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吸得 wrote:
我們不能因為無法理解...(恕刪)
目前社會異性戀大多數共識並沒有反對同性「伴侶」法吧,哪裡來不讓同志有法律上保護?
同志要爭取權益,大家都可以理解,但不應該硬要將同性的價值觀納進民法中修改,破壞既有法律秩序、人倫關係及用語
強迫異性戀者接受同志的價值觀
還是老話一句,如果今天只是要讓多一個人住進房內,有必要將整個屋子拆掉重蓋嗎?
順便問一句,既然強調平權,那義務要不要盡一盡?
刑法上通相姦罪要不要也順便變修一修,將同志納入
不然享有異性戀的權利,但是不用像異性戀被處罰
這樣叫平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