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鑽石韓粉你來啦我在講...(恕刪) 你講的不合邏輯,光耍嘴皮有何用?罷免要通過,還得同意票>不同意票,哪裏不合理了?韓禿瑜號令韓粉不去投票,是怕見真章?怕自己民意低落洩氣?
FAQ 之一,之我見:Q:怕被罷免,"韓粉"就出來投票相挺,為何不?A:很簡單,就是反過來問:為何應該出來投票相挺❓我們支持者,已經在之前的選舉投票表達過支持,為何要重複❓第一個沒必要,其次浪費國家資源;更不用說,還浪費我個人資源:還要請假,還要一趟車馬費。舉個例子:一般消費產品的「客服電話」,通常接到的是來「抱怨」的?還是來「歌功頌德」的?我買了一個東西,如果沒有發出「抱怨」,基本上,就表示我覺得這產品 OK 沒問題,不是嗎?難道還一定要我到處宣揚這產品好用,還要打電話去原廠誇獎他們,才能表達我的認同?又譬如,刑事案件的犯嫌。我們如果要對一個犯罪嫌疑人提告,犯嫌本身他可以行使「緘默權」,他並沒必要「自證無罪」,是吧?你提告的人自己,要去想辦法舉證對方的罪。所以這也是新制的問題之一。舊制只是門檻較高,但它反而有考慮到這層「道理」。
FAQ 之二,之我見:Q:法律是公平的,"韓粉"也可以對黃捷等等提罷免,為何不?A:這更沒有疑問了。1. 我們就是看不慣,這些罷韓團體亂搞「政治罷韓」,那麼,怎麼可能我們自己還去做一樣低級的事?2. 看看 WeCare 搞了多久?一年多來動員了多少人力物力,也不曉得砸了多少重金;沒有強大的經費來源,要怎麼學別人玩政治罷免?看看最近的新聞...明明就高雄的事,為什麼其他縣市一堆幫忙在鼓吹罷韓的行動?無恥到了極點
罷免門檻從來沒低過選舉當選門檻, 罷免比較像選舉同額競選,選罷法第70條有規定同額競選最低當選門檻為20%, 而選罷法第90條規定罷免門檻為25%.至於韓拿到89萬票, 只能代表他當時人氣, 與當選門檻無關.================================================第 70 條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第 90 條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