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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贊成廢死的法律嗎

univesite wrote:
你不用在那邊扯開話題...(恕刪)


不用扯那麼多啦.. 回答看看?

就最近這兩件就好。


1. 曾文欽該不該被判死刑? 如果判了死刑也定讞了該不該死? (最近那個割喉案兇嫌)。


2. 林口那個虐死女童的保母,該不該被判死刑? 如果判了死刑也定讞了該不該死?

以下摘錄新聞:

北市林口區昨晨驚爆三歲女童慘遭虐死,保母李麗娟因懷疑丈夫有外遇,竟把氣出在受託照顧的女童身上,不給她飯喫,用各式器物毒打,扯斷她的門牙,甚至把她當成馬桶,用硬而刺的馬桶刷,將她的下體、肛門刷到破皮,可憐女童怎堪折騰,前夜被活活虐死;目擊傷勢的救護人員哽咽地說:「簡直體無完膚,瘦得剩沒幾根骨頭!」
六大酷刑施虐 女童全身是傷
女童分別遭囚禁窄室、餓肚、抽打、扯斷牙、熱水燙、刷下體等六大酷刑,任一項都令人難忍受,何況集於女童一身!


這兩個都算鐵證如山,惡行重大吧? 還是你覺得""其情可憫"?
SHUNG6666 wrote:
不用扯那麼多啦.. ...(恕刪)


依他以前的發言記錄,他會告訴你真相永遠沒人知道.說不定是外星人幹的
嫁禍給保姆,世界上絕對沒有罪證確鑿的案件之類的.

再不然就是無視+跳針,因為書上沒告訴過他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


那個曾文欽冏大了,被求處死刑.雖然還要等法院的判決,但比起那些惡性重大,
光檢方求刑就不是死刑的,大快人心多了.
廢死應該很爽,怎麼沒就此事發個祝賀文?

"范增興獲判無期徒刑"

相關大事紀(節錄自各媒體):
78年
因故與朱姓男子發生爭執,以短刀刺朱男頸部4刀致死,並性侵朱男的女友,遭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
80年
獲減刑,改判20年。
88年
假釋出獄,旋即因犯妨害公務罪,被送回監獄。
99年12月16日
刑滿出獄。
100年9月20日
因故持柴刀背重擊好心雇用其之雇主曾婦後頸,致其呼吸性休克死亡。劫財2萬元後逃回苗栗與友人打麻將,6天後被捕。

100年9月27日
檢方依強盜殺人罪起訴。

101年1月7日
法官裁定:范男出獄僅9個月即再度殺人,顯見長期坐牢未達教化功能,對社會治安形成莫大威脅,有永久與社會隔絕必要。但考量被告已53歲,無期徒刑最低假釋年限須執行逾25年,衡情已足達成隔絕目的,因此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要是他運氣夠好又來個減刑假釋,

不知道會不會再殺第三個?
亞利安星人 wrote:
廢死應該很爽,怎麼沒...(恕刪)


這不禁讓我想到u先生之前炮我的..

當我在強調殺人犯的再犯可能的時候,
我說,去賭他會不會再犯,是在拿別人的生命在賭你們這些支持廢死的人的理想..
當時他炮我..
"拿人命賭..是拿誰的命賭?"

恩..
你說..是誰的命?

所有生活在這個殺人犯出獄之後活動範圍之內的所有人的命!
甚至不管跟這個殺人犯的關係是什麼!

看清楚什麼是現實沒有?

關了20年出來還是繼續犯罪和殺人!

這算冤案嗎?

雇用他卻被他殺掉的人才叫冤!
那個男朋友被他殺掉還被他性侵的女人才叫冤!

亞利安星人 wrote:
廢死應該很爽,怎麼沒...(恕刪)


我對於那種有一件冤獄就疾呼該廢死(而不是去改革司法),
但對於這種履見不鮮的 殺人後被放出來又殺人的案子就裝
聾作啞的不知哪個星球的怪異價值標準,實在無法理解.

冤獄而死的是命,被殺人犯殺死(或再犯殺死)的人的命卻不是
命?這是怎麼回事?
我看到的只是在可以有所發揮的舞台他們才會出來..

早先我問的.

