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therneilss wrote:
那被領養的是不到一...(恕刪)
這要社會局跟法官評估阿
難道說一歲小孩就願意被異性戀領養嗎?
也沒有人問過3歲小孩的意見就讓他們被領養阿
是本來就不同沒錯, 但要求權益平等不就是現在的目標嗎
andididy1010 wrote:
一切還是以兒童獲得最大利益為主
但出養人(或法官)不能因為對方是同性戀就先拒絕他們收養, 連評估都直接省略
同性戀要的保障只是保障這個
原有的條款並不能保證說法官會因為性向而改變判決
依據法理,
法官與出養機構本來就不應有歧視,
無論是同性或單身都一樣。
修正這條根本就是多餘的。
但是這條法律卻很容易被拿來誤用。
例如若出養機構認為某同性家庭沒有男女性典範,所以比較不適合收養,
一定會被抹黑為歧視同性家庭,濫用這一條來箝制出養機構的審核權。
所以修正這一條不但是多餘、沒有必要,
而且根本是不應該修正,
它沒有正面的作用,只有被誤用的作用。
收養就是以兒童利益為最高考量,
沒有什麼歧視不歧視的。
單身一直都被出養方歧視啊!有什麼不對嗎?
為何換成同性就不能作為考量了?歧視二字真好濫用。
(再說,根據修正條款,恐怕連戀童癖都不得被歧視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民法應該不只尤美女五條這麼簡單.
現有的民法當然是為了異婚而設計的,
同婚走進來會有許多不適用的地方.
隨便舉個例子,
民法970規定六等親內不得結婚,
目的當然是為了避免遺傳疾病,提升基因多樣性.
但是同婚本來就不會有後代,這一條就沒意義了,
這條還是等於在傷害同志的選擇權,下一步是否要求廢除,
否則同志也會說是歧視啊,那一般的異婚者怎麼辦?被逼著配合嗎?
又舉例刑法通姦罪,
一對同志伴侶,萬一其中一人與"異性"外遇, 法官要如何判定?
所以同志團體下一步,是要求廢除通姦罪嗎?
難道異婚者也需要配合廢除嗎?
其他的如扶養,繼承,認養,婚生,準正通通都要修改,
這邊支持改民法的,敢保證只要改尤美女五條就不會有任何問題嗎?
或是這個社會上哪一個權威的法學專家敢保證.
如果用特別法,因為優先權高於一般法,
可以在特別法裡規定這些特殊的例外狀況,
比如同婚不受六等親限制,也不適用通姦罪,不得領養之類的,
也可以特別為男同開放代理孕母之類的特殊照顧,
其餘沒有規範到的適用一般民法,
過了十年後,特別法完備再整合起來,
這樣民法也不用大改,同志權益也得到保障,
比起現在這樣倉促亂改到底有甚麼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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