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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美國是在不到一年半前(2015年6月26日)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在美州排名第五,在北美排名第二)。

wiki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美國的宗教界也接受了。美國的宗教與台灣的西洋宗教信的不是同一神嗎?


台灣會不會是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全世界都在看。


過客4112 wrote:
以兒童獲得最大利益...(恕刪)


修民法當然是要修到異性戀或同性戀平等為前提阿
不能因為收養人是同性戀就先拒絕, 就像收養的時候沒有因為申請人是異性戀就拒絕阿
爭取的當然是一樣的條件, 並不是甚麼特別法保障
改的內容只是說領養人的性傾向不能為拒絕的依據或理由之一
還是你覺得被同性戀領養自然就已經不是最大利益
那你這樣不就是認為同性戀不比異性戀好, 那不就是歧視?

告訴你一個真實案例,有一年夏天我老婆帶我小一的兒子去游泳,跟著媽媽進女生換衣間去

馬上就有一個小姐說, 你怎麼帶男生進來, 他應該去男生間去換衣服。

天阿~~~他只是個孩子, 最後還是讓他去男生間....


所以要是有男生有女生傾向性格想進入女生間, 會不會被當成變態....

你可以拒絕他進入嗎, 要是拒絕了, 會不會被當成歧視。


結論: 有把的就去男生間, 沒把的就去女生間, 不要造成大家的錯亂
brotherneilss wrote:
那被領養的是不到一...(恕刪)


這要社會局跟法官評估阿
難道說一歲小孩就願意被異性戀領養嗎?
也沒有人問過3歲小孩的意見就讓他們被領養阿

是本來就不同沒錯, 但要求權益平等不就是現在的目標嗎
andididy1010 wrote:
一切還是以兒童獲得最大利益為主
但出養人(或法官)不能因為對方是同性戀就先拒絕他們收養, 連評估都直接省略
同性戀要的保障只是保障這個
原有的條款並不能保證說法官會因為性向而改變判決

依據法理,
法官與出養機構本來就不應有歧視,
無論是同性或單身都一樣。
修正這條根本就是多餘的。
但是這條法律卻很容易被拿來誤用。
例如若出養機構認為某同性家庭沒有男女性典範,所以比較不適合收養,
一定會被抹黑為歧視同性家庭,濫用這一條來箝制出養機構的審核權。

所以修正這一條不但是多餘、沒有必要,
而且根本是不應該修正,
它沒有正面的作用,只有被誤用的作用。
收養就是以兒童利益為最高考量,
沒有什麼歧視不歧視的。
單身一直都被出養方歧視啊!有什麼不對嗎?
為何換成同性就不能作為考量了?歧視二字真好濫用。

(再說,根據修正條款,恐怕連戀童癖都不得被歧視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支持特別法,反對民法修改,
民法應該不只尤美女五條這麼簡單.

現有的民法當然是為了異婚而設計的,
同婚走進來會有許多不適用的地方.

隨便舉個例子,

民法970規定六等親內不得結婚,
目的當然是為了避免遺傳疾病,提升基因多樣性.
但是同婚本來就不會有後代,這一條就沒意義了,
這條還是等於在傷害同志的選擇權,下一步是否要求廢除,
否則同志也會說是歧視啊,那一般的異婚者怎麼辦?被逼著配合嗎?

又舉例刑法通姦罪,
一對同志伴侶,萬一其中一人與"異性"外遇, 法官要如何判定?
所以同志團體下一步,是要求廢除通姦罪嗎?
難道異婚者也需要配合廢除嗎?

其他的如扶養,繼承,認養,婚生,準正通通都要修改,
這邊支持改民法的,敢保證只要改尤美女五條就不會有任何問題嗎?
或是這個社會上哪一個權威的法學專家敢保證.

如果用特別法,因為優先權高於一般法,
可以在特別法裡規定這些特殊的例外狀況,
比如同婚不受六等親限制,也不適用通姦罪,不得領養之類的,
也可以特別為男同開放代理孕母之類的特殊照顧,

其餘沒有規範到的適用一般民法,
過了十年後,特別法完備再整合起來,
這樣民法也不用大改,同志權益也得到保障,
比起現在這樣倉促亂改到底有甚麼不好的?
支持樓主言論
一堆人提出一堆"假設"來反對
甚至用如果同性戀可以結婚那跨物種/無生命/血親姻親也可以結婚來當論點
同性戀一直都存在,只是我們歧視的眼光讓他們只能躲在角落
現在他們敢出來爭取權利 (有的合理,有的我也認為不合理)
我們就該給他們機會發聲,而不是用一堆藉口理由來罵人有病不正常
andididy1010 wrote:
這要社會局跟法官評...(恕刪)


我一開始說,兩家庭同分要讓誰領養

你就說讓小孩自已決定

我回答,有的小孩沒辦法自已決定

你就說讓法官判定

這是???????

小孩也沒說要讓雙性領養

可是小孩長大後會說,後悔在雙性家庭嗎?

有可能嗎??

他的後悔的原因絕不會是雙性

反之呢?


yuffany wrote:
依據法理,法官與出...(恕刪)


你說的很有道理
但我不認同收養人要有男女性典範
收養人應該要有良好公民典範比較好
但評估後的理由因為一些同性戀家庭沒有良好典範而拒絕也是很合理的
這種拒絕並不是因為申請人是同性戀為由, 所以沒有歧視同性戀家庭的疑慮
領養本來就該謹慎小心的評估
clarlee wrote:
支持特別法,反對民法修改,
民法應該不只尤美女五條這麼簡單.

台灣人比較聰明啦,
芬蘭人很笨,
大費周章的規定同性伴侶的權利義務,
以及與傳統婚姻間的同異、轉換方式,
用了很麻煩的方法來保障同性伴侶間的權利義務並保護傳統婚姻家庭的穩固性。
芬蘭人比較笨,
台灣人比較聰明,
尤五條修正民法幾個字就能解決同婚的問題,四兩撥千斤輕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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