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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這人是怎樣? 一直跳針回答! 我怎會浪費時間回它呢~~~~~~~~~~~~~~~~~~~~~~~~~~

你不用回我

只要按你的希望趕快用影集當證據
讓法官將頂新判刑就行了
功德無量的好事
算浪費時間嗎?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哈哈! 說不過人就用這話套人啊! "原料"的定義,如果不知道,就回去問你老師吧!!!!!!!!!!!!


油是用豬的脂肪熬製的,剛作好時叫「原料油」,然後下一步就要決定要把它進階成什麼油。若要把「原料油」變成「飼料油」其實不用經過「精煉」程序,但業者可能會再加一些東西(也許為了增加營養,也許為了保存),所以「原料油」和「飼料油」差異很小,「原料油」最純最便宜,「飼料油」多了些其他東西也較貴。若要把「原料油」變成「食用油」就要經過「精煉」程序,它能去除部分雜質及重金屬,並且使油可以更穩定一些,可以保存更久一些。


哈哈! 看到這點,我笑了! 什麼時候飼料材料會比當食材的材料貴了~~~ 從頂新被判無罪開始嗎? 哈哈~
新鮮的魚不拿去作生魚片高價賣,拿去當飼料,所以飼料會比食用品貴~~~ 哈哈哈! 還一堆人按贊~~


請問看得懂原料油可以做成飼料油與食用油了嗎?
哪來飼料材料食材材料的差別?
妄想完了的話
就趕快把影集拿給法官吧
peng321 wrote:
油是用豬的脂肪熬製的,剛作好時叫「原料油



這叫半成油,再說最重要一點,"豬的脂肪來源" ,"豬的脂肪來源","豬的脂肪來源"才是決定這半成油是能作成食用油還是打入飼料油

的關鍵!

傻子才會相信作飼料油和食用油會用同品質的原料(豬)去製作~~~~~


有沒有打你臉了啊! 再回啊!





peng321 wrote:
你不用回我只要按你...(恕刪)
看到他的回文一律跳過不回就好了,感覺是要故意來亂要把樓弄倒,別中了他的計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Toluba wrote:
也就是你要符合食用標準,就必須產品及其原料都屬於"可食用"


你到底知不知道甚麼叫"定義"?甚麼叫"規範"?
你把定義拿來當成規範?


Toluba wrote:
也就是你要符合食用標準,就必須產品及其原料都屬於"可食用"


就已經跟你說了,"原料油"是不可食用的,你還想怎麼樣?



Toluba wrote:
如果原料不能食用,當然就不能進入食品鏈,所以你加進不能食用的原料,理所當然就不符合食安法


這句也是你自己腦補的吧。
很多食品的加工過程中都會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加入不能食用的東西。
而在加工過程中就會有一到程序去除那些不能實用的東西。
比如說,水庫的水中有很多細菌等微生物,
為了消毒、殺菌,會加入氯,那請問氯是可以食用的嗎?



Toluba wrote:
你的食物如果添加了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就不可食用,懂?


可以不要再一直腦補了嗎?


Toluba wrote:
如果大幸福公司所收集來的原料油,都是來是自新鮮的豬體,那才符合國內食用豬脂


現在就是檢察官提不出證據證明大幸福的原料油來源有不新鮮的豬體,
你如果有相關的證據為什麼不提供給檢察官?
在這邊嘴砲腦補有用嗎?


Toluba wrote:
以上,最後一次回覆你,教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你的觀念嚴重錯誤,很多都是自己腦補的,
還想教人?別誤人子弟吧。

絕代蝴蝶 wrote:
看到他的回文一律跳過不回就好了,感覺是要故意來亂要把樓弄倒,別中了他的計了



講出真話了哦! po了一篇似是而非的文章,被人質疑了,不敢回應哦!

