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下獨酌 wrote:
行人絕對路權不包含高...(恕刪)
我會這樣說
是因為
根本就不需要看這些法規
就知道沒有絕對路權這回事
不需要多說
這些都是基本常識好嗎~~~常識~~~~
就是那個光 wrote:
我已說過,歸責不成比例,一個因為使用工具有強制性要求取得證照,一個是完全沒有強制需要去考照,就交通規則相關規定,肇事責任比相差懸殊,更何況是在有條件的路段,該路段是專為行人通行安全設置
一個拖車的職業駕駛,他為何還得層層考上去,才有資格開反應慢速頓重的拖車,就因為拖車鐵甲強固,萬一有事,將造成其他人更多的危害,所以不管是法規限制、肇責處分,都要比一般的駕駛要嚴重的多,目的就是要規範托車駕駛小心謹慎的使用拖車
人跟車狀況在立法比例原則上更是如此,交通規則不說,還有刑事民事的問題,想擺在同一個天平來看待,尤其是這種人行穿越道這樣的限制路段,你就乖乖的開車小心經過便是,因為法規針對此設計,就是你小心經過,就算行人在其上如何疏忽胡來,也不會有人身的傷害,有出事,那鐵定開車一方有未遵守的要件成立
另外,請舉判例,調解的東西依法法院只能追認,法官才管不著協議是否OK,兩造都同意了還有什麼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