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jima_ai wrote:因為這兩張圖,越南官方回覆自相矛盾。
這樣一來,豈不是代表問什麼問題,對方的答覆都"立場不客觀"???


vivian93 wrote:
食安法所規定的食物的定義,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原料,
也就是包含"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以及"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以及"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三者。
所以我前面才會問你原料可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
因為如果你把第三者去除,那就會像我前面說的例子,我直接在食品中加入不可以吃的東西,食安法就拿我沒轍了!
所以食安法是連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也規範在內,
所以我的食物中如果有添加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
這個原料也必須符合食安法的規範,
teddy6313 wrote:
如果是自相矛盾,又...(恕刪)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真天真啊!營業登記證要寫的營業項目和實際本來就有落差在。 很多公司的營利登記證還寫小吃部
ihui wrote:
大家生氣的重點在於,用便宜的油 (劣質油 反正遠在越南他用 病死豬榨油,放了二十年的油,或是餿水油,反正你都不知道)進口單據也寫說非食用油,然後法官說檢驗結果沒問題 (食品廠都知道如何迴避檢驗項目讓檢驗合格),判決無罪完全不用處罰,更可惡的是之前頂新要拿三十億食安基金,行政院不收,這是套好演戲的嗎。該生氣嗎?該抵制嗎?你敢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