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是一碼事, 廢死是另一碼事, 一夫多妻又是另一碼事.."
搞不清楚的話.. 也的確是我在浪費時間多問了..



LikeMilk wrote:
請注意 "中華民國從來沒有一項公投通過投票數量門檻"...(恕刪)
swabber wrote:
重點是公投法的問題所...(恕刪)
LikeMilk wrote:
請去查詢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1年6月17日所作出的宣言
“LGBT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民法972修正案這是恢復其行使權利 並非 增加權利
切勿說得憐憫人似的...(恕刪)
swabber wrote:
非憐憫,現實面目前就...(恕刪)
LikeMilk wrote:
相信我在前幾樓的回覆中已經提到了
公民投票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法
並且這是人權問題
若您說改變婚姻兩字的定義
1930年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也是破壞了婚姻兩字定義
法律本就應與時俱進 反對的人可以保有自己對婚姻的價值觀念 但不應該使用個人價值觀念剝奪別人權利
因為這法律通過僅僅是讓同性有結婚權利 不會讓您突然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