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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三妻四妾、廢死刑、、、應該公投決定

"不懂這三個主題之間有何相關?

同志婚姻是一碼事, 廢死是另一碼事, 一夫多妻又是另一碼事.."

搞不清楚的話.. 也的確是我在浪費時間多問了..


"不懂這三個主題之間有何相關?

同志婚姻是一碼事, 廢死是另一碼事, 一夫多妻又是另一碼事.."

搞不清楚的話.. 也的確是我在浪費時間多問了..



swabber wrote:
舉辦公投才是真正民意...(恕刪)


如果你認為公投是民意的話我只能質疑您是否沒在關注時事

公民投票法存在投票門檻過高問題已經不是舊聞

請注意 "中華民國從來沒有一項公投通過投票數量門檻"


此外, 我提出民調的原因僅僅是對樓主po出的新聞的回應

之前有人說過一句話很好 "連國中生都知道法律規定「限制或剝奪少數人權利」的相關提案是不適用於公投的"
LikeMilk wrote:
請注意 "中華民國從來沒有一項公投通過投票數量門檻"...(恕刪)

重點是公投法的問題
所以先修公投法
「限制或剝奪少數人權利」
當然
但是現在是要增加「少數人權利」
所以公投還是最好的
swabber wrote:
重點是公投法的問題所...(恕刪)



請去查詢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1年6月17日所作出的宣言
“LGBT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民法972修正案這是恢復其行使權利 並非 增加權利

切勿說得施捨似的

附上官方連結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聲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

Article 16.

(1)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 without any limitation due to race, nationality or religion, have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They are entitled to equal rights as to marriage,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

注意是men and women 不是a man and a woman
LikeMilk wrote:
請去查詢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1年6月17日所作出的宣言
“LGBT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民法972修正案這是恢復其行使權利 並非 增加權利

切勿說得憐憫人似的...(恕刪)


非憐憫,
現實面目前就是沒有
現況就是預備要增加權利

民法972修正案
等於直接影響 現在對「婚姻」2個字的定義
這是文化面的影響
影響是全面性的
公投讓大家可以完整表現民意
當然是最好的選擇

另我國目前非聯合國會員國
查那個文件沒啥大用途
而且全世界對同志婚姻
開放的有幾個?
以人口最多的中國印度來說 他們還沒開放
以提倡人權最積極的美國也不是每個州都通過了
以面積最大的蘇聯地區
或是以面積最大的洲 亞洲來看
同志婚姻都還在拔河中

全世界那麼多國家都是用「公投」處理同志婚姻
主張用「公投」是有哪一點不對?

men and women 不是a man and a woman
或許也有人解釋成 多男和多女?

其實那個文字很多國家都不一定認同
不然也不會有
那麼多地方沒通過 同志婚姻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釋字第 552 號

其中的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

人權有看到吧
swabber wrote:
非憐憫,現實面目前就...(恕刪)



相信我在前幾樓的回覆中已經提到了

公民投票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法

並且這是人權問題

若您說改變婚姻兩字的定義

1930年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也是破壞了婚姻兩字定義

法律本就應與時俱進 反對的人可以保有自己對婚姻的價值觀念 但不應該使用個人價值觀念剝奪別人權利

因為這法律通過僅僅是讓同性有結婚權利 不會讓您突然不能結婚

此外,已於2009年中華民國已簽署將兩公約視為國內法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23-2 The right of 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recognized.
kantinger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第七...(恕刪)


釋字第552號是針對重婚做出定義 請詳細檢閱該釋字內容並非跳躍式閱讀以免貽笑大方

並且此釋字也如我上一樓回覆相同是破壞傳統婚姻價值的事情
公民投票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法
那應該是修法而不是迴避

另外「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也是破壞了婚姻兩字定義」
這個定義哪裡有問題?

過去中國歷史上
由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制度演變下來
制定法律當時社會氛圍就是這樣子了

至於未來要不要變更,
公投由民意解決不是很好嗎?

另外,「這法律通過僅僅是讓同性有結婚權利 不會讓您突然不能結婚」
這個法律通過是直接改變社會文化及未來發展
還是公投最適合
畢竟幾個立委搞不好挑燈夜戰加包裹表決
糊里糊塗亂修法


LikeMilk wrote:
相信我在前幾樓的回覆中已經提到了

公民投票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法

並且這是人權問題

若您說改變婚姻兩字的定義

1930年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也是破壞了婚姻兩字定義

法律本就應與時俱進 反對的人可以保有自己對婚姻的價值觀念 但不應該使用個人價值觀念剝奪別人權利

因為這法律通過僅僅是讓同性有結婚權利 不會讓您突然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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