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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選89萬票,罷免只需要60萬票,民進黨修出的選罷法,讓台灣變成民主國家之恥!!

隨便的藍 wrote:
哈哈哈哈 好嚇人(恕刪)


所以你要說我是憨粉嗎?
來說說看?

前面有兩個不敢面對了
你應該是第三個?
freedomhome wrote:
鑽石韓粉你來啦我在講...(恕刪)

你講的不合邏輯,光耍嘴皮有何用?罷免要通過,還得同意票>不同意票,哪裏不合理了?韓禿瑜號令韓粉不去投票,是怕見真章?怕自己民意低落洩氣?
Arithmetic wrote:
你講的不合邏輯,光耍(恕刪)


還在問哪裡不合理?

那你也去問你的安親班老師好了

看看你的安親班老師
會不會教懂你看懂我一樓的文

鑽石韓粉
freedomhome wrote:
還在問哪裡不合理?那...(恕刪)

蔣萬安說,韓粉都是比較不理性的,果然是真的,講不過別人,就口無遮欄的亂罵他人,可悲
FAQ 之一,之我見:
Q:怕被罷免,"韓粉"就出來投票相挺,為何不?

A:很簡單,就是反過來問:為何應該出來投票相挺❓
我們支持者,已經在之前的選舉投票表達過支持,為何要重複❓
第一個沒必要,其次浪費國家資源;
更不用說,還浪費我個人資源:還要請假,還要一趟車馬費。

舉個例子:
一般消費產品的「客服電話」,通常接到的是來「抱怨」的?
還是來「歌功頌德」的?
我買了一個東西,如果沒有發出「抱怨」,基本上,就表示我
覺得這產品 OK 沒問題,不是嗎?
難道還一定要我到處宣揚這產品好用,還要打電話去原廠誇獎他
們,才能表達我的認同?

又譬如,刑事案件的犯嫌。
我們如果要對一個犯罪嫌疑人提告,犯嫌本身他可以行使
「緘默權」,他並沒必要「自證無罪」,是吧?
你提告的人自己,要去想辦法舉證對方的罪。

所以這也是新制的問題之一。
舊制只是門檻較高,但它反而有考慮到這層「道理」。
Arithmetic wrote:
蔣萬安說,韓粉都是比(恕刪)


像你這樣的鑽石韓粉
才是最可愛的
放心吧,等到罷免完,就會聽到民眾的聲音把選罷法修一修,咦,好像有聽到要把罷免拿掉,好好好,順應民意,我們傾聽民意,就拿掉囉
綠蟾蜍,綠蟾蜍,塔綠般最愛綠蟾蜍
FAQ 之二,之我見:
Q:法律是公平的,"韓粉"也可以對黃捷等等提罷免,為何不?

A:這更沒有疑問了。
1. 我們就是看不慣,這些罷韓團體亂搞「政治罷韓」,那麼,
怎麼可能我們自己還去做一樣低級的事?

2. 看看 WeCare 搞了多久?
一年多來動員了多少人力物力,也不曉得砸了多少重金;
沒有強大的經費來源,要怎麼學別人玩政治罷免?

看看最近的新聞...
明明就高雄的事,為什麼其他縣市一堆幫忙在鼓吹罷韓的行動?
無恥到了極點
等韓被罷免過了
綠委就會出來說:將罷免限制提高是"多數人民的意見"
然後就開始修法
罷免門檻從來沒低過選舉當選門檻, 罷免比較像選舉同額競選,
選罷法第70條有規定同額競選最低當選門檻為20%, 而選罷法第90條規定罷免門檻為25%.
至於韓拿到89萬票, 只能代表他當時人氣, 與當選門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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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
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
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
者,均為否決。
聽說這裡要加幾個字才不會被查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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