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lee wrote:
法務部新聞稿 ....
通姦罪除罪 ... 通姦行為民事責任可能之修正方向
(包含增訂定額損害賠償以解決不容易證明損害金額之問題、增訂得請求通姦者及相姦者道歉之規定)
這些就已經是部分的民法配套的修法方向了,
===> 包含增訂定額損害賠償以解決不容易證明損害金額之問題、增訂得請求通姦者及相姦者道歉之規定
你可以看到,網路上研究或推動 "通姦除罪化"的文章或人士,
大多都是主張合併民法配套修正、給與無過失的一方更多的補償。
我猜你還會質疑說,我給的不夠詳細,
「你要給更多細節,你要更多詳細的內容,
你要給我每一個條文修正建議案的全部條文,裏面的每一字每一句」
Well .. 你去找那些政府機構、團體、立委、研究單位要吧 !
如果是我發 email去要,再轉給你,你會讀嗎 ?
如果你真的關心,想了解的話,你就自己發 email 去問,
我想他們會給你很多資料的 ! .....(恕刪)
謝謝你自行擴大解釋我的需求,
若你看完前面三十多頁,
應該知道我完整走過刑事、民事官司的過程,
基本上,
不至於如您所說如此懶惰伸手等資訊,
甚至到手的資訊還懶的閱讀。
想廢除刑事的一方總是拿出各國的現況、歷史來說嘴,
花一半的精神去檢討民事現況了嗎?
我已貼了我的經驗,
民事對於想賴帳的被告,
有判決等於沒判決,
提高損害賠償金額?
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你奈我何?
並非只有富甲一方、達官顯要想出軌,
底層吃不飽的族群誰不想四處恣意交配?
說穿了,
用身體自主權當理由爭取的就是任意交配權,
不是嗎?
恕我使用原始生物的 "交配" 二字,
因為當腦中只剩下交配自由時,
或許就該回到原始生物的階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