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緘默權就是無可奉告~原來一直用無可奉告的大絕就可以交保喔

我覺得最好的方法!

就是把法官仿效洪仲丘送去關禁閉,
然後依洪仲丘"按表操課"。

我將會很樂意看到。
小士官 跟媽媽 一定會被今天二十萬人給嚇死了

其實 最好趕快 修法 改為司法取代軍法

小士官 要無罪 就更簡單了

一般法院 透明多了

政府的黑手 更難伸進去




dirtypoint wrote:
嘖嘖,檢方要送他七年...(恕刪)


其實你已說到重點

只要保持沉默,堅持不認接受指示關照洪
就沒有故意凌虐致死,頂多業務過失致死之類

在下呆過禁閉室警衛,沒人這樣操兵,況且還是待退士官

軍檢動作太慢,該串證早就串證完了
全部頂給那個誡護士,只要抵死不認,大家罪反而都輕點
也未見軍檢再詳查通訊等,或對其施壓,祭出窩裡反條款
現在居然輕放最重要可能會窩裡反的被告

這案子絕對是雷聲大雨點小...
小士官律師 主張無罪,
一堆鄉民幻想 緘默就是一人扛,還在想污點證人 根本就想太多
陳毅勳緘默、律師的無罪主張
結果重罪 15萬交保,
當然鄉民會主張 這些軍法官 是被上面要求的
才會讓重罪輕保




節錄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today-p1.htm?Slots=BP
律師指出,陳毅勳並未干涉禁閉生因疲累的休息,讓他們自覺恢復後自主完成動作,「這算是凌虐嗎?」軍事檢察官則是激動回稱,陳毅勳無視禁閉生體力疲憊,執意完成強度過高、時間過久的操課,情何以堪?
第二波攻防是當時的溫度、濕度與是否在陰涼處操課。律師要求合議庭調查當時的溫濕度,檢方回稱,依二六九旅紀錄表,當日上午六至七點的溫度為攝氏廿六度、七至八點為廿七度,相對濕度均為九十三,危險係數分別為卅五及卅六,屬黃旗警戒狀態,律師則要求調閱中央氣象局的溫濕度紀錄。此外,檢察官指其中有段操課日曬,律師則稱絕大多數都在陰影處,最後加強伏地挺身也刻意選在有陰影的圍牆旁。
dirtypoint wrote:
小士官律師 主張無罪...(恕刪)



那你的意思是軍檢控告的部分都純屬幻想,被告律師說的才是正義?

對照錄影帶,那律師還真是睜眼說瞎話
當然,律師為被告脫罪,天經地義
但...能信嗎?

況且這年頭的禁閉室比20年前還操,真的假的?
除了這5個,平常也這樣操練?
小士官律師如果主張有罪,那小士官花錢請他來幹嘛??

有沒有罪也不是律師說了算,不然每個被告被起訴找律師說沒罪就沒事了?

重點在於陳毅勳操課是否有人授意或施壓

其他辯護,陳毅勳委任律師也只是裝裝樣子故作掙扎而已

被告要做辯解,原告及檢方有很多人證可以反駁

dirtypoint wrote:
小士官律師 主張無罪...(恕刪)
vicence wrote:
那你的意思是軍檢控告的部分都純屬幻想,被告律師說的才是正義?...(恕刪)


大法官 一直出現 無罪推定原則
那個刑事被告律師律師不是這樣玩?

如果檢方拿不出足夠證據
被告律師 當然主張 不自證己罪



當然你可以主張把大法官廢了
因為不符合您的要求

coohaha wrote:
其他辯護,陳毅勳委任律師也只是裝裝樣子故作掙扎而已...(恕刪)


呵呵 建議用被告用緘默權對抗
軍法官判15 萬交保,打贏第一場重要戰役
"叫做"裝裝樣子故作掙扎"

呵呵
當然了,連什麼叫 刑法總則的相當因果關係都不懂的
寫出來的鄉民正義
是很合理的

呵呵
檢方可以主張 陳毅勳有凌虐動機 愛玩兵
提不出足夠證據證明,普通法院法官判得下去嗎?



罪疑唯輕原則
罪疑唯輕原則,又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推衍於無罪推定原則,即待證事實若無明確證據證明係屬真實,並令法院達成無庸置疑之心證程度前,則應推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無犯罪。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雖有犯罪嫌疑,但現有之證據不足以令法院產生待證事實係為真實或無庸置疑之心證,即應認為被告無犯罪而應判決宣告被告為無罪。

轉貼 自http://wiki.eyny.com/wiki/%E7%BD%AA%E7%96%91%E5%94%AF%E8%BC%95%E5%8E%9F%E5%89%87
要拿出足夠證據,證明陳毅勳是故意凌虐,且檢方必須證據證明 陳毅勳 因果關係沒有中斷
鄉民的幻想 不是大法官所說的犯罪事實證據
20萬人 上街頭(後面是數百萬人、或是達千萬人)認為陳毅凌是被人指使,也不是大法官 所說的 犯罪事實證據

釋字582

在正當法律程序下之刑事審判,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即採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