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白木命 wrote:
這位 女科員 還真想紅...(恕刪)
想紅的是那位立委吧?!!
telent69 wrote:
民法會設計拾得物有報酬,應該某種程度是鼓勵大家撿到錢能夠送回給失主。
依法要求報酬這件事情,我覺得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不是一定要索酬,這就牽涉到個人道德層次的問題。
1.撿到錢送回去,分文不取。
2.撿到錢送回去,依法索酬。
3.撿到錢占為己有。
這位公務員選2,應該也沒有到(不要臉)這種地步吧?
...(恕刪)
fisheries wrote:
你跟我的認知一樣.....(恕刪)
richardlu789 wrote:
這條法律的設計本來就有些問題,所以有後來的修法.
如果撿到錢占為己有是不違法的,那你的道德層次說法可以成立(願意送回去只索酬值得鼓勵),重點是撿到錢占為己有是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遺失物品的人並非喪失物品的所有權,等同說他東西掉了除非有人有據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否則理應他是可以就他去過的地方找回他的失物...以這個理論而言撿到錢送回去再依法索酬對失主而言並非絕對有利(失主損失三成)
以這個案例而言,失主裝錢的布袋是女科員在社區地下二樓的電梯口撿到的,社區通常都有監視器,女科員想佔為己有也要顧慮會不會被監視器拍到或被鄰居看到,所以拿三成是比較保險的做法吧(跟背條前科比起來)
...(恕刪)
fisheries wrote:
我從小到現在遺失的財物找回來的機率是0....(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