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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andididy1010 wrote:
修民法當然是要修到異性戀或同性戀平等為前提阿
不能因為收養人是同性戀就先拒絕, 就像收養的時候沒有因為申請人是異性戀就拒絕阿


法律沒規定的,法官憑什麼拒絕受理同志領養?
如果法官拒絕,是法官違法!

就像今天沒說不准單身收養
如果有法官拒絕單身收養,那麼那位單身收養人可以去告法官違法

但是您不能去指揮法官不能去評估單身收養人這個身分所帶來的影響
對於法官來說, 所有與兒童有關的任何變因都是必須考慮的,不能排除任何一樣
這才是以兒童的利益為主,所有擋到兒童利益的全部都得讓道,包含同性平權
Bemo_Du wrote:
支持樓主言論
一堆人提出一堆"假設"來反對
甚至用如果同性戀可以結婚那跨物種/無生命/血親姻親也可以結婚來當論點
同性戀一直都存在,只是我們歧視的眼光讓他們只能躲在角落
現在他們敢出來爭取權利 (有的合理,有的我也認為不合理)
我們就該給他們機會發聲,而不是用一堆藉口理由來罵人有病不正常

朋友,現在議題已進展到修民法和立特別法等實質討論了
不是粗淺的反不反同,歧不歧視的的議題了
再來,你說一堆人提出一堆"假設"來反對!?
似乎同志也提出一堆 "假設" 來反對立特別法的哦
他們也沒躲在角落,現在在街頭在議會
聲音比較大的反而是這個族群,要求很多很大聲哦
反而異性戀很多只是想保留民法,堅守傳統家庭觀念這個立場而已哦

andididy1010 wrote:
沒有阿, 你哪裡聽...(恕刪)


"但出養人(或法官)不能因為對方是同性戀就先拒絕他們收養, 連評估都直接省略
同性戀要的保障只是保障這個
原有的條款並不能保證說法官會因為性向而改變判決"

你完全沒搞懂這一條霸王條款加上去帶來的影響, 只會站在有利自己為多重性別收養人的立場看事情, 所以呈現出來的不就是領養人最大高於被領養人權益?

這霸王條款根本在限縮法院跟媒合領養機構的評估權限, 以實務來看有這條款明文規定, 為避免觸法歧視, 領養人性向就不會列入評估意見當中, 因為寫進去就有可能觸法, 沒有人想搬磚砸腳, 再說為何性別取向評估就應該排除? 背後的實證依據是?

若從你們常掛在嘴邊的平權來看, 如果性別取向可以排除評估寫入法條, 那為何暴力傾向不行? 經濟條件差的為何不能排除列入評估? 社經地位條件也要排除列評才叫平權, 單獨性向排除評估是歧視其他領養人嗎?





andididy1010 wrote:
你說的很有道理但我...(恕刪)


何謂良好的公民典範?

如何舉證一個家庭比另一個家庭有更好的公民典範?

一個家庭收入較豐渥,另一家庭收入沒那麼好

比較愛小孩怎麼判斷?判給有錢的人是不是歧視?

有二個以上的競爭者就會有比較

要比較就是找差異性

同性異性又不准比較

在所有能看到的條件都不分上下

只有同性異性的差別時

怎麼判斷?

如果照你們所說的

那所有的比較都是歧視

那還判什麼

brotherneilss wrote:
我一開始說,兩家庭...(恕刪)


抱歉我沒表達清楚

小孩子沒辦法自己決定是否要等到他們有能力決定再說?
那現在異性戀領養也沒徵求孩子意見
不都是法官決定的嗎
那法官不就可以評估孩子適合哪一個家庭收養?
如果條件都不相上下, 那就看其他條件摟?
例如申請時間? 先申請先收養?

venus0256 wrote:
現在議題已進展到修民法和立特別法等實質討論了

目前新聞看到的,
立院似乎要走向比較完整的討論,要把立法時間延長,
這是個好的方向。
不然之前尤五條提出來時,還宣稱要這會期通過,
一副打算閃電通過霸王硬上弓的姿態,
也許是社會的反彈奏效吧,現在不敢這樣講了。

不過基於立委人數配比,
還是要提防隨時來一個突襲通過,那可就怒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過客4112 wrote:
對於法官來說, 所有與兒童有關的任何變因都是必須考慮的,不能排除任何一樣
這才是以兒童的利益為主,所有擋到兒童利益的全部都得讓道,包含同性平權


你講得沒錯啊
只要兒童能獲得的利益達到最高就可以收養阿, 不管領養人是不是同性戀
但不能以同性戀為理由, 還沒評估就拒絕
評估後不適合就不適合, 同性異性都一樣
同意,公投
alffu wrote:
公投 +1沒完沒...(恕刪)

小客5509 wrote:
"但出養人(或法官...(恕刪)


領導人性向不能列入評估不正是反歧視條款所指的?
評估一個家庭能不能提供孩子最好的生活環境, 跟領導人是否為孩子榜樣並給孩子精神跟物質上的資助才是重點

有暴力傾向當然不能被接受阿
因為這樣就不是為孩子最大利益著想
因為有暴力傾向就有被家暴風險
但同性戀有甚麼風險? 被性侵嗎?
還妳(你)們什麼?! 這個社會到底欠妳(你)們什麼??!!

2%就是2%。 特殊就是特殊。 要立個特別法給妳(你)們想要的法律保障說不夠,說是歧視?

為了2%浪費社會、國家、納稅人的資源全面修民法?

啊是在唱秋三小?不然來連署公投啊,就算門檻過了公投結果失敗妳(你)們就會閉嘴?

不反對同性戀,不反對給同性伴侶保障。妳(你)們要愛誰?上誰?怎麼上都是妳(你)們的自由,也不用搬到大街上演給別人看,戕害民族幼苗。

這片土地上與大多數人民未來有關、需要關注的議題還很多很多,為了2%"性向特殊"民眾的情愛問題在此刻消耗太多資源和社會成本,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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