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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什麼時候是國名??

hl4su3a8cl3 wrote:
你的文變短了,是因為長文對峙眼花了嗎?
你要怎麼統一? 你願意上戰場嗎? 解放軍需要你
上吧,在這裡只能靠鍵盤 會統一無望的

純粹就笑你無知
連憲法內國家統一都不知道
活該被民進黨當北七耍

兩岸統一還沒共識
畢竟攸關十四億同胞
但台獨只需台灣地區投票
你敢向民進黨爭取嗎?
你不敢..
怪誰
民進黨的中国台湾省比較香唄
大馬1251 wrote:
民進黨的中国台湾省比較香唄


你認為如何我都無所謂,反正你有自我認知的自由
你要台灣省也好,要中國台灣省也好,快去實現
你上戰場要警告只講台灣沒加省的人,或是講台灣省前面不加中國的人

你每天都要唸:(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台灣省) 七七四十九次
hl4su3a8cl3 wrote:
你要台灣省也好,要中國台灣省也好,快去實現

台灣省就是現實阿
台灣國在哪
住民自決需要看的臉色?

只要你敢向民進黨爭取台獨公投
我一定投贊成票
我笑你不敢

假台獨真詐騙*真詐騙假台獨*假台獨真詐騙*真詐騙假台獨


有人還回什麼主子不主子的
心裡都是這些封建思維
21世紀了,不知族群意識型態,主子不主子這些封建思想的該丟了!只有在族群思想下,才會有主子的想法!
沒有族群意識型態,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就是做好他的工作,扮演好他的角色 而已,沒有主從高低的觀念!
大馬1251 wrote:
你的國家認同是中華民...(恕刪)


笑死,426我有去你有沒有去,我反民進黨也反共產黨





發個圖來看看嘛,我到現場去罵民進黨了,你在哪裡

民進黨跟共產黨我都罵,你只會捧共產黨
我又沒投民進黨,他講什麼關我屁事,我又不支持他
我講那麼多就是想讓他下台
倒是你比較認同民進黨的論述吧
整天引用民進黨,我看你最支持民進黨了
herblee wrote:
沒有戶籍仍然需住在台灣地區才稱為「住民」!是不是本國國民依據本國法律, 不是依據外交承認!國民授權才有治權所及,您指定它人回答你要的答案?別的答案不接受?違反他人言論自由意願?實非台灣人的行為方式


我質疑的,全部都是你說過的話,沒有捏造、杜撰任何一句。
而且是你說的與事實(法律規範)不符,或是前後互相矛盾的話。

住民,依憲法規範是沒有資格擁有中華民國主權的。
哪個人跟你說:是否為本國國民 是需要依據外交承認的?

中華民國治權,依你前面發文說過的……是聯合國憲章給的,怎麼現在你又翻供變成國民授權才有治權的,你要不要先統一你的講法 再發文?

請你明確指出 我什麼時候指定過某人要回答我要的答案?

也麻煩你講清楚,我什麼時候違反他人言論自由意願? 我是有什麼行為 違反他人言論自由意願?

不要憑空捏造,往我頭上扣帽子。我不吃這一套。


我只是對於你每一篇發文裡,不符合事實、不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的內容提出質疑,我對你的質疑,我都提出法律條文做為佐證,不會像你一樣隨意曲解法條,唬攏別人。
我只是明確指出你胡說八道、信口開河、瞎說鬼扯的話。
這樣不行嗎。

你應該拿出你被我質疑眾這些話所根據的法律、證據,讓我無法挑你毛病,讓我信服,讓我閉嘴。不是嗎?

但是,你怎麼又再發這麼一篇讓我挑出這麼多邏輯漏洞,這麼多毛病的文?
嫌我挑你的發文裡的毛病,挑的不夠多?挑的不完整?
大馬1251 wrote:
台灣省就是現實阿台灣...(恕刪)


不是叫你上戰場打台獨嗎,跟我哭訴沒用的
大馬1251 wrote:
兩岸統一還沒共識
畢竟攸關十四億同胞


你很強,能代表14億人
可以跟習近平競爭了
SteveJTY wrote:
你是腦袋有問題 還是看不懂中文?
我質疑的是
1. 聯合國憲章有經過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自決同意它的規定嗎?
如果 聯合國憲章沒有經過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自決同意它的規定,那這個聯合國憲章和中華民國一點關係都沒有,它高與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白痴才會去改它。
所以你必須先告訴我 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在何時自決同意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了,它才會和我有關係,我才有抗議的基礎點,不是嗎?

