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洪仲丘案若由陪審團投票判決,結果會如何?

Daniel Blue wrote:
還在主張英美法系陪審團的大大們
建議去找一部老電影來看

劉德華葉德嫻主演的法外情

看完之後
您大概就會了解小弟為什麼會對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
有如此深的恐懼

電影中女主角雖然沉冤得雪
但事實上在英美法系當中
類似狀況雙方社經地位相差越大
司法的天平就越傾向有權有勢或有發言權的一方

類似電影情節的狀況
在現實中
小弟敢說
100件當中,無罪判決不會超過十件
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在制度設計上
受人的影響遠較大陸法系成文法合議制為大
(意思就是說,訴訟與判決品質不穩定)
在現行英美制度上,也因為如此
而有許多為減少弊病所產生的憲法修正案(小弟笑稱補丁)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
陪審只是認定是否有罪
而不是決定刑度
只需意見表示一致
而不須說明是否有罪的理由
注意噢
只需有陪審團一致性的決定
法官再根據陪審團的有罪或無罪判決
進行量刑,或是釋放,或是強制治療

因為陪審團不一定懂法
所以攻防雙方會盡量以能獲得陪審團情感認同的方式
而不是單純就犯罪事實作認定
希望能獲得對自己一方有利之判決

所以我們常會聽到
在英美法系法庭中
被告律師常常會強調
某嫌犯從小失去父母
缺乏照顧
或是年幼時曾經受到性侵害
導致心理疾病
或報復性心理疾病
或行為時精神耗弱
心神喪失
等跟犯罪行為本身沒什麼關係的理由
以求能獲得陪審團情感認同

先不論台灣民眾水準是否高於或低於英美(英美法系代表國家)
您能接受陪審團只告訴你被告有沒有罪
而不告訴你有沒有罪的原因是什麼嗎

現行台灣司法或有許多應該改進的地方
但至少現行制度下判決書會告訴你
承審法官是因為什麼原因或什麼理由
依據哪條法律
所以做出怎樣的判決

與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
只需要告訴你有罪無罪
不需要回答決定有罪或無罪的理由

你覺得哪一種比較適合台灣


如果認真了解美國司法制度
你會慶幸台灣沒有實施陪審團制度

從2造雙方挑選陪審團成員開始
再加上英美法系的不成文法
你會發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況將更形劇烈
以台灣的民情來說
有陪審團的話
媽媽嘴事件三名無辜的被牽連者
你覺得有機會平安回家嗎

再想想另一個辛普森案
你覺得在大陸法系的台灣判決結果會相同嗎

你覺得蘇建和案
在案發當時的民情認知下
你覺得蘇案三人
會不會墓木早拱

以樓主所提的那個案子
小弟個人還是再說一句老話
法官在現行檢審分離的制度下
公訴檢察官提供多少證據
法官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為審判量刑
而不能為主動調查

再者
現行法律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法官不能為擴張或限縮法律解釋
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
為犯罪事實是否符合起訴法條之構成要件
而為審判量刑

許多現行法律已經與現在民情或民眾道德感情不符
但法律未修訂前
也只能依現行法律而為審判
但看見立法院現行立委諸公
只能說
期望越高
失望越大

感謝詳細清楚的說明.
今天司法院因洪案在立法院被立委叮個滿頭包(立委不懂自己立的法嗎?), 立委也順勢要改成陪審制.

萬一以後改成陪審制, 以台灣的現況就算沒本事操弄媒體, 至少要花的起錢請"王牌大律師"演給陪審團看官司才有勝算吧.
司法改革 朝野立委要推參審制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高志鵬說,民進黨團已決議,反對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他說,審判制度的重要性不亞於服貿,不能如馬英九總統所說的先求有再求好,要就徹底改革,一步到位,不然就和服貿一樣,過關機率趨近於零。

高志鵬說,民進黨認為只有陪審團制度,才能挽救司法審判的公信力,不會再發生洪仲丘案的審判結果。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他上個月參加馬總統與司法改革團體座談會,探討人民觀審制與法官評鑑,會中許多民間司改團體主張效法日本參審制或美國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實質參與審判。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表示,不採陪審制原因在於民意,根據司法院100年起委託做的各項民意調查,均認為陪審制不適當。台灣現行訴訟制度,判決書寫得很清楚,若依美國陪審制度,判決是不附理由的,當事人該用什麼理由上訴?與台灣現行法制接軌有困難。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行多場模擬法庭後,對觀審員做的民意調查結果,司法信任度有提升。

