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

yurue wrote:
我付錢找一個黑心警察站在銀樓門口,之後我把銀樓的黃金拿走,算不算強盜罪

法律不會看特例

如果警察跟你進入銀樓
強盜要行使強暴手段
警察可以以現行犯 將犯人制伏
輪不到你告發強盜罪

如果警察沒採取行動(為強盜共犯)
則視為共犯,此非常例

最後 以上所述
都要以強暴手段奪取財物 為主要犯行
請問 將鎖剪開(即便產權未明,市府仍有增建所有權的產權,即NET 不應上鎖)
屬於奪取財物?
除了鎖頭以外 其他財物有遭強暴手段奪取?
看錄影是沒有,這樣顯然不符合財物遭受奪取要件

而當下 警察採證行為 也不會被列為共犯

最後 公務員受命行使公務員權力
是不會被視作強暴手段的~
更不用講 還有一個奪取財物的要件

-----
兩要件:強暴 奪取財物
你好好想清楚這兩個要件 如何套在市府點交動作中吧

去問問法律系的你就會知道你的答案多荒謬
dgame wrote:
法律不會看特例如果警...(恕刪

即便產權未明,市府仍有增建所有權的產權

)


你說「產權未明」,又說「市府仍有增建所有權的產權」,這兩句話明顯自相矛盾,自己打臉自己的說法
dgame

市府認為是增建, NET 認為產權未明...你真的搞不清楚狀況阿

2024-03-04 14:39
yurue

NET認為產權是他的

2024-03-04 15:29
市府認為是增建, NET 認為產權未明...
你真的搞不清楚狀況阿~

------
我以為法學概論都會看"羅生門"類似的小說
yurue wrote:
是警察執行破壞鎖進入...(恕刪)


你應該先問清楚

主富不是契約乙方或是甲方,為何可以在契約規範的資產範圍上鎖妨礙點交?

這才是強盜的行為
謝國樑細說從頭 東岸招商過去OT、ROT 現在評選全送辦

謝國樑分析,明明是OT案為什麼要增建?因為增建後就有比較多的營業面積收租金不是嗎?但是因為基本上還是OT合約,所以市府只能用OT方式收費。雖然實質變成了增建、營運、移轉,俗稱ROT模式收取商場費用,但是對市府來說,依然還是只有停車場加1樓商場的收入,多餘的權利金完全沒有進入市庫。

謝國樑表示,前市府招商契約有很清楚、很好的分潤方式,說超過1億以上市府可以分50%,但絕對沒有任何政府有能力抽到商場營業額的50%,為什麼會這樣訂約,那是一種會計詐欺的手法,讓實際變動權利金永遠是零,因為在開發票的時候,並不是開NET商場的發票,樓上沒有任何的營收可言。收費方式本質就是利用OT的身分,加蓋成ROT的建築,這樣就可以規避掉ROT的權利變動金。

變動權利金八年都是0
難怪234樓的營收,市政府都拿不到,林右昌+大日+NET 有沒有更多內幕?
chrisking99

所以意思是只有發票是大日開出,基隆市政府才能抽到分潤,其他名稱都不在合約規範裡根本抽不到分潤?

2024-03-04 20:17
alou21

契約規定,營業收入都要以乙方公司全銜開立發票。

2024-03-05 17:08
pmwang wrote:
謝國樑細說從頭 東岸...(恕刪)

就看林右昌怎樣來自圓其說了
會這樣搞,說不定權利金已到位,暗黑版見不得光的權利金。承辦人看自己長官配合乙方這樣搞我,不氣壞才怪。

pmwang wrote:
謝國樑細說從頭 東岸...(恕刪)


我個人是認為,應該是說

市府(甲方)沒辦法查核大日開發(乙方)在合約期間,停車場以外的營業收入

如果,大日開發涉及在合約期間提供不實的營收資訊損害甲方的權益,那麼市府是有資格對大日開發提起偽造文書或是不當得利的訴訟

現在就是看主富想鬧到怎樣的程度?
大日能承擔到怎樣的程度?

對市府來說,可以在全面決裂之前釋出善意,三方坐下來好好談

針對權利金短收部分、建設費用部分,三方可以先試著理性討論對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

如果,真的全面走向法律訴訟,大日跟主富大概也不會有更好的狀況
dgame wrote:
市府認為是增建, NET 認為產權未明...
你真的搞不清楚狀況阿~

------
我以為法學概論都會看"羅生門"類似的小說


NET認為產權是它的而不是產權未明
buldener

我也認為顏董在公有地建的違建是顏董的,不應該拆除!

2024-03-04 20:38
yurue wrote:
NET認為產權是它的...(恕刪)


市府也認為產權是市府的,而不是產權未明,不是嗎?
yurue wrote:
NET認為產權是它的而不是產權未明


NET憑甚麼認為自己有擁有產權? 證據呢? 還是憑你一張嘴?
  • 4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