對不起 ! 憲章 是 尊重人民 ! 對抗的是外部壓迫 !


是! 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
有印度父母尊重子女自由戀愛 !
結果有人反對?說在種姓制度壓迫下,必須先質疑印度父母有經過子女同意自由戀愛嗎?子女何時同意父母說自由戀愛?
如此就已經為"自由戀愛"先加上束縛 !

您的反邏輯完全看不懂? 對人民自決加上條件? 充滿國家空降下凡奴役人民的霸權思想?
不知道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6 次 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5401 號令公布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天賦人格尊嚴


三 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對不起,中華民國是 創始會員 ,有9名代表在聯合國憲章上簽過字,簽過就忘記?還是屬於完全沒簽過的PRC?沒簽過所以反對有理?

依正常邏輯
P→Q聯合國憲章 → 尊重人民的決定 ! 讓人民自行決定
您卻再度運用反邏輯, 把直述的肯定句反過來倒述成疑問句 ?
反過來說成Q→P 人民自行決定 → 聯合國憲章 嗎 ?
很好說明了 形式謬誤(Formal fallacies),屬推理形式錯誤的論證。

P→Q 聯合國憲章 → 尊重人民的決定 的同義為 ~Q →~ P
不尊重人民的決定,質疑人民的決定 → 非聯合國憲章 (屬野蠻時代武力征服的叢林法則)
您依據野蠻時代武力征服的叢林法則?所說出的質疑是不存在的?

聯合國憲章有經過中華民國轄區內的住民自決同意它的規定嗎?
那不是規定好嗎 ? 那是尊重 !
『住民自決』「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聯合國憲章 『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 』 自決的基本原則為提供人民法律平等與機會平等。不是基於外部壓迫的先設定壓迫條件 ? 何來規定什麼?

SteveJTY wrote:
2. 中華民國的治權是要靠聯合國憲章授予才擁有,這是誰規定的?
同樣的,你必須告訴我,誰規定了 中華民國的治權是要靠聯合國憲章授予才擁有,那我才有抗議的基礎點,
如果你答不出來是誰下了這個規定,那就是你滿口胡言,信口開河。
再告訴你,中華民國成立於1912年,聯合國成立於1945年,照你的講法1945年之前的中華民國沒有任何治權

你的腦袋能不能清楚一點?
前後文章充滿矛盾、漏洞。

您在宣傳"自決權"不存在 ? 試圖對抗 我國憲法 ?聯合國憲章 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中華民國的治權基礎 , 不來自於國民 , 請問來自於那裏 ?
明文寫在我國憲法第二條 :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家是天降下凡萬民膜拜嗎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
一 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 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 本公約締約國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 免義務。



因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及 中華民國政府 雙雙 隱瞞台灣人民。

2013年11月7日,日本臺灣及中國問題研究家、加油日本!全國行動委員會常任幹事永山英樹在櫻花頻道的節目《日台交流頻道》中表示 :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是放棄臺灣,未表明臺灣的歸屬,中華民國詐騙臺灣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內戰中戰敗了,因此認為中華民國所有的東西全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而把臺灣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這不僅是中華民國向全臺灣人隱瞞這個歷史真相,連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和它一起欺騙臺灣人;中華民國主張日本在1945年時將臺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此說法完全是謊言;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主張以《開羅宣言》來聲稱日本將臺灣歸還給它們,此說法也是胡說;
臺灣在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之前都是日本領土,而日本並未在《舊金山和約》中將臺灣的歸屬寄託在任何地方,所以臺灣的地位完全是未定的,可是日本政府不敢這麼說,只要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會非常生氣,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國立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
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政府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事後,當時的馬英九政府抗議 , 駐日代表馮寄台抗議後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
(問題是 歷任日本首相 , 外務省 , 條約局長 都表達日本並未轉移台灣領土, 只是沒提到"地位未定"這個名詞,有關臺灣歸屬的問題應該是由同盟國決定,日本沒有發言權,這是日本一貫的法律立場。 )

在日本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
因此說了實話的齋藤正樹,2009年12月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
】。

因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隱瞞的事實。永山英樹希望日本政府將這件事情說清楚,如此一來,臺灣的主權才有可能回到臺灣人的手中。

永山英樹 為什麼要這樣說 ? 為什麼不是官方版本? 難道不是國民政府佔領台灣就是台灣回歸嗎 ?
蠻荒時代不都是依照這樣的叢林法則嗎? 武力強大就吞併對方, 強佔領土後就奴役人民
不是有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及日本 降伏文書 嗎 ?