作飼料和食用的原料會相同,哈哈! 你去食品加工廠說,會被人笑掉大牙~~~~

這裏,卻有人會相信!!

delta2345 wrote:
強冠用大便做的油通過至少五次食藥署檢驗合格


你這句話跟我的問題"請找出能通過檢驗的地溝油"有甚麼關係?
用大便做的油不等於大便,
用地溝油作的油不等於地溝油,
所以用地溝油作的油能通過檢驗,不等於地溝油能通過檢驗。
不然你吃的東西都會變成大便,所以你都在吃大便?


delta2345 wrote:
還有解釋一下重金屬要怎樣精煉去除


自己找資料很難嗎?
都已經有專利了。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這叫半成油,

自創一個新名詞 所以沒有原料油了?
好厲害喔

從法院提示的證據清單顯示,對於大幸福提供給頂新的豬油原油,全都經過越南官方認可的Vinacontrol檢驗公司檢驗,通過重金屬汙染及食品添加物等五項檢驗標準,符合fit for human use(符合人體食用)的標準,檢察官到越南調查時也表示認同該檢驗公司的公信力

檢方從原料油的酸價數值、總極性化合物以及重金屬含量等數值,認為頂新購買的原料油有酸敗及回收油等問題,成品油重金屬可能超標。


記得把影集拿給法官時 順便告訴檢方 那叫半成油不叫原料油


絕代蝴蝶 wrote:
看到他的回文一律跳過不回就好了,感覺是要故意來亂要把樓弄倒,別中了他的計了。

偏偏忍不住 想看看沒證據的人 一直加強語氣還有胡扯 可以到什麼樣的地步
我會盡量忍著的 加油

peng321 wrote:
偏偏忍不住 想看看沒證據的人 一直加強語氣還有胡扯


不用證據,正常人都會知道作飼料的和作人吃的材料是不一樣的~~~~~~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不用證據,正常人都會知道作飼料的和作人吃的材料是不一樣的~~~~~~

peng321 wrote:
檢方從原料油的酸價數值、總極性化合物以及重金屬含量等數值,認為頂新購買的原料油有酸敗及回收油等問題,成品油重金屬可能超標。


繼法官是恐龍後 檢方也不是正常人了
全都要敗在你自創的半成油

那就別忘了 拿影集給法官時 順便糾正檢方啊
yymmrr wrote:
這是一個邏輯的問題。
關於大幸福生產什麼油,
總共發生了以下兩件「絕對事實」。
(1) 越南工商部曾發函給台灣食藥署說明「大幸福僅生產飼料油」。
(2) 在工商部的營業登記書裏卻載明了「大幸福生產動物食用油、植物食用油」。
(1)和(2)是很明顯的矛盾,
但上述(1)是為作「證據」(特定目的)而作的文書,
而上述(2)是例常文書(非特定目的),
因為(1)與(2)矛盾,且(1)是特定目的所作文書,
所以(1)的證據力遭法官排除,
而採信(2)的證據力。
再解釋明白點就是,
上述(2)是早在(1)發生之前,
大幸福這家公司要開業時,去工商部登記的營業項目,
那時已有生產動物食用油的項目。
可是,
上述(1)卻是頂新案爆發時,
工商部知道要上法院了,而臨時發給台灣的函文。
所以,請問,
是一開始登記的營業項目對,
還是後來臨時發的函文對?
很簡單的邏輯問題,小朋友都懂的,
某些網兄勿再跳針。
我覺得法官不應該只排除(1)的證據力,應該是把(2)的證據力也排除。
因為(1)和(2)都是同一個單位所提出的證據,但是說法前後不符。
01之上,小弟假設一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應該不會被判什麼刑
假設:大幸福在登記營業的時候,為了要讓業務範圍更廣,所以欺騙越南工商部,讓越南工商部在營業登記書上載明「大幸福生產動物食用油、植物食用油」。後來頂新案爆發之後,越南工商部才發現大幸福沒有能力生產食用油,怕出口的油在台灣被驗出問題。所以發函給台灣說「大幸福僅生產飼料油」。

如果如上述情形,那反而是(2)為假,(1)為真。

但是,小弟也找到關於證詞前後不符的一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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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基礎之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又證人之陳述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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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法官可以自由心證去認定(1)或是(2)為真。
這個自由心證也種下了現在所有的紛紛擾擾......
只不過就算法官採納(1)的說法,也還是需要確切證據去定罪。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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