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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內車道開84K 罰3000

yishen13 wrote:
好吧你一直提超速問題...(恕刪)


不用悲天憫人
請先依法而行

另外你的上一樓(#379, 由於有些樓被砍, 所以更正為#365)講得還不錯.
我跟他的概念一樣
"事實上我的車速會佔一點點超速的便宜,但也同時保證不擋合法的後車。所以我很確定我很守法,而且很有道德,你想超我車,除非你是閃警燈的、開救護車的或紅斑馬,否則請自行超速超車吧。"

當然我也不會要求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子讓道給我, 因為他是合法的且已經將高速公路的利用率發揮到極致, 此時我會走自己安全的路.


對了, 車子越高速, 輪胎越容易爆, 車子越容易失控. 所造成的傷害也越大. 所以當你顧到後面, 但或許他就在更前面時出事了. 另外超速者他還有路肩可以使用. 當你為了超速者閃車時, 你會不會有A到別人車的疑慮, 機會一定提高的啊, 那 A 到算誰的? 可以都找你要嗎?

amosyu wrote:
這就是標準的不切實際...(恕刪)


何謂佔用,法規定義在哪裡,你說了算?
你既然說前車合法,既然合法哪來的佔用解釋?這叫做合理使用好嘛!
你既然說後車有沒有違法由警方來抓……哇靠!都不確定他是否合法了,我幹嘛讓?

你與其要求合法駕駛讓道,還不如要求非法的駕駛依規定小心開車。
迴旋曲 wrote:
何謂佔用,法規定義在...(恕刪)


有人在 #378樓 (由於有些樓被砍, 所以更正為#365) 已經寫得很清楚, 希望能矯正他的觀念.
CK300M wrote:
從1樓追到38樓,這...(恕刪)


我同意你表速誤差不大的說法,但要以同樣高速跟車,後車一定比較累. 兩車同樣在內線車道速限行駛後車若速限內當然無法超車,但控制保持距離就很累,可能前車腳軟一下,速度就掉一點,後車也要跟著調整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我自認控速已最高速限在內線無法很精準,所以當後車有接近的狀況就會找機會切回中線. 這是禮讓後車控速比較精準的作法.
CK300M wrote:
從1樓追到38樓,這...(恕刪)
跟車會累????
跟車會累????
跟車會累????

那可能不適合開車囉

保持安全距離 (也就是跟車) 是基本技能吧.

AL168 wrote:
跟車會累????跟車...(恕刪)


我都是以前車的角度在體諒後車,就算後車不適合開車我也會體諒他. 若我是後車,跟車就跟車唄.
CK300M wrote:
其實已經很清楚了,只要你開的是最高速限,那麼可以持續行駛在超車道。理論上,當你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其它車輛不是比你慢或順暢同速,自然就不構成超車道堵塞要件,同時這也符合高速公路的流量最大化目的。而此時後車當然不可超車,因為超車者必違反高速公路安全速限的天條。

此時,迴圈問題開始:你怎麼知道你是最高速限? 你怎麼維持最速限?(...請自行維持迴圈)。
小弟從事儀器業,精確性、覆現性就是我們的天條。我們可以合理懷疑每輛車的錶數或許或有誤差,但我可以肯定的說,讓各位吵了半天的些微錶差並不會製造出讓我們深惡痛絕的龜速車,因為錶速偵測的原理及結構其實很成熟、穩定,在儀錶技術上並不是什麼高科技,反而在低速時的turndown能力才顯的出差異。...(恕刪)


有人引了我前面的文,本想再補充只是太忙懶得理,今天這篇已把我想講的都清楚描述了,其實只要邏輯清晰,該法條也不會有解讀問題了,只是可以考慮修得更明確點。還有另一個更重要的,没有什麼東西是 100%没問題的,這種東西或制度是不存在的,所以才要有容錯率,交通隊上限超過 10Km 才開罸,也就是容許 10%以內的誤差,但有人連差不到 10Km 都要揪結許久,而且這誤差還是自己主觀認定,不是公正的執法單位鑑測。

法制社會就是法決不可破!不管你什麼理由 (除了警消等公務車輛),你上路了就是要守法,違法的没資格要求守法者配合,這是最基本的道德觀念,有人會拿國外當例子,可有想過人家能達成的 "前提" 是什麼?歐美早就把法制觀念深植民心,台灣的法制觀念呢?達到充份條件没有?當法制觀念養成了主流意識,再來提昇更高層次才是正途,不然大眾會玩模糊空間,只會惡性循環下去,觀念改變當然需要很久的時間,但你要越來越好?還是越來越糟?
yishen13 wrote:
我都是以前車的角度在體諒後車,就算後車不適合開車我也會體諒他. 若我是後車,跟車就跟車唄.


所以我沒炮你的 "開車行為".

我只針對你的 "主張" 提出另外的觀點及看法作平衡報導.

AL168 wrote:
等你願意靜下來看懂法...(恕刪)


如果你能靜下心來看懂我再說甚麼,
你就會了解我說的跟你說的#378講得並不衝突
只是你從頭到尾都不願意去了解我再說甚麼
而是一直把跟你持反對意見的人都當成想超速的人而已
amosyu wrote:
如果你能靜下心來看懂我再說甚麼,
你就會了解我說的跟你說的#378講得並不衝突
只是你從頭到尾都不願意去了解我再說甚麼
而是一直把跟你持反對意見的人都當成想超速的人而已


不是我想把你當成超速的人
而是因為你們一直在抗拒著這些法規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超車的速限規定為 80km/h 至最高速限"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本來就不會阻礙任何合法的人
那為何要叫這些合法的人讓道?
針對內車道的應用
"實際"車速本來就只有分
未達最高速限以及已達最高速限 兩種而已

未達最高速限, 本來就不應該占用內車道, 抓到要被罰.
已達最高速限 (或超速), 本來就可以行駛於內車道, 惟超速違規被抓到也是要被罰的, 但不是引用這一條款.
但超速的去逼迫已達最高速限的, 怎麼看都是不合理的.

這個法規本來就很切合實際, 你讀懂就不會說我講空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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