事實是 "台灣地位保持中立, 以後由台灣人民自決" 是美國 設定 的 !
美國為何會這樣設定 ? 因為韓戰爆發了
(1)確保台灣不會被蘇俄佔領
(2)防止共產中國佔領台灣 ,只好轉而支持蔣介石

蔣介石的軍隊為何來到台灣 ?
因為1945年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依美國總統杜魯門指示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將領投降,由同盟國軍隊協助去佔領日本及其控制地區。
去到日本本土的就是美軍
其中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臺灣和越南北部的日軍, 被分配到應向同盟國授權代表,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投降。
蔣中正交由何應欽分別委派16名將領分區受降,10月25日至臺灣的受降主官為陳儀。

陳儀奉派接收台灣只是代表同盟國軍隊的接收(即軍事佔領),卻對內宣稱為台灣回歸?,而國民政府軍事統治台灣與麥克阿瑟統治日本是一樣的,都是臨時性質的 。
然而1946年1月12日,國府在和平條約尚未締結的情況下,將臺灣人的日本國籍改為中華民國國籍。接著,陳儀突然在2月間發佈命令,預定於9月開始在臺灣徵兵,將臺灣青年徵調到中國大陸參戰、鎮壓共產黨徒?

同年8月份,同盟國成員的英國致函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反對,信函中說:「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經復中國國籍。」

美國國務院也針對在日臺灣人的國籍問題知會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立場與英國一致:「日本管轄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為數約二萬自稱臺灣人者,他們在戰爭期間乃是敵國國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國籍……應注意的是,從法律角度而言,臺灣主權之移轉尚待正式化,在適當之時或將有一割讓條約來實現主權之移轉並對臺灣居民之國籍做適當改變。」
荷蘭、日本政府也持相同立場,認為在締結和平條約之前,臺灣人依然具有日本國籍。

228事件後, 來台善後的國防部長白崇禧,行文司法院表示與國府在台官員的不同看法。
白崇禧指出臺灣在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之間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事存在疑義,並進一步指出一般議論者有以下不同見解:
(一): 依國際公法上一般公認之原則,國家領土之得失須以媾和條約為準據,當時臺灣之割讓與日乃依據中日馬關條約,故在國際間久已公認為日本領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雖有臺灣應返還中國之規定,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是為一種諾言,換言之僅係媾和條約之預約,與媾和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在媾和條約未締定以前,中國之於臺灣事實上為占領性質,法律上之土地主權變更手續既尚未完成,故在國際公法上,猶不能認為中國領土。
(二)臺灣原為中國領土因戰敗而被迫割讓者,此次返還中國其性質與割讓有異,前說自嫌未盡合理,惟其返還既係根據波茨坦宣言而來,則其開始重入中國版圖之日期應以波茨坦宣言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為準。質言之,即應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國正式簽訂降約之日為準,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廣播,答復盟國『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僅係口頭上之意思表示,依國際慣例並無若何拘束力可言,設使事後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諾言,在法律上亦不負任何責任,自該日起即視波茨坦宣言為已發生效力而認臺灣為中國領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據

白崇禧所說如此清楚還不明白,請參考烏俄戰爭, 至今已經有多少單方面宣言?多少雙方同意的"停戰協議"?能拿來說成是這就是最終的和平條約嗎? 就能決定克里米亞或烏東領土屬於誰嗎?

1948年秋,中國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節節敗退、每況愈下,蔣中正及國民黨高層開始將資產、技術人員、家屬等轉移至臺灣,準備在其失守中國大陸時撤往臺灣,將臺灣當作最後的反共基地。至此,美國已對蔣政權失去信心。美國政府已著手針對可能被中共佔領的台灣進行政策檢討

1949年1月5日,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的私人顧問傅涇波拜訪了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李在其回憶錄中對此記載:「司徒大使遣其私人顧問傅涇波來見我說,美駐華軍事代表團團長巴大維將軍聞悉蔣氏有計畫地放棄大陸,經營台灣,甚為詫異」。
同一天,陳誠正式就任臺灣省主席,並在就職記者會上強調要使臺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不過陳誠的這番話並未獲得蔣中正的認同,
蔣中正在1月12日致電告誡他:「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太狂囈乎」。

1949年初,中國共產黨領導解放軍取得遼西會戰、徐蚌會戰與平津會戰「三大戰役」的勝利。

1949年3月, 命令蔣介石來台的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
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麥克德莫特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

