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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登報感謝經立委道德勸說放棄索取三成報酬的公務員


天生白木命 wrote:
這位 女科員 還真想紅...(恕刪)


想紅的是那位立委吧?!!

fisheries wrote:
樓主已經寫明了立委 ...(恕刪)


幫忙協調也中槍,
不是要肉搜那個女公務員嗎?
新聞內容有那麼難懂嗎?

telent69 wrote:
民法會設計拾得物有報酬,應該某種程度是鼓勵大家撿到錢能夠送回給失主。

依法要求報酬這件事情,我覺得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不是一定要索酬,這就牽涉到個人道德層次的問題。

1.撿到錢送回去,分文不取。
2.撿到錢送回去,依法索酬。
3.撿到錢占為己有。

這位公務員選2,應該也沒有到(不要臉)這種地步吧?
...(恕刪)


這條法律的設計本來就有些問題,所以有後來的修法.

如果撿到錢占為己有是不違法的,那你的道德層次說法可以成立(願意送回去只索酬值得鼓勵),重點是撿到錢占為己有是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遺失物品的人並非喪失物品的所有權,等同說他東西掉了除非有人有據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否則理應他是可以就他去過的地方找回他的失物...以這個理論而言撿到錢送回去再依法索酬對失主而言並非絕對有利(失主損失三成)

以這個案例而言,失主裝錢的布袋是女科員在社區地下二樓的電梯口撿到的,社區通常都有監視器,女科員想佔為己有也要顧慮會不會被監視器拍到或被鄰居看到,所以拿三成是比較保險的做法吧(跟背條前科比起來)

fisheries wrote:
你跟我的認知一樣.....(恕刪)


所以我是覺得,公務員索酬這件事,沒有必要非難到這種程度,甚至要找人出來,使其難堪。

整件事只能說是個人的選擇不同罷了。


1.錢掉了,全部都找的回來,一分不差。

2.錢掉了,找的回來,而必須付出一部分代價。

3.錢掉了,什麼也回不來了。

當然1是最理想的,但現實上大多是3吧?

cc2009 wrote:
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恕刪)
chuan桑 wrote:
幫忙協調也中槍,
不是要肉搜那個女公務員嗎?
新聞內容有那麼難懂嗎?...(恕刪)



這種鳥事也需要動到立委去給其上級長官施壓
中槍...剛好而已...

看新聞也要懂得如何分析事情的可能狀況..
否則被唬也是剛好而已..
richardlu789 wrote:
這條法律的設計本來就有些問題,所以有後來的修法.

如果撿到錢占為己有是不違法的,那你的道德層次說法可以成立(願意送回去只索酬值得鼓勵),重點是撿到錢占為己有是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遺失物品的人並非喪失物品的所有權,等同說他東西掉了除非有人有據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否則理應他是可以就他去過的地方找回他的失物...以這個理論而言撿到錢送回去再依法索酬對失主而言並非絕對有利(失主損失三成)

以這個案例而言,失主裝錢的布袋是女科員在社區地下二樓的電梯口撿到的,社區通常都有監視器,女科員想佔為己有也要顧慮會不會被監視器拍到或被鄰居看到,所以拿三成是比較保險的做法吧(跟背條前科比起來)
...(恕刪)


每天遺失東西沒找回來的案件多如牛毛
但自有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以來有幾個案子?

且以實務而言, 真的遺失了財物(上有聯絡方式), 有幾%的機會能找回來?
不信自己可以做個試驗..

我從小到現在遺失的財物找回來的機率是0.

richardlu789 wrote:
這條法律的設計本來就...(恕刪)




您說的女科員送回錢,確實有可能是在利益權衡過(刑法337條或監視器)的結果,非個人道德覺醒。

我只是覺得,不論是在哪種動力驅使下送回索酬,大概都不需要招致如此沉重的社會評價。






難怪了
我每次不小心掉錢
那些撿到的 事主
為了不想讓我登報感謝
通常都不會把錢交給警察局

也省的丟錢的我去登報
讓我省事多
fisheries wrote:
我從小到現在遺失的財物找回來的機率是0....(恕刪)


請問你報警的次數有幾次?有去調過監視器嗎?
如果沒有的話表示你自己都不在意了

可以查一下Google,類似的案例不是都抓不到的

女房仲撿10萬喪葬費 侵占遺失物罪法辦(來源:蘋果日報)
台中市豐原一名打零工的陳姓男子(48歲),為了後天即將出殯的阿嬤,向公司借10萬元的喪葬費,該筆錢放牛皮紙袋,孰料紙袋破洞,上周五(8日)10萬元現金掉落豐原區戶政事務所前方廣場,何姓女房屋仲介眼尖發現,隨後撿起來放入自己的公事包離去,警方今天下午逮到何女,她下跪哭求放他一馬,稱自己因為太忙,沒把10萬元交給警方,警依照侵占遺失物罪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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