呂全 wrote:
我也很想知道更有建設性的答案 而不是不斷提出問題 而沒有答案
按比例來說 哪個制度錯誤比例最少 我的重點是大家要給個解決方案...(恕刪)


陪審制度不是一步登天式的

陪審員必須來自民間 陪審員必須有一定的法制素養
絕不是你想的靠一個答案或方案就能解決
否則何以各國均不敢貿然施行

因為這些都考驗著國民素質 國民教育甚至政府對於陪審員的保障
(連阿兵哥跟證人都保障不了了還保障陪審員)

講難聽的吧 台灣現階段 民眾根本作不到陪審制度所要求的
陪審員只能針對雙方答辯內容來考慮是否有罪

英美日劇陪審裡 法官要求陪審員忽略該項提問及回答這件事 台灣現階段根本作不到
甚至我相信樓主也作不到


呂全 wrote:
我也很想知道更有建設性的答案 而不是不斷提出問題 而沒有答案
按比例來說 哪個制度錯誤比例最少 我的重點是大家要給個解決方案...(恕刪)


台灣整體制度設計都是以專業法官制去量身設計

先要改的是法官的評鑑及退場機制 讓法官制能達到當初設計的目的
法官制就如同君主制一樣 都是在主事者認真做事的狀況下才能順利推動
古羅馬使用君主制 但是卻有機制可以保持執政品質而不是如同東方的血脈繼承

至於洪案的問題還有一點 檢方缺乏直接或間接證據來證明蓄意虐殺

為了洪案而希望情境證據可以占更多比例 我只能跟你說 這是司法後退
40-50年前的不少亡魂可是都僅靠情境證據定罪

呂全 wrote:
洪仲丘案相關人等的罪...(恕刪)


如果是不計名的投票...
答案或許你會嚇一跳

我對於陪審團或參審沒麼意見

只是如果 洪案連最基本無罪推論原則、不自證己罪等,
這些不管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陸法系最重要基本法律觀念都沒有,
陪審一樣無法滿足鄉民的
唯一能滿足鄉民的 是公審制
dirtypoint wrote:
我對於陪審團或參審沒麼意見
只是如果 洪案連最基本無罪推論原則、不自證己罪等,
這些不管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陸法系最重要基本法律觀念都沒有,
陪審一樣無法滿足鄉民的
唯一能滿足鄉民的 是公審制

您好, 雖然陪審團會有行前教育, 可是以台灣的現況很多法律觀念是短短的行前教育可以補足嗎?

陪審制到時可能變成法律攻防為輔, 輿論走向口才辯論為主, 這樣不是接近半個公審制?

靈魂守衛 wrote:
因為這些都考驗著國民素質 國民教育甚至政府對於陪審員的保障...(恕刪)


有錢的,有權的,黑道的,要去控制陪審員看來會更簡單。 外國劇中就常有這種報復收買的橋段發生。
以台灣這樣小的地方這樣做,到時候有錢的,有權的,黑道的都可以橫著來走。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wuchehong wrote:
您好, 雖然陪審團會...(恕刪)


我不清楚陪審制、參審制國家如何 讓民粹主導法院
但我相信一定有相關規定

我不相信 陪審制 的認定事實 可以漫無邊界的
完全沒證據 亦可 認定事實 (如辛普森殺妻案)

我看了一下 司法院 為何推觀審制 ,因為憲法是規定,法官 依法律斷案
現實考量
除非臺灣修憲,否則很難推 陪審 or 參審

看了一下 參審,我個人倒是讚成 參審 限縮法官 自由心證的範圍

像洪案 最後小士官 新聞稿因果如何連結僅用相當因果關系一句話 就被判刑(或是判決書有更多說明)

這種心證 用參審就會更佳,因為 參審若 同意比 6:4 是否就是相當因果關係,就有疑義

8:2 就沒什麼問題啦

當然啦,以上個人看法 ~


dirtypoint wrote:
我不清楚陪審制、參審制國家如何 讓民粹主導法院
但我相信一定有相關規定(恕刪)

規定?
台灣現在連違建與路霸如此有相關明確規定的東西都搞不好了,你能奢望那些「規定」的約束力?
你是活在夢中嗎?
dirtypoint wrote:
我不清楚陪審制、參審...(恕刪)


這位大大搞錯了喔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是一種客觀檢視因果的方式
而並非一種主觀的認定

以下為我國實務解釋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個人是很反對陪審制
昨是今非的判決
嚴重影響法安定性

遊戲規則有應該改遊戲規則
要求裁判做出不合規則的判斷
個人覺得本末倒置

陪審制不過是政客往上爬的墊腳石罷了
好處政客拿
害卻是由全民買單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