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tsao.tw wrote:
同婚強調 權利義務相同
但同婚能生出具有雙方DNA小孩的機率 =0
異婚能生出具有雙方DNA小孩的機率 ≥ 0
這天然義務從數學上來看就不一樣,為什麼硬要改變異婚的法律去給同婚用,逼迫異婚去穿同婚認可的鞋子才叫進步?
這世界上沒有對人最好的,只有最適合的,目前的民法適合異婚,為什麼不用同伴法去適合同婚型態?
宅女小紅說過:
"同性婚姻我當然贊同阿
婚姻是地獄 讓你們也嘗嘗地獄的滋味"
同性婚姻 再怎麼樣不會跟異性戀的婚姻一樣的阿
民法再怎麼修,本質上的不同也不會變成一樣
同性婚姻會有岳父母要求你要結婚要買房嗎
同性婚姻會有婆媳問題嗎
如果真有這麼一天
那才是所謂的平等來到的一天
同性的結合 大家所願意努力的是
同性伴侶的權益保障
畢竟本質不同的事情
是需要用不同的方式規範阿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1.首先指定收養是違法的,收養必須要經過專業機構媒介(15條)
2.專業機構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
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
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
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17條)
3.最後由法院裁定是否核可收養(18條和民法)
國家介入這麼深,如果還在害怕戀童癖性暴力傾向,那乾脆廢掉收養這個制度,所有孩子都讓孤兒院照顧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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