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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peng321 wrote:
你什麼時候才要把影集當證據
提供給不是小學生的法官來解決頂新的問題?



程度不同,連影集都看不懂的人,別和我辯~~~~~~~~~~~~~~~~~~~~~~~~~~~~~~~~~

kasper168 wrote:
那我想請問的是,大幸福提煉原料油(法官好像叫這個是原料油)的標準是照我國的法規還是越南的法規?


大幸福是越南的公司,
所以他要在越南提煉原料油,當然是要符合越南的法規。
但是如果今天是頂新要跟大幸福買油回來台灣精煉成食用油,
那就要符合台灣的法規。


kasper168 wrote:
有點混亂啊.有誰可以跟我說一下這3者的差別嗎


你的問題在於,
飼料油可以包含未精練的原料油,
但是飼料油不等於未精練的原料油。
因為飼料油除了未精練的原料油以外,
還可以包含由病死豬身上提煉出來的油。
所以飼料油是包含原料油以及其他不符合食用油規範的油。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程度不同,連影集都看不懂的人,別和我辯~~~~~~~~~~~~~~~~~~~~~~~~~~~~~~~~~

沒要跟你辯什麼

是請你快點把影集當證據呈給法官 好讓法官判刑啊

看你這麼高風亮節 對黑心企業這麼深惡痛絕

想必這種功德無量的事 你肯定是不會推辭的吧?

Toluba wrote:
順便再補充一點
你有沒有覺得你的論述一點邏輯都沒有?


是你沒有邏輯,
你前面提的連結自己再回去看一次,
看不懂?我解釋給你聽。

食安法所規定的食物的定義,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原料,
也就是包含"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以及"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以及"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三者。
所以我前面才會問你原料可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
因為如果你把第三者去除,那就會像我前面說的例子,我直接在食品中加入不可以吃的東西,食安法就拿我沒轍了!
所以食安法是連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也規範在內,
所以我的食物中如果有添加不可供人飲食或咀嚼的原料,
這個原料也必須符合食安法的規範
懂了嗎?整個邏輯是這樣的。



Toluba wrote:
如果你覺得這些原料油不用受食品規範


這明明是你說的,甚麼時候變成我說的?

所以我最後再問你一次,
食安法裡面食品的定義所提到的原料,到底有沒有限定"供人飲食或咀嚼"?
想清楚再回答!!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個說法的依據在那裡?


他那沒在用的腦裡吧。


Toluba wrote:
或者說精煉前都可稱為原料油
但就是有分"食用"與"非食用"


原料油就是非食用的,
不然幹嘛要"精煉成食用油"?
直接跟你一樣把原料油拿來拌飯吃就好了呀!
你是因為都這樣吃所以才變成今天這樣嗎?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看清楚啊! 別再亂...(恕刪)


你家煎煮炒炸都用同一罐嗎?

還有,瓶身標示中文???
進口之後沒被狸貓換太子?
yymmrr wrote:
那....台灣最後...(恕刪)


水煮法出來也只是粗油若沒精製過跟自家用的沒兩樣,要吃這種自己家裡用也不麻煩一鍋水放豬油板煮到水乾即可,賣這種家庭號產品根本譁眾取寵而已,民眾等同花錢買包裝.

這次有疑慮的油也不是這種家庭號的,都時那種大桶裝商業使用的,一般都是量大使用,只要量大處理上就會有長時間儲存及儲存環境不佳的問題,若粗油沒精製過品檢上及售出後的保存上肯定會有問題.
owen7412 wrote:
家庭炸豬油當然不衛...(恕刪)


其實熬出來的油,會不會OK 應該跟豬隻當時狀態~~

以及屠宰過程有關,越南的屠宰過程,以及檢疫方式,是比較屬於簡易式。

不過判決書中說明,越南氣候以及屠宰後放置一段時間後似乎並不會有問題來說明。

另方面,大越南是收購的方式,保存方式及油的狀態比較無法掌握。

判決書後面楊曾經有提到檢驗部分,是個人覺得比較有疑問之處。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為什麼要證據,我又不是你,放著好油不用,偏要用從越南進口的"那個油"精煉出的二等油!
殺人犯沒被抓到證據,不代表它就不是殺人犯了! 不要再用這理由反駁了,笑死人了~~~
嗯,大概就是以下這張圖的概念了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絕代蝴蝶 wrote:
我貼的文件在判決書的就有了,如果你有認真看判決書的話。
如果覺得判決書太長看不完,可以參考這個懶人包:
沒看過判決書,憑什麼說頂新案判決是世界笑話?
這位律師解釋的很清楚,對於檢察官指控的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證據不足的原因是:
說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的是越南工商部,但工商部核發的企業登記書裡明載營業項目包括動物食用油,而管理動物油脂衛生的單位是獸醫局,這樣矛盾的證據並不足以佐證檢察官說的「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
不過小弟對於這篇文章的其中一段存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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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工商部之函,非在例行公務中當場發現或即時記載之文書,而是回應特殊事項之詢問,且預見將做為證據所做的回覆,因而無證據能力。」也就是說,越南官方說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時,立場已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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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白話一點:我方針對頂新一案詢問越南官方關於大幸福能夠生產的油類,因為此時越南官方知道事情不單純,所以回覆"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這段紅字時立場不客觀???

這樣一來,豈不是代表問什麼問題,對方的答覆都"立場不客觀"???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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