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惟民眾常誤解,其所舉發之公司、商號應逃漏巨額稅捐,為何只領取到少數檢舉獎金,似與事實不符?原因在於民眾向所轄稽徵機關舉發商家逃漏稅時,未能提供完整違章事證及明確可供偵察及調查之資料與線索,舉例來說,例民眾於某商店購買1顆7元的茶葉蛋,經多次索取發票,店家拒不給予,遂向國稅局電話檢舉,經國稅局查獲店家因漏開發票而逃漏大額稅捐,惟因民眾所提供之事證僅為店家漏開7元發票1張,而稽徵機關核發之獎金係以舉發金額比例核算,金額當然也與想像有所出入了。
該局最後強調,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必須於稽徵機關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依規定才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若有民眾遲未收到稽徵機關通知領取檢舉獎金,可能是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罰鍰,而非稽徵機關作業的疏漏。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