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inyang wrote:1985聯盟真熱血啊...(恕刪) 陳鎮湘是不分區立委目前無罷免法源只有本身政黨撤銷其不分區立委職務一途就算可以被罷免但有異議就要被罷免的理由在那?那軍事審判法修法直接鼓掌通過好了
軍人犯罪軍檢辦叫球員兼裁判,那司法人員犯罪一般地檢辦叫什麼?例子:貪污女檢陳玉珍自由社會本來就會有很多聲音,我以前小時後老師都說:“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但現在好像是不是“主流意見”就會被修理,少數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但相對的少數的該意見也有被檢視評判的義務,可以針對該意見來討論,而不是斷章取義來鞭,陳鎮湘出來解釋的也不是完全沒道理,軍審法不是不能修,重點是要怎麼修話說回來這些可惡的藍綠立委們,之前軍中冤案那麼多,為什麼你們都沒人注意沒人要修法?都開第二次臨時會了,請問還有多少法條躺在立法院待修?少開點記者會多開點議會才是真的‧
吟遊詩魚 wrote:YOUTUBE原始影...(恕刪) 我看完陳委員的發言後有以下的看法:一、陳委員並無指出修法後與國家戰力消長之直接關係。二、與社會大眾誤認軍審法與陸海空軍刑法之不同;所謂犯罪的定義在於陸海空軍刑法,只要此法不修並無所謂爭點認定不同的問題。三、對於軍事法庭的組成則可再議,吾認為組成方式粗略如下:1.司法官由軍法官組成,交付司法院與法務部指揮。2.司法官由現行規定之司法官組成,另由軍法官組成司法(檢察)事務官輔佐辦案。3.司法官由現行規定之司法官組成,另由軍法官組成陪審團。四、有關憂慮修法後將影響現行組織運作之言論應於予尊重,但反對之發言能否提出不修法且能弭補軍檢瀆職之改進方式。ps.多數人誤認會誤認軍審法系實體法,請有能力之士能提供易理解之方法解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不同,以導正社會大眾之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