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現在的狀況,不是...(恕刪)
重新議約跟重新送審是兩碼事
除非發生重新議約後,就不需重新送審這種事
那到時候你再來檢討柯市府也不遲
市府濫用公權力?
難道市府就應該放水讓遠雄隨便蓋?
這就是你的價值觀?
Toluba wrote:
https://ww...(恕刪)
Toluba wrote:
你在講啥?
讓我們看一下法院判決其中一段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你覺得你講的話比法院判的還要有公信力?
如果可以不管公安問題,就隨意變更主要結構,也不需要重新送審
那一開始還審查個屁!所有建商都跟你講得一樣亂搞就好啦,反正最後再送審就好
實在可笑!!
Toluba wrote:
我問你啦
蓋到一半,看你蓋錯了,叫你停工要你修改或重新送審
跟
完工以後,審查不過,要你修改
哪一個對建物的影響比較小?
Toluba wrote:
另外
我標紅字的部分是當作沒看到?
除了樓梯以外,這些明顯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六款的變更
就被你輕輕帶過!?
Toluba wrote:
然後就說停工不合理!!!!!??????
要不然怎樣才合理?
是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遠雄隨意亂蓋,然後在閉著眼睛發使用執照
最後皆大歡喜,才叫合理,是吧?
我呸!
Toluba wrote:
貼一下當初遠雄重新送審的新聞來看看
Toluba wrote:
至於遠雄是不是要準備擺爛了,我不知道
但如果一個合約可以簽到讓建商擺爛也沒有可以應對的條款
那也就只好認了!
Toluba wrote:
重新議約跟重新送審是兩碼事
除非發生重新議約後,就不需重新送審這種事
那到時候你再來檢討柯市府也不遲
Toluba wrote:
市府濫用公權力?
難道市府就應該放水讓遠雄隨便蓋?
這就是你的價值觀?
vivian93 wrote: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五條 起造人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於領得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前,檢具申請書、建造執照影本、核定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工程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送請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工工程圖樣、工程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不是我講的話,
是法律條文講的話。
至於法院的判定?
那牽涉到原被之間的攻防,以及引用的法條不同,
不代表一定是那樣,否則幹嘛要三級二審制度?
vivian93 wrote:
那你得先證明完工以後審查不會過,
你的比較才有意義,懂嗎?
該用點腦子的是你。
vivian93 wrote:
那個早就解釋過了,
是因為北市府拿錯誤的舊圖說才有79處不符。
而法院承認北市府的舊圖說,是因為認為新圖說的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但是性能審查是可以在發使用執照時再申請的。
vivian93 wrote:
一碼歸一碼,
你覺得有公安問題,
很簡單,你不要發使用執照就好了。
使用執照也是你北市府發的,你還怕擋不下來?
問題是人家根本還沒蓋好,沒有營運使用,沒有公眾進入,哪來的公安問題?
你用公安原因要人家停工是哪招?
而且你所用的公安模擬,還是你自己私設刑堂胡搞瞎搞的莫名其妙模擬軟體。
呸誰呀?
vivian93 wrote:
這邊
怎麼會沒有,
你當北市府是白痴嗎?
問題是應對的條款是有前提的,
你要符合前提,才能用那個條款。
今天大巨蛋搞成這樣,
責任是在北市府,而不是在遠雄。
vivian93 wrote:
遠雄如果隨便亂蓋,
第一,蓋完之後他要申請使用執照,那是也是北市府發的。
第二,申請到使用執照後,他要負責營運50年去賺回他前面付出的部分。
如果是你,你會亂蓋?
這個蓋完是你要自己營運50年的耶!
你以為蓋完之後你就拍拍屁股收錢走人不干你事?
安全問題遠雄比你更在意好嗎?出了事是他要負責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