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lue wrote:
還在主張英美法系陪審團的大大們
建議去找一部老電影來看
劉德華葉德嫻主演的法外情
看完之後
您大概就會了解小弟為什麼會對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
有如此深的恐懼
電影中女主角雖然沉冤得雪
但事實上在英美法系當中
類似狀況雙方社經地位相差越大
司法的天平就越傾向有權有勢或有發言權的一方
類似電影情節的狀況
在現實中
小弟敢說
100件當中,無罪判決不會超過十件
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在制度設計上
受人的影響遠較大陸法系成文法合議制為大
(意思就是說,訴訟與判決品質不穩定)
在現行英美制度上,也因為如此
而有許多為減少弊病所產生的憲法修正案(小弟笑稱補丁)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
陪審只是認定是否有罪
而不是決定刑度
只需意見表示一致
而不須說明是否有罪的理由
注意噢
只需有陪審團一致性的決定
法官再根據陪審團的有罪或無罪判決
進行量刑,或是釋放,或是強制治療
因為陪審團不一定懂法
所以攻防雙方會盡量以能獲得陪審團情感認同的方式
而不是單純就犯罪事實作認定
希望能獲得對自己一方有利之判決
所以我們常會聽到
在英美法系法庭中
被告律師常常會強調
某嫌犯從小失去父母
缺乏照顧
或是年幼時曾經受到性侵害
導致心理疾病
或報復性心理疾病
或行為時精神耗弱
心神喪失
等跟犯罪行為本身沒什麼關係的理由
以求能獲得陪審團情感認同
先不論台灣民眾水準是否高於或低於英美(英美法系代表國家)
您能接受陪審團只告訴你被告有沒有罪
而不告訴你有沒有罪的原因是什麼嗎
現行台灣司法或有許多應該改進的地方
但至少現行制度下判決書會告訴你
承審法官是因為什麼原因或什麼理由
依據哪條法律
所以做出怎樣的判決
與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
只需要告訴你有罪無罪
不需要回答決定有罪或無罪的理由
你覺得哪一種比較適合台灣
如果認真了解美國司法制度
你會慶幸台灣沒有實施陪審團制度
從2造雙方挑選陪審團成員開始
再加上英美法系的不成文法
你會發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況將更形劇烈
以台灣的民情來說
有陪審團的話
媽媽嘴事件三名無辜的被牽連者
你覺得有機會平安回家嗎
再想想另一個辛普森案
你覺得在大陸法系的台灣判決結果會相同嗎
你覺得蘇建和案
在案發當時的民情認知下
你覺得蘇案三人
會不會墓木早拱
以樓主所提的那個案子
小弟個人還是再說一句老話
法官在現行檢審分離的制度下
公訴檢察官提供多少證據
法官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為審判量刑
而不能為主動調查
再者
現行法律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法官不能為擴張或限縮法律解釋
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
為犯罪事實是否符合起訴法條之構成要件
而為審判量刑
許多現行法律已經與現在民情或民眾道德感情不符
但法律未修訂前
也只能依現行法律而為審判
但看見立法院現行立委諸公
只能說
期望越高
失望越大

今天司法院因洪案在立法院被立委叮個滿頭包(立委不懂自己立的法嗎?), 立委也順勢要改成陪審制.
萬一以後改成陪審制, 以台灣的現況就算沒本事操弄媒體, 至少要花的起錢請"王牌大律師"演給陪審團看官司才有勝算吧.
司法改革 朝野立委要推參審制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高志鵬說,民進黨團已決議,反對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他說,審判制度的重要性不亞於服貿,不能如馬英九總統所說的先求有再求好,要就徹底改革,一步到位,不然就和服貿一樣,過關機率趨近於零。
高志鵬說,民進黨認為只有陪審團制度,才能挽救司法審判的公信力,不會再發生洪仲丘案的審判結果。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他上個月參加馬總統與司法改革團體座談會,探討人民觀審制與法官評鑑,會中許多民間司改團體主張效法日本參審制或美國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實質參與審判。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表示,不採陪審制原因在於民意,根據司法院100年起委託做的各項民意調查,均認為陪審制不適當。台灣現行訴訟制度,判決書寫得很清楚,若依美國陪審制度,判決是不附理由的,當事人該用什麼理由上訴?與台灣現行法制接軌有困難。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行多場模擬法庭後,對觀審員做的民意調查結果,司法信任度有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