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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專責機關回論文門:揭露口委名單會造成蔡英文「傷害與痛苦」

TD4 wrote:
上面還有個邏輯上完全(恕刪)

姑且不講台灣 美國,英國是判例制國家 你知道吧...
而英國上百年的歷史中,博士應該也有幾十萬了吧...
你竟然找不到一個宣告自己口委後被定罪的
然後說 應該是有罪....我真的覺得你的邏輯超強

可是殺人放火打劫這種犯罪行為 卻每每發生
所以真的是因為罪刑過大 而嚇阻有力?!
還是因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這不是顯而易見...

另外 你可以多問問學術界的人
那個口試委員會告自己審過論文的作者, 只是因為名字被談及....

最後 你還可以去諮詢一下律師
看看你公布你的口委後,他能不能告你....
他一定覺得你有病 還病的不輕...

判例,慣例,法律 你三個都站不住腳
結果你還覺得你是對的

除了領薪水 善盡責任外
我實在想不出why...

-----
離題太多
看來 是絕對沒判例了
不在回應了

乾 我又要請我朋友吃飯了
因為他說 不可能有判例
諮詢常識題 要一頓飯...
從這裡看得出所謂「律師朋友」程度有多差勁

居然以爲光說在台灣或美國應該會如何如何

就能推翻管轄權在英國的 ICO ,對英國大學所作出的明文判決⋯⋯

這個想法的問題在哪裏?有誰笨到看不出來嗎?

其實找得到學校/機構洩露個資被罰的判例就可以了

不可能在別的身份個資上會被ICO重罰,就只有口委個資不算數
hotonpone
hotonpone 樓主

哈…在我國殺人有罪,在英國殺人就無罪?哈你的邏輯還真是扯呀

2021-12-17 17:31
dgame wrote:
你竟然找不到一個宣告自己口委後被定罪的
然後說 應該是有罪....我真的覺得你的邏輯超強(恕刪)


這個 unlawful / 有罪是 ICO 裁定書上明白寫的啊⋯⋯

你的邏輯才是超強到可怕好嗎? 哈哈哈....

dgame

....拿蔡總統的當例子 但是這件 在英國也沒有成案 也沒有判刑 ...歐 難怪沒有案號 這是啥判例阿~~(忍住 不回了...)

2021-12-17 18:13
TD4
TD4

現在是資料庫暫時問題吧⋯⋯正式的Decision Notice 早都發了也公佈在線上,被查詢跟討論也蠻久了。Reference 就是案號

2021-12-17 19:14
chinshentw wrote:
就是在嘲笑您老這種論(恕刪)


論文口嗨哥

論文四靠!精銳盡出
airbus330

哈哈

2021-12-17 17:59
dgame

有點小小懷念哈哈哥,至少他的機率論 是種說法

2021-12-17 18:14
這是不是論文版權頁的來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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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in works created by:
TD4 wrote:
假設沒有人刻意去違反ICO有關口委個資的裁定,所以沒有被處罰的前例


蔡英文公開說過其中一個口委就是他的指導教授Michael Elliott,你認為她的這舉動有沒有違法?
TD4
TD4

在台灣應該沒事,在英國如有人認為其權益因此受損,像是被記者跟韓粉瘋狂追問肉搜、影響生活的話,在當地可以提告

2021-12-17 19:18
andrewtsai7777

提告跟告不告的成是兩回事,如果有判例,你的立場會比較穩,如果沒有,那等於白說。

2021-12-18 5:37
andrewtsai7777 wrote:
蔡英文公開說過其中一個口委就是他的指導教授Michael Elliott,你認為她的這舉動有沒有違法?




TD4回:

在台灣應該沒事,在英國如有人認為其權益因此受損,像是被記者跟韓粉瘋狂追問肉搜、影響生活的話,在當地可以提告
.....................................................................................................................................................................