如果今天江國慶沒死..
判個無期徒刑..
但是他還是被冠上個性侵犯的罪名..
你還會替他喊冤嗎?
只怕連看都不看一眼吧?

問題點是在 "死刑" 嗎?
根本不是!
是審判過程!
可是就是有人鬼打牆的一直拿冤案來叫...

還是說有死就是冤,
沒死他家的事?

那我只能說...


真的是虛偽到家了!

又看到一堆無聊沒營養沒內容的回應,又開始扯什麼實務現實,又扯國外什麼鬼的....論理本來就是在邏輯上去延伸,扯實務現實又說不出所以然分明又是搞邏輯上訴諸無知的謬誤,懶得教學了,很多死刑網路討論都可以當邏輯學課堂上"實務"案例了,不想講道理就說明白一點,不用在這邊掩飾自己沒道理的醜陋扣帽

律師同梯?有本事就去自己看自己搞懂再來說,一個案子給10個律師看10個見解都不一樣,看案子複雜度,看功力有深有淺,有個律師同梯以為就有道理?挖,那來個老爸是大法官不就完勝全場?麻煩跟你同梯說,無知就是罪惡,蘇格拉底先生的名言.

法律的形成....,一萬年前的法律嗎?可以往前讀進階一點的了吧?一堆人無視人本來就不完美本來就會有缺陷,政府是人組成的,一樣不可能完美,還一直叫別人不要住在烏托邦..,醒醒好嗎?說真的到現在還有人完全無視無罪推定法定原則,拿到時候別人可能會犯罪來當死刑支持立論,利用恐懼來作為結論,這種思想錯亂又誤導大眾的說法實在是很要不得,又扯江國慶,人家真的很可憐,他要是沒翻案大家肯定都還認為他死有餘辜哩!!!!不像各位這麼偉大有一些莫名奇怪的正義感,對於我不知道我不了解我沒注意的案子我沒什麼特別的感覺

真的很可悲,有人連老虎老鼠都傻傻分不清楚,還分國外國內什麼心中思想借由這個來混淆視聽,怎麼樣是算邏輯謬誤怎樣又不算也不懂,連基礎的都搞不懂就想要有自己的思想,巨人的肩膀都爬不上去就夜郎自大以為自己什麼都要自己的最好,分明就井底之蛙野人獻曝都還不知道,暈倒

要死刑麻煩也學學下面這位

第一個問題,要不要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
一談到廢除死刑的問題,有人就立即想到“殺人不用償命”,甚至聯想到“有人揮舞屠刀到處殺人”的恐怖,因而堅決反對死刑的廢除,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廢除死刑,是要廢除國家執行死刑的特權,即廢除國家殺人的特權,而並沒有要廢除私人自衛的權利。在有人肆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時候,當事人正當防衛的權利不受剝奪,即自衛權不受剝奪。私人之間,實力相差並不大,自衛權的存在,受害人的反擊,對私人之間的衝突,可以起到必要的恐怖平衡作用。

而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國家借平息私人衝突的名義,施行血腥鎮壓,維護恐怖統治。面對國家這個“殺人不用償命”的超級巨人,任何人都猶如螞蟻,生命在國家手中,生命卑微如草菅,在國家恐怖之中戰栗,在祈求國家仁慈中苟活。國家的“去強民”以弱民政策,就是要將人民變成國家容易管理控制的牧羊,堅決消滅桀驁不受馴服的領頭羊,靠的正是享有“肉體”消滅(殺人)的特權。

雖然在憲法上國家屬於人民,但是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將人民變成國家的奴隸,任何膽敢違背國家意願的人都將遭到肉體上的消滅。人民並非國家的主人,而是國家的奴隸。人民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更沒有改變國家的權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國家,只是擬制的人,國家權力屬於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國家享有殺人的特權,實質上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借國家之名,借履行職務之名,享有“殺人不用償命”的特權。他們可以躲到幕後,借國家之名,行特權之實,握有“生殺予奪”的特權。

因此,國家殺人的特權必需廢除,從而從根本上廢除有人享有的“借國家之名殺人”的特權。

第二個問題,如何阻止私人間的仇殺。
當有人因種種原因殺了人,在沒有國家干預之前,施行的是私人復仇,受害人的家屬向殺人者尋仇報復,導致了冤冤相報,甚至世代的血親復仇。國家干預之後,私人復仇被禁止,而代替為國家復仇。國家提起刑事訴訟、進行裁判、執行刑罰,實現對有罪的人的懲罰和報復。國家報復斬斷了冤冤相報的鏈條,起到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有效阻止了私人間的仇殺。