1949年4月,人民解放軍擊敗中國國民黨指揮的中華民國國軍,在渡江戰役中占領了中華民國首都南京市及全國經濟中心上海市,在中國大陸已取得絕對優勢。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於其日記中記載蔣中正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為共軍奪取而入於俄國勢力範圍,使其南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
20日,蔣中正接獲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電報稱:「盟總對於台灣軍事頗為顧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蔣中正極為憂慮,立即覆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 。

在杜魯門總統授意下,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主導撰寫出版有關遠東政策之《中美關係白皮書》,並於1949年8月5日發表。該書出版之主要目的是為美國錯誤的對華政策辯護,此白皮書明文指責並放棄了蔣政權,並試圖打開與中共談判之大門,準備承認中共政權。
此白皮書對中國局勢立即就有了影響,不只美國眾議院否決了對華援助款項,美援就此中斷,國民黨將領固守廣州的決心亦為之動搖。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時,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舉行開國大典,毛澤東在天安門城樓上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
11月,國民政府的局勢每下愈況,廣州已告失陷。此時,美國對華(蔣政權)政策,幾乎劃下休止符,雙方外交關係陷入谷底。中國人民解放軍則在福建部署重兵準備犯台,台灣危在旦夕。
10月25日,解放軍大舉進攻金門,利用人海戰術,自古寧頭登陸,沒想到前日本陸軍中將根本博在6月偷渡台灣面見蔣介石,化名林保源進駐金門,依照日本戰國時代「嚴島合戰」擬定了口袋戰術防衛計劃 。
解放軍步兵一上岸即遭遇鋼鐵M5A1戰車圍攻,後方海路舢舨船又被海軍艦炮及空軍P51空襲切斷 ,上岸解放軍進退不能被反包圍,悉數被殲滅俘虜。
此役讓解放軍體驗到自身跨海攻擊能力的不足,放棄了繼續進攻台灣,也確保了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生存,改變了台灣海峽的戰略格局。
蔣經國在日記寫到:「為年來之第一次大勝利,此真轉敗為勝,反攻復國之『轉捩點』也。」(取自《風雨中的寧靜》)

在1950年1月,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聲明「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及台灣、美國不會為保護這些地方而採取軍事行動。蘇聯得知後大膽放心支持軍援北朝鮮勞動黨入侵南韓以及中共攻佔台灣計劃。
蘇聯在亞洲的勢力不斷擴張。美國國務卿艾奇遜的「離間蘇聯」計畫前功盡棄,故開始思考加強軍備,準備採取更為強硬之全球性圍堵工作。
亞洲新情勢發展,使美國政府愈發認識到台灣一旦受中共統治,成為蘇聯軍事基地之可能性提高,後果堪慮,這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重新檢討政策以為因應。
艾奇遜仍然進行拉攏中共離間蘇聯的計畫,然而2月14日中共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互助條約 》拉隴中共宣告失敗,美國轉變成積極圍堵政策。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發生改變。美國為防止中共佔領台灣 ,在韓國戰場將面臨腹背受敵,杜魯門於6月27日發表聲明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

7月中旬,部份親中共英國外交部官員與美國駐英大使道格拉斯交涉,英國反認為臺灣應該依開羅及波茨坦宣言交給共產中國,且無法理解美國為何以第七艦隊阻止 ?
道格拉斯強烈質疑兩三個國家便可決定將臺灣主權交給中國之合法性,並表示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或對日和約,或依據聯合國合法決定的其他方式,否則臺灣主權無法移轉給中國。

英國當時是首個承認中共的親共國家 ,在7月26日,英國國會議員艾瑞克·弗萊榷爾向英國外交部詢問,英國政府對中國共產黨的承認是否有引申為承認其對臺灣之權利。
英國代理外交大臣肯尼斯·楊格答覆:「國王陛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之合法政府,其有權享有中國國家之權利臺灣在法律上迄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同意,承擔了對臺灣的臨時治理,然該領土仍須俟和平解決方案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鑒於目前對臺灣的治理之臨時性質,國王陛下政府期望臺灣之處置能在對日和平解決方案中謹慎決定。」

7月28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令駐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英國溝通,由於世局已經發生許多變化,實非開羅會議時所能預見,使得美國不能以開羅宣言作為臺灣地位問題的定論
艾奇遜指出以下變化:
第一、蘇聯對開羅及波茨坦宣言的有關承諾,如朝鮮獨立,及支持國民黨政府等,皆已棄置不顧;
第二、在日本投降後接下管理臺灣之責任的國民黨政府,不夠稱職
第三、把臺灣交給開羅宣言時期的中華民國是一回事,把它交給支持莫斯科及與自由國家為敵的北京政權是另一回事;
第四、因為中國政局劇烈改變,滿懷敵意的專制政權在北京建立,難道民主國家不能質問:為什麼不與臺灣人民協商,或不採用適用於殖民地人民的聯合國憲章原則,便把臺灣交給這樣的專制政權(中國)?