這不是鬼扯,什麼才是鬼扯…
tommy_kang

就是在鬼扯!![笑][笑][笑][笑][笑]

2021-12-17 20:01
andrewtsai7777

鬼扯無誤。口委被騷擾,要告也是告騷擾的人,怎麼是告試圖說明自己真的有拿到博士學位的當事人?

2021-12-18 9:05
andrewtsai7777 wrote:
蔡英文公開說過其中一個口委就是他的指導教授Michael Elliott,你認為她的這舉動有沒有違法?


ico 在 11 June 2020 的 notice 說過,口委的名字是蔡的個資,既然是蔡的個資,蔡要不要公佈是她的自由,沒什麼違法不違法的。

蔡要不要公佈有她的考量,不過也得接受公評。


那其他人提供或公布口委的名字違法不違法或會不會受到 “重罰”?

如果 Richardson 說得對的話,現在就有一個現成的例子。

凱文·海恩斯 (Kevin Haynes) 不是提供了一名口委的姓名縮寫和另一名的姓名?

就拭目以待了,看他會不會出事,不過個人認為他會沒事。


至於學校可不可以公布口委的名字,那應該是不行的。

不過,如果學校願意,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資料,打擦邊球,ico 也沒意見。

就如 open university 的例子。
https://ico.org.uk/media/action-weve-taken/decision-notices/2018/2258611/fs50695316.pdf

6. The Open University elaborated that the external examiners do not have an expectation that their names will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ir roles as PhD examiners to specific students. However, the Open University did inform the complainant of the roles of the external examiners namely: (a) is a Professor of Physics Education from a UK University and (b) a Doctor in the Department of Physics (Astronomy and Astrophysics) from a UK University.
google 翻譯:6. 開放大學解釋說,外部審查員並不期望他們的名字會在他們作為特定學生的博士審查員的角色出現在公共領域中。然而,開放大學確實告知投訴人外部審查員的角色,即:(a) 是英國大學的物理教育教授和 (b) (後面這句翻譯怪怪的,編輯了一下)一位來自一間 UK 大學的物理系博士(專長天文學和天體物理學)。

不過我認為 LSE 或 UL 不會照此辦理,多說多錯。
fkang2 wrote:
ico 在 11 June 2020 的 notice 說過,口委的名字是蔡的個資,既然是蔡的個資,蔡要不要公佈是她的自由,沒什麼違法不違法的。(恕刪)


嗯... 你怎麼會在這邊弄錯呢??

它說口委名字是「第三人」的個資,不屬於(1)蔡英文或者(2)倫大所有

fkang2 wrote:
凱文·海恩斯 (Kevin Haynes) 不是提供了一名口委的姓名縮寫和另一名的姓名?(恕刪)


這是提供給司法機關作證,被告與律師在閱卷時拍/抄出來的

他並不是向大眾、非特定人公開口委的個資,遭被告故意公開並非在預期之內
hotonpone
hotonpone 樓主

口委是第三人…哈…笑死我了,你要不要看一下博士口委規定呀

2021-12-17 23:48
hotonpone
hotonpone 樓主

連這種辨護都說得出口…第三人…哈

2021-12-17 23:59
TD4 wrote:
嗯... 你怎麼會在這邊弄錯呢??
它說口委名字是「第三人」的個資,不屬於(1)蔡英文或者(2)倫大所有


應該沒弄錯,以下是 ico 說的,你可能沒讀到這段。

ico 說的很清楚並認為口委名字是屬於蔡的個資。




TD4 wrote:
這是提供給司法機關作證,被告與律師在閱卷時拍/抄出來的
他並不是向大眾、非特定人公開口委的個資,遭被告故意公開並非在預期之內


凱文·海恩斯 (Kevin Haynes) 是提供個資給英國國外的司法機關,這差很多。他國的司法機關和被告律師在又不須遵守英國法律,英國個資法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後門。所以就此來看,除非有蔡的授權,不然凱文·海恩斯 (Kevin Haynes) 還是違法的提供個資。

其實連 ico 都不知道口委名字,UL 只告訴 ico 說他有這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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