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HOHOJR wrote:
就是不懂其原因才上來討論的呀。
而且是真的沒有法源,你不要硬說有啦。
違法就是違法!
2004年就被刪除了, 2008年又新編列
2008.2009.2010.2011 多領了 4年耶!
4 x 1.6 億 = 6.4 億 ...這是保護費...(恕刪)
我文章有哪可得出"我硬說有"的結論?
討論就討論, 請不要預設對方的立場.
此外我也明確告訴你我對此議題沒興趣, 也懶地去了解..
不過GOOGLE一下發現了篇有趣的文章.
你可去看看
http://www.npf.org.tw/post/1/4610
裏面點了許多切入點可深入研究.
如果你受過碩士班以上的研究訓練, 就知道該如何做
不用別人多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