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a1597 wrote:將追究散播與報導者法...(恕刪)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 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chantelyang wrote:Andy老大.......(恕刪) 是GOOGLE 太強..GOOGLE 還有 cache ..高捷猥褻案 女生稱拗不過才做高雄捷運車廂傳出有男女上演活春宮,捷運警察今天通知在學的女主角到案,她說因拗不過才幫對方口交,不知此舉恐觸法=> 捷運上禁吃東西不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