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 為何這樣簽 ?
日本由大清帝國取得台灣領土主權的馬關條約, 巨細彌遺 , 規定詳細 , 反之, 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 只寫了日本放棄, 卻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於誰?隻字未提 ? 這在國際法當中是很罕見的 !

為什麼這樣寫 ? 發生了一連串的外交折衝
1950年9月8日,杜魯門指派美國國務院外交政策顧問杜勒斯協調和平條約之議定。9月14日,杜魯門授權美國國務院就締結對日和約一事與遠東委員會各成員國進行非正式協商。
對於和約中的臺灣問題條款,杜勒斯初步擬定的草稿為,日本僅放棄臺灣主權,且該島嶼之永久地位將由美、英、蘇和中國等四強共同代表所有簽約國決定,假使四強無法在一年內取得協議,則將該問題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

1950年10月27日,顧維鈞將其與杜勒斯會談結果致電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美向聯合國提出臺灣問題,意欲保障臺灣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願為蘇聯利用危及美國在太平洋之防線。故採臺灣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艦隊執行。
繼因英國聲明不能贊助,印度傳達中共堅決反對之意,中共地大物博,萬一實施攻臺,不特遠東戰爭擴大,美國誓必單獨抵抗,犧牲必巨,勝券難操,不如以和平解決為口號,將此問題付諸聯大公同討論。既以表示美國對臺毫無野心,緩和中共,且期將保臺責任,由聯合國分擔。
賴此一舉,解除目前軍略與外交上兩重困難。此舉原為美國本身利害計,並非有所愛好欲示我者。但美維持臺灣現狀政策,影響所及,不得不維持我政府之國際地位,以免其他種種糾紛。
即杜顧問所謂凍結臺灣,即是維持中華民國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達此目的須有根據。故特別注重臺灣島雖經開羅會議決定,波茨坦追認,日本放棄,然尚未完全成為中華民國領土仍須由和約正式規定
美惟採此立場,方能貫徹其保臺宗旨,而維持我政府地位。否則中共所堅持臺灣為中國領土,而視美對臺措施為干涉內政,按之聯合國憲章第二款規定,美亦將難辯護。職此之故,杜顧問深望我不堅決反對美之立場,以致損害美我兩方共同利益。」

1951年2月份,杜勒斯先後訪問了菲律賓、澳洲、紐西蘭,針對二戰善後問題以及對日和約之締結與各該國交換意見。
12日,菲律賓總統季里諾強調深切關切臺灣的未來,並表示不同意美國所持的「臺灣的未來應只由四強決定」之立場。季里諾認為某種形式的聯合國託管應該會是最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
杜勒斯自己長期以來也認為聯合國託管可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然而國民黨政府完全反對這樣的方法,因此另尋其他方案才有助益。
17日,杜勒斯在坎培拉會晤澳洲外交部長波西·司班德,在對日和約的臺灣事項上,司班德表明,如果該和約的意圖是要確認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的主權,那麼澳洲政府將持嚴重保留意見,澳洲政府不殷盼承認中國共產政權,但對於繼續承認國民黨政府感到非常不悅,並且不願看到臺灣被交給這個政府進而鞏固了它。
杜勒斯回答,臺灣呈現了一個困難的問題,「我們無意確認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的主權」。司班德建議,最好的解決方法是讓日本放棄主權,不指明將主權移轉給誰。

在杜勒斯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協商之後,和約內容逐漸成型。此時美國已放棄原先將臺灣問題交由四強決定,如四強未能解決則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之方案,而是改以維持臺灣地位未定之方案
原因是美國認為若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聯合國大會很可能會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也必須充分尊重臺灣住民的意願。並且基於戰略考量,在條約上使臺灣地位未定,也使美國派遣第七艦隊阻遏臺灣落入中共之手能繼續保有法律根據。於是,和約草案轉而只規定由日本放棄主權,未明定歸屬。

