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ididy1010 wrote:
修民法當然是要修到異性戀或同性戀平等為前提阿
不能因為收養人是同性戀就先拒絕, 就像收養的時候沒有因為申請人是異性戀就拒絕阿
法律沒規定的,法官憑什麼拒絕受理同志領養?
如果法官拒絕,是法官違法!
就像今天沒說不准單身收養
如果有法官拒絕單身收養,那麼那位單身收養人可以去告法官違法
但是您不能去指揮法官不能去評估單身收養人這個身分所帶來的影響
對於法官來說, 所有與兒童有關的任何變因都是必須考慮的,不能排除任何一樣
這才是以兒童的利益為主,所有擋到兒童利益的全部都得讓道,包含同性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