外,所以實際上也不等於法律案,或許需要新的解釋聲請來補充,當然這要看大法官的態度;或者由立法院訂定新法(例如監督條例等)以達到補充的效果。

至若為何需要與中國協商,因為性質是條約,中國是簽約方之一,所以需要與中國協商我想應該是當然之理吧?


豆子小珍珠 wrote:
服貿是法律案嗎?是的...(恕刪)


我看不懂你的問題

你說要跟對岸協商是指我發的文的哪個部份說的?
難得有“討論”串出現了,服貿到底算是什麼層級的合約,確實值得好好研究,但問題是現在就是沒有能規範他的法條,學生才會要求先立法,再審議。我覺得道理大家都懂,但問題是在於“不信任”,做生意的就很清楚,你業務來銷售,只要夠實在,我簽約根本不看內容,但只要我覺得怪怪的,我就會一條一條拿起來看,甚至會去問我的律師。今天人民授權給政府去做決策,就像董事會授權給負責人去簽約一樣,基本上是一個信任,但今天突然發現我的代表人簽約的對象是曾經騙過我的人,還不只這樣,對方還是我公司負責人的爸爸,最糟的是,我跟負責人說合約拿過來我看看有沒有要修的,他竟然回我一句,董仔拍謝,這個合約一個字都不能改,我老爸說的算,這……我沒有立刻火掉他,算不錯了!
豆子小珍珠 wrote:





服貿是法律案嗎?

是的話,
如果先立法再審議
那新法過之前跟動員戡亂時期有何不同

合約如果不滿表決否決掉不就好了嗎?
悠閒過生活 wrote:
趕火車式的公聽會還敢拿出來講
google: 三天八場

更別說公聽會現場全部都是一直跳針:

整體利大於弊

整體利大於弊

整體利大於弊



勞工就業影響評估?

產業影響衝擊報告?

拿不出來?


馬英九:懶人包人人會寫

那請政府解釋為何利大於弊,為何問了九個月都沒消息?...(恕刪)


請問政府有沒有辦公聽會呢?應該答案是有吧?要是對執政黨辦的公聽會不滿意,那請問在野黨的公聽會又辦得如何呢?
公聽會的作用本來就不負責解決問題而只負責宣導溝通,我們頂多只能說公聽會辦得不夠好但不能說他違法違憲,畢竟公聽會本來就不被授予職權去負責解決問題,我們不能期待他能做出甚麼超越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評估報告網上就有,但你只是太懶,所以只會看懶人包不會去看報告
說實在的這種預測性質的東西沒有太大的實質意義而只有些許參考價值,報告花點錢找人寫,要幾頁有幾頁,政府如果真的做了本幾百頁的報告你就會看?看完就會了解,之後就會贊成?應該不會吧?

kn4624 wrote:
光這句就知道你什麼都...(恕刪)


經濟部:服貿只能審,不能修
https://tw.news.yahoo.com/%E7%B6%93%E9%83%A8-%E6%9C%8D%E8%B2%BF%E5%8F%AA%E8%83%BD%E5%AF%A9%E4%B8%8D%E8%83%BD%E4%BF%AE-221021540.html

江宜樺:「立法院可以對服貿協議逐條審查,但沒有修改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3/today-o1.htm


立法院只有說[YES][NO]的選項,我知道

但是!

馬總統一再表示:絕不能退回服貿

換句話說,就是強姦立法院,硬逼國會說[YES]

還下通碟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73a88655-ae8e-11e3-9135-ef2804cba5a1/?uuid=73a88655-ae8e-11e3-9135-ef2804cba5a1

還祭黨紀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3110461-1.aspx


全部所作所為我承認全部合法

這樣你開心了嗎?


1589 wrote:
+1其實大法官在解釋...(恕刪)


是啊,最近發生這件事情,我相信最近上許老師的課的人一定可以跟老師聊聊
有太多可以寫碩論的問題點了
我自己就在想

到底公民不服從得以承載的範圍為何
民主要毀敗到什麼程度才得以發動

例如以本案來說
30秒的違法議程過幾天被立法院自己宣告無效
我就在思考那是不是其實代議制度並沒有失靈
只是在尚未補救
所以公民不服從的運動自始就是沒有正當性的

或者退步言承認其正當性
但該運動所能承載的功能為何
是要將失靈的民主部份修復就好
例如修復30秒的議程程序
還是可以進一步要求
比如現在提出的憲政會議等等各種要求

像是服貿被排除在法律案外,未來該怎麼處置,而過去該如何認定

立法院院長消極不行使職權,有沒有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的違背

警察權與立法院的獨立性是否需要有新解,蓋因立法院之所以獨立,目的是為了讓立法委員不被影響而順利進行議案,故其實其他人進入,可不可以排除在這個獨立性之外,而不拘泥於立法院之建物範圍(畢竟最近都看到有人認為立法院不重要,反正立委哪裡都可以開會的言論了。)

不過我現在有自己的論文要寫,或許以後還有興趣,有空再來研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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