3月底,美國將對日和約草案的初稿分送五十三個有關國家供評估。然而,已率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英國政府,開始對美國施壓,要求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獲邀參加任何對日締結和約之談判。
英國政府主張中共政府應獲邀參加對日和約之協商與締結,至於美國政府所提日本放棄臺灣主權等措詞,英國政府認為有些含糊,應該寫明日本讓渡主權給中國,而不具體指明是哪個中國。
杜勒斯回應,由於美國政府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不可能邀請它參加對日和約之協商與締結,至於臺灣,美國政府認為對日和約不應忽然消除國際間對於處置臺灣的所有關注,也不應導致日本被捲入糾紛或在將來有機會聲稱接受日本讓渡臺灣的「中國」不是和約本意的「中國」。
杜勒斯接著詳盡地重申了美國對臺灣的立場,以及未經臺灣居民的意願就將它移交給一個共產政權是不可取的。

1951年5月,下達命令讓蔣介石進駐台灣的麥克阿瑟應邀出席美國參議院聽證會。4日,面對聽證會主席詢問臺灣地位是否已透過條約決定了,麥克阿瑟回答:「還沒有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對大日本帝國的各個部份的處置還沒有正式決定。有一些協議業經商討,據我了解,在雅爾達和其他地方,但在法律上,臺灣仍然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盟國將臺灣的治理及託管職責交給了中國(中華民國),一如日本被交給了我們(美國),而且現在仍處於這樣的狀態下。

1951年5月下旬,美國新聞報導,英國政府、印度政府都與美國國務院交涉,聲明反對在台灣的國民政府參加簽訂對日和約。英、印兩國政府還積極聯合與對日和約有關各國,特別是大英國協各成員國來支持它們的立場。對美國國務院施壓表示:如果美國政府堅持邀請台灣國民政府參加簽訂對日和約,英國政府、印度政府以及其它大英國協國家政府都將斷然拒絕參加對日和約之簽訂。

在英、美對於"何者為中國正統政府"的立場相互對立的情況下,雙方代表幾經磋商,在爭議問題上各退一步達成妥協,即1951年6月6日杜勒斯與英國外交大臣莫理森達成的六點結論。關於中國,雙方決定不邀任何一方中國政府簽署「多邊和約」,但替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日後加入多邊條約或單獨與日本簽署雙邊和約的機會;關於臺灣,英國接受美國提議,由日本宣佈放棄領土主權。
7月12日,美國在爭議解決後,公佈了對日和約草案全文。

1951年9月14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指示美國駐華大使館,中日雙邊和約的措詞不應暗示臺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的一部份,這種做法會給聯合國未來的措施造成困難,而且這件事情不是單靠中日雙邊和約就能決定的。
9月17日,美國駐華大使藍欽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商議中日雙邊和約事項時說:「國務院並請余明告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此點因與聯合國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在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抑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這是美國為了避免 蔣介石連 接受盟軍命令「軍事佔領 台灣 」的立場都要失去 !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
當時負責《中日和約》簽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於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才會說:「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因為外交部長葉公超一旦接受 , 如果中日和約明文 「台灣歸還中國 」, 將陷入歸還那一個中國的爭議 ? 美國一旦主張中國為開羅宣言時代的中華民國 ? 擅長統戰的中共必然會指責美國有領土野心介入中國內政 ?
當那一個中國的爭執不下,進入下一階段之 聯合國托管 ?
中共只要結合蘇聯集團和大英國協國家 , 在數量上美國未必在聯合國佔有多數 , 中共就能明正言順在蘇俄支持下,以聯合國維和部隊之姿進駐台灣 ? 美國還能以第七艦隊阻擋嗎 ? 那麼蔣介石將連立錐之地的台灣都無法立足? 他能去那裏呢 ?
無奈之下, 蔣介石只能接受 無法出席 舊金山和約 及 中日和約 只能寫 日本放棄台灣 ! 而無法進一步 明文 「台灣歸還中國 」!

美國此舉是在保護 蔣介石 ! 也讓蔣介石轉移來台灣的200萬軍民也能有棲身之地
不幸 ! 不了解當年外交折衝的所謂追隨蔣經國的"蔣家親信們" , 硬要去附和 "持續追殺兩蔣的中共" 那一方的說法 ?
還出版了「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 以超乎正常邏輯的『擴張解釋 』拿少數特例來反述國際法的常規?以及 運用「類推解釋」單方面宣告的開羅宣言? 推衍一篇無人簽字 的新聞稿 ?
昧於並捨棄了最終 舊金山和約 及 中日和約 白紙黑字的結論 , 而是以錯誤的反邏輯去倒推← 之前的宣言及文書?
自創了逆於國際法的說詞?