但國家錯殺了人,執行國家權力的人錯殺了人,該如何辦?國家賠償,是用錢來賠償,生命已經消逝,無法重生,以錢賠命,顯失公平。按“以命償命”的公平,國家沒有命可以賠償,就不應享有殺人的特權。
另外,用國家復仇代替私人復仇,國家涉身其中,利害相關,違背了裁判中立的原則。

因此,要阻止私人間的仇殺,國家需要干預,但又不能過度干預,不能違背裁判中立的原則。
最後,嘗試對死刑制度重新設計。

死刑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死刑的請求權(訴權)、裁判權、執行權的歸屬問題。

在我國當前的死刑制度設計中,死刑的請求權(訴權)歸檢察院、裁判權歸法院、執行權歸公安,表面上三種權力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實際上都屬於國家權力,服務於國家統治的需要,服務於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是國家專政獨裁暴力統治的工具。

依裁判中立的原則,在新的死刑制度中,死刑的請求權(訴權)屬於受害人家屬,裁判權屬於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和最終執行權屬於受害人家屬。法院享有對受害人家屬的強制執行請求的批准權和最終執行的監督權。

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仍歸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有助於案件事實的查明。但訴權歸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有權決定對誰提起訴訟,有權決定是要求賠錢還是要求償命。也就是說,受害人家屬有權在要求賠錢還是要求償命之間作出選擇,選擇要求賠錢,就不能要求償命;選擇要求償命就不能要求賠錢,二者只能擇一。

法院中立,只能針對訴訟請求作出裁決。對於要求償命的案件,法官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查明的證據和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裁定,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償命請求的判決。法院無權直接依職權作出死刑判決。

支持雙方的和解。當殺人者悔過,願意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賠償受害人家屬時,當受害人家屬願意接受其悔過並給與其寬恕時,和解就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對受害人家屬要求償命的權利,予以尊重;對受害人家屬是否願意給與殺人者寬恕的權利,予以尊重。我們倡導寬恕,但並不強迫寬恕,我們要寬容他人的不寬恕。

當法院作出裁判支持受害人家屬要求償命的訴訟請求之後,受害人家屬有請求強制執行死刑的權利。為了避免憤怒主導的衝動,對於判決生效後,受害人家屬第一次請求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法院作出“駁回”裁定,並告知“應當慎重考慮”,“有權在五年之後再次提起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從而給雙方冷靜考慮的機會,即有五年的緩衝期。五年之後,受害人家屬再次提起強制執行死刑的請求,法院應當作出支持裁定,並告知請求人必需自己親手執行(如按下電椅的開關,或註射死刑的執行開關),公安提供執行的條件,法院負責現場的監督,並應告知請求人,一旦有證據證明錯殺,他就應當為錯殺償命,他是否要以命償,就要依賴受冤家屬的仁慈和寬恕程度。殺的請求權和執行權歸受害人家屬,如果錯殺,錯殺的後果也就應當由請求人承擔。

我們希望樹立起這樣的價值觀念,“人的生命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 尤其不應受國家權力的侵犯,人權高於主權,國家要為人民作出珍惜生命的榜樣,而不是殘暴為惡的榜樣。

我們倡導寬恕,但不能強制他人寬恕,應當寬容受害人家屬的不寬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46f59b601015py7.html)

這位對岸紅色中國網友說真的實在有水準多了,比其他靠多數靠扣帽靠胡扯靠恐懼的強太多了 ,要唬人起碼也下點功夫吧

univesite wrote:
又在扯了....有冤...(恕刪)

所以現在假釋出獄再犯殺人的 你要負責?

univesite wrote:
又看到一堆無聊沒營養...(恕刪)

基本上你打自己嘴巴了
在威權時代跟貴族時代,法律誰訂的
在現在民主時代,法律又是誰訂的?
自己找資料吧你
可悲
國家殺人的特權跟私人自衛的權利

看菲律賓都擁槍火拼
非洲好幾個國家用ak互轟人家多民主人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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