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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建議,文林苑王家拿錢或拿房走人,,大家都累了,,,,,,


tdbigman wrote:
那我是第二個............(恕刪)



理由是?
台灣的民主真是獨步全球

人家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

台灣是多數配合少數

真可悲


現在的癥結點是

文林苑都更同意戶的都更動機是什麼?接下來才是討論王家當釘子戶有沒有正當性

如果都更同意戶的目的是要坐享翻了好幾倍的房價

王家為什麼要陪你們玩

沒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具有社會義務性,當涉及公益時,個人的財產權必須受到犧牲

問題是現在十之八九的都更都跟公益沒關係,而是多數人為了暴利去強暴少數人

都更是有法律,而法律應當遵守,但不代表不可以去爭執法律的正當性。

法律都是正當的嗎?如果是,大法官到現在為止就不會做出七百多號解釋了
幹譙有理? wrote:
文林苑都更同意戶的都更動機是什麼...(恕刪)


如果你住在被政府公告為需要都更的「危險區域」,家裡有不少老人住沒有電梯的老式公寓,

你認為都更的目的是什麼?

台北市政府於2002年10月28日將本案(文林苑都更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運輸或公共安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

王家提的釋憲,一條大法官認為合憲,2條大法官不接受。

其他都更案提的釋憲,大法官認為違憲的部分,1/10的同意都更概要,大法官認為要過半數,文林苑提案時過半數。公聽會改公證會,如果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前都不提退出,改什麼會都一樣。



幹譙有理? wrote:
王家為什麼要陪你們玩?


你如何肯定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前不加入都更?



幹譙有理? wrote:
現在的癥結點是文林苑...(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

建商重改建築圖,,,把王家所有地劃出,,,跟原有叁十幾戶協調,,,好,,,這也是一個辦法,,,這跟我原始問的就是要一個辦法答案,,,也就是你的回答,,,,


如此,,,王家扣掉佔有公地剩下的部分已無法重建,,就算地上建物被拆能拿到也不過是幾百萬賠償,,跟一塊畸零地,,,也無所謂就對了,,王家損失就是他們願意就對了


你如果這樣說,,,我也接受,,,,,

你如果認為這是解決的辦法,,,也好,,,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你住在被政府公告...(恕刪)


我認為要危樓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進行都更,否則就要全體同意

另外文林苑原址房舍只是老舊公寓,根本就不是北市府所說的隨時會有坍塌危險的危樓,,當然他們要師出有名,要胡扯瞎掰也是能理解的

至於老人沒電梯搭

恩~路上也很多遊民沒飯吃

所以勒?把你的便當搶去給遊民吃?

幹譙有理? wrote:
我認為要危樓才能以多...(恕刪)




所以我才請教你,「如何肯定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前不加入都更?」。

如果你有確切的證據,你說的危樓狀況滿足一半前提,

另外畸零地+袋地的問題,不管那一方要建築,法規已經把他們綁在一起了,無法單獨處理。



到達建築壽命的老舊建築引起的惡劣生活品質,影響很大,更何況有的地方巷道狹小有礙「公共安全」。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我才請教你,「如...(恕刪)


如何肯定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前不加入都更?

現在這個問題變成羅生門

為什麼會演變如此

因為當初在調查都更同意戶數的時候沒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市府與建商的說法是當初去函詢問王家都更意願時,王家沒有回復也沒有出席公聽會

所以市府與建商就認為王家願意參加都更

可以這樣搞嗎?太扯了

有人寄東西到你家,附上一紙說明:如果不願意購買請寄回,不寄回視同購買。這種強迫推銷的手法已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禁止

而我們的政府與建商居然在玩這一套

憑什麼王家要理會市府與建商的通知,沒說不要等於要,那好了~李宗瑞可以出來了

你找的出王家有簽名同意都更的白紙黑字文件嗎

沒有嘛

所以我憑什麼相信王家同意都更
幹譙有理? wrote:
現在這個問題變成羅生門...(恕刪)


我來還原幾項當事人的說法,你來判斷一下,
王家說口頭拒絕有法律效力,建商說王家口頭同意,那一個符合事實呢?王家敗訴冤嗎?


王家:
>民國95年6月拒絕建商後,民國95年7月~98年6月15日止空窗期雙方未再接觸。(陳情書)
>民國98年6月16日,收到都更處拆屋通知才開始陳情。(陳情書)
>沒有收到開會通知,不知道在都更範圍,才錯過出席公聽會表達退出意見。(訴訟)
>口頭表達有民法上的效力。(2012-04-15 2100週末開講)

建商:
>王家有出席說明會,有同意參加。( 2012-05-03 拆遷後的協調會 YouTube
>提供多項開會通知雙掛號回執,上面有王家的簽章,地址是王家的戶籍地址,和王家訴狀上收取法院開庭通知的地址一樣。(判決書)
>王家出席說明會的照片'(都更範圍通過後的會議)


記者訪問王家說法:
>在民國96年2月9日收到開會通知(都更八月拆王家民視鐘聖雄報導)(這個時間點在王家說空窗期,再一個月才申請都更範圍)。


蘋果日報訪問王家說法:
>民國95年6月拒絕建商1年半後,收到開會通知。(這個時間點在王家說空窗期,距離都更案通過還有1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以上說法,請見mobile01 文林苑_王家,建商和市府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



王家有沒有同意都更,現在就變成各說各話了

這就是當初都更條例內容不完善所導致的惡果

如果法律規定同意都更的意思表示要以書面為之,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還有公共利益實在是很抽象的概念,可以用來包藏很多東西

只有台北市有老舊公寓嗎?屏東、花蓮、南投、雲林、嘉義都沒有嗎?

就偏偏台北市危樓特別多,所以因為公共利益要都更,真的是因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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