原本的邏輯次序 , 應該是 開羅宣言 (單方面宣告)→波茨坦宣言(單方面宣告等待日本接受投降)→降伏文書 (日本接受投降)→ 投降後簽訂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作戰雙方同意之日本戰後領土處置)

這些僅憑單方面宣告的 開羅宣言 就說成是 "台灣回歸中國" 的法定證據? 無視國際法當中"宣言"是單方面,在外交折衝過程中只具有中途"停戰協定"的性質,與最終雙方都同意共同簽署的和平條約是不同的!
而且枉顧不同時空的中國,有不同的定義 , 這些親信如此聲稱是背叛了兩蔣 , 是對 兩蔣的追殺, 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 這是將蔣介石最後的棲身之地台灣送給追殺他的中國共產黨 !
忘記南韓承認中共時,導至原屬中華民國的大使館等資產(首爾市中區明洞2街27號 )和土地均被韓國政府接收並轉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忘記由中華民國出資買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的 「日本光華寮」?在日本斷交後被轉交中共 ?

然而, 事實在之後的日本官方解釋當中可以得知 , 美國當年的設計就是如此 , 日本只能遵守無從置喙
1961年日本外務大臣小坂善太郎在參議院答詢:「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份領土的性質。

此一說法是依據 國際法,戰爭的開始與結束是從正式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即使一時同意或簽署停戰協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及伏降文書接受),但經過協議之後的所有權利義務必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後才會產生新的和約體制與規範

日本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詢: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須履行同盟國要求事項,日本再以伏降文書接受,在此宣告投降。不過,此投降只是日本終止戰爭行為,其它的領土歸屬等等事項,須待和平條約才能確定。

日本外務省答覆日本國會議員對於臺灣歸屬問題的質詢時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只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內閣總理大臣池田勇人答覆:我們不是以『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領土權』的想法簽訂日華條約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慮到《開羅宣言》以及繼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統治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

英國外交大臣安東尼·艾登在1955年2月4日發表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答詢,提到:開羅宣言「是表示臺灣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一個意向聲明」。此一歸還,事實上,從未發生,因為有兩個實體自稱代表中國而引發了難題,..... 盟軍最高統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接管了臺灣,但此舉並非領土割讓,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臺灣,是依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軍事佔領,為全體同盟國負責,等待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者如果臺灣的地位沒有在該條約中得到解決(實際上沒有),那麼就等待一個關於臺灣的最終解決方案—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領土

軍事佔領或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1964年4月23日,法國總理龐畢度表示,臺灣「脫離了日本,但沒有歸屬於任何人」,從長遠觀點來說,臺灣的地位是不清楚的,「這個問題有一天必須依臺灣人民的意願來決定。」

1965年10月,英國外交大臣麥克·司徒華特訪問日本時在一場演講中提到:「英國政府對台灣的見解並未改變。我們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決定。同時,關於台灣將來的最終決定,希望能基於人道主義的理由,將台灣住民的意願列入考慮。」

美國卡特總統承認PRC是中國政府,且撤銷對位置在台灣的ROC的承認,見(S. Kan, Cong. Research Serv.,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 (Oct. 10, 2014).)
對於台灣的狀態,卡特總統用語「認知中國的立場」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id., at 39(text of U. S.–PRC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Jan. 1, 1979)),但沒有接受這個主張

爭議正是源於習近平主席: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堅決挫敗各種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圖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標準論述: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爭議是 ,習總書記說的 和 2758號決議文根本不同 ! 習在2019年1月2日《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就特別重新對「九二共識」自行定調為「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達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
習主席自行把「九二共識」與「一國兩制」對接起來,單方面霸權宣告去否定國民黨多年來所宣稱兩岸會談的92共識是 「一中各表」。

如此,若是想要台灣和中國統一為中華民國ROC的「華統」,被習主席定義為 堅決挫敗各種製造“ROC vs PRC兩個中國”, 這定調為台獨?
想維持現狀,由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授權中華民國擁有台澎金馬治權, 被稱為「華獨」,這也被說是台獨 ,企圖製造“一中一台”?
只想要求被視為為"人"?有基本人權之自決 ? 台灣人獨立建國, 更改國名,這更被稱為 “台灣獨立”的圖謀 ?
否定其它可能,全部都被稱為台獨了 ! 把中華民國打為台獨? 這顯示中共一直在滅亡中華民國 !

