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是真實的,但是恐懼是一種選擇。 wrote:
聽說男的上到人妻也都是拿錢解決,幾十萬的。...(恕刪)
這前提是男的有點錢或是有點社會地位,
我的經驗值....
調出稅捐機關資料年收15萬,
沒車、沒房,
民事庭一次也不出庭,
有錢繳刑事易科罰金,
民事就是不鳥你.....

Gugugu wrote:
小聲提醒一下
民法也是用法律去介入感情對錯喔
只是手段沒有刑法強烈而已
Ewin0919 wrote:
然而,通姦罪除了刪除與保留外難道沒有第三條路嗎?
鄙見以為,分析現行的通姦罪,其主要有幾項要素
即對配偶所造成的精神傷害問題、及所衍伸的民事賠償問題
而其中精神傷害與現行家暴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相同
因此鄙見認為可以將通姦罪納入家庭暴力的範疇
即擴大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暴法中增列類似現行的通姦罪章
明定構成要件、罰則及民事責任
最好是採證據法定原則,好限縮法官證據認定的空間
(這其實只是對現在法官失望與不信任,但並不堅持)
(恕刪)
Gugugu wrote:
但是家暴法是特別法
相同內容放普通法跟特別法還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