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0928o1 wrote:
都更
本來就是都橋攏了才動工不是嗎
今天你一意孤行要先斬後奏怪別人囉
所以你意思是
只要一群人之中
多數人說好,少數人的一方就可以被違法侵害財產安全?
是這意思吧
那就不用法律拉
以後都玩多數決就好了
人多就贏啦...(恕刪)
你口中所謂一意孤行是有法律支持的,不是不用法律
你錯得非常的透徹
這個法律叫做...都更法
而這個法律當初是在朝野一致同意,媒體民眾歡聲雷動下所通過的
如果你認爲臺灣應該行使絕對自由權
那其實也無所謂,只是你要有勇氣承擔後果,不要到時又來靠腰說東說西
第一步就是停掉南鐵東移,興達港,和苑裡風車
以後任何有反對的各種事物即便只有一個人反對,也不得執行
有就小就按讚.....

玩球囉~~~
內褲反穿 wrote:
早在19世紀的"後藤...(恕刪)
恩
幫補充:
連結
日期:1898/11/5
「匪徒刑罰令」公布
鎮壓抗日軍的律令
日閥以律令第 24 號於 1898 年今日,發布「匪徒刑罰令」,規定不論其目的為何,凡結合多數人以暴行或脅迫手段以達其目的者,皆視之為匪徒,按左列各款定罪:
一、首魁及教唆者處死刑。
二、參與謀議或任指揮者處死刑。
三、附和隨從或服雜役等處有期徒刑或重懲役。
「匪徒刑罰令」全文共 7 條,兒玉總督根據「六三法」下達此「令」,無疑是想以「匪徒」之罪來加諸於「抗日軍」身上,以「蕩平」台灣的「叛亂」。
蔡培火曾批評說:「……匪徒刑罰令第 1 條中有『不論其目的為何』語句,豈非驚人的規定嗎!果真如此,則在東京銀座暴行破壞人家的玻璃窗,或在某集會與警官發生衝突的場合,或在工廠農園、資本主與勞工之間發生打架時,……這些行為,在我台灣皆可以成立為匪徒之罪,以一審為終審而被判處死刑也!在我台灣過去已發生過幾次如此的悲慘事件,其最著名的莫若大正 4 年(1915 年)的吧哖事件(一名台南之西來庵事件),其悲慘之程度,實有不堪言狀者……。」
《大日本帝國議會議事錄》於 1899 年有如此記錄:
「於某鄉某村,將幾十人、幾百人集於一堂之內,一齊射殺,此種槍殺良民數十人之實情,新聞並無記載,初聞者當覺驚奇,然在台灣已成為飯前飯後之事,不僅如此,迄今尚有不分良民與匪徒,而盲加殺戮。」
「匪徒刑罰令」可說是台灣政治上最令人心驚膽戰的「惡法」,其對台灣同胞的殘酷殺戮,我們從 1902 年 3 月 4 日,「台灣總督」兒玉源太源對日本「帝國議會」的質詢報,可以知道:
「自 1896 年到 1903 年,以匪徒罪名受處分者,共有 5,330 餘人,其中宣判死刑,而處決者達 3,480 餘名,改隸以後被視為『土匪』而遭戮殺者,前後共達 1 萬數千人。」
這種漠視人權,草菅人命的「法律」,就是兒玉與後藤這一對統治台灣的「活寶」,對付義民的慘酷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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