單方面霸權宣告 只顯示了這個前身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 根本就只是馬列信徒,假冒中國這個殼上市而非中國!
中國傳統是王道文化行仁政, 不是霸權武力!而是博大精深文化吸引日本送來遣唐使全面唐化,唐文化成了日本文化! 在中國反而絕跡! 吸引幕府迎南宋高僧成為日本禪宗 , 武士道精神

事實是 ,2758號決議正文並沒有提及「中華民國」和「台灣」,(拉丁法諺: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其一,排除其它)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決議僅涉及中國代表權,而保留有「中華民國返聯」或「台灣入聯」的解釋空間。
如波蘭學者陸安寧與孟狄斯於2023年在《國家利益》上發表論文,指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只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但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中代表中華民國,未註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也未提到台灣國家地位的解決方案。

2023年5月16日,美國聯邦眾議院外委會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該法案強調,聯大2758號決議僅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不涉及台灣。7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該法案。

2024年8月,澳洲國會正式譴責中國援引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議會宣布,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並未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也未決定台灣在聯合國的未來地位」。

2024年9月,荷蘭議會通過,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並未評斷台灣未來參與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也不支持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 147票贊成、3票反對的投票結果否定了中國對該決議中關於其對台灣主張的解釋,並呼籲歐盟範圍內努力支持台灣的代表權。

2024年10月,歐洲議會承認第2758號決議並未對台灣問題表明立場,與台灣參與聯合國機構無關,且中國為實現統一而採取的強制措施違反國際法。歐盟委員會表示,反對「任何以武力或脅迫手段改變現狀的單方面行動」。 2025年4月,歐洲議會在一份報告中稱,中國試圖歪曲第2758號決議,以阻礙台灣參與國際機構。

2024年11月,加拿大眾議院一致通過議案,認為第2758號決議並未確立中國對台灣的主權,與台灣未來參與聯合國機構無關。

2024年11月,英國下議院一致通過議案,指出第2758號決議沒有涉及台灣的政治地位,沒有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也沒有提及台灣參與聯合國機構的問題。

2025年3月,比利時眾議院一致通過決議,指出第2758號決議並非針對台灣採取立場。
tnkk01

加泰隆尼亞、庫德斯坦:天賦人權?笑話一則?[加持]

2025-06-01 17:11
herblee

台灣人早已經由「住民自決」授權中華民國自治台澎金馬,這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此自決權源自天賦尊嚴, 已經表達數十年以上了!何來笑話?不知道笑點在那裏?只有在專制集權之下才會無此種權利

2025-06-02 12:23
herblee wrote:
您的反邏輯完全看不懂? 對人民自決加上條件? 充滿國家空降下凡奴役人民的概念 ?
不知道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6 次 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5401 號令公布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及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天賦人格尊嚴




您在宣傳"自決權"不存在 ? 試圖對抗 我國憲法 ?聯合國憲章 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是你看不懂中文吧

麻煩你找出來 我的發文裡那一段文字寫了人民自決權不存在

另外,
你舉的這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只是在立法院由立法委員投票通過,而非全體住民直接投票通過的。
在你認為此方式就代表我國已經住民自決通接受聯合國憲章的同時,
就代表你也認同"住民自決"可以由"代議"方式來決定,也就是1996年以前由國民代表代替人民選舉總統的方式也是屬於人民自決。


+++++++++++++++++++++++++++

我說過的話,我都認!

好! 你已經找出立法院通過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來證明我國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馬英九總統公布此法規後開始亦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所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之前,聯合國憲章裡面的規定,對我國沒有任何約束力。

既然如此,
那麼你提出來的證據,證明了台灣成為一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 的時間是中華民國101年1月14日,第一位總統是馬英九。

而不是你前面所說的中華民國85年3月23日,第一位總統是李登輝。
herblee

臺灣人已經表達此種「天賦人格尊嚴」的權利自決,已經授權中華民國自治,台灣人自己管理自己成為一個獨立主權的國家,關歐盟何事?加泰隆尼亞人民已經表達此自決權二次了,請問"自決權"有什麼問題

2025-06-02 12:42
herblee

問題是自決權嗎?加泰隆尼亞議會違反西班牙大法官憲法法庭的判定,自行宣佈獨立公投。而加泰隆尼亞議會獨派黨團自行協商,此獨立公投採簡單多數決,也沒有設立投票率門檻(只有43%),所以才會沒有法律效力

2025-06-02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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