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gt wrote:
問題是何董並不是公司推派去簽團體協約的代表,只是罷工協商代表,此簽約過程也沒按簽團體協約的流程,所以公司認定是簽一般協約,不受團體協約法的保障及禁搭便車條款的保障
是不是團體協約由勞動局認定
即使認定為一般協約,僅是不受團體協約法保障,雙方合意簽署仍是有效協約
簽約後單一方任意違約不執行,請自行負擔違約風險
JasonQ wrote:
這就要看雙方當初簽...(恕刪)
mariase wrote:
非簽約雙方,無相關...(恕刪)
jack0101 wrote:
搭便車條款如果合理
以後資方乾脆成立臥底工會 第一條就是我加薪 其他人通通不准加
然後資方無條件答應 以後其他工會通通別想加薪了 ??
莎朗石頭 wrote:
奇怪的邏輯, 這麼說來反對黨是不是也可以說執政以後新的福利政策只有反對黨員有資格享有? 因為反對黨認為民主是他們走上街頭抗爭來的
chicklingshopper wrote:
大部分的網友應該都是薪水階級。
如果有一天,2樓的部分員工因為不滿意待遇,集體罷工要求總經理幫整個二樓員工加薪,但同時要求總經理不准幫其他樓層的員工加薪。覺得第二項要求有道理、可以接受的人有多少?
如果總經理答應了第一項要求幫二樓員工加薪,會因為不屬於二樓又沒參加罷工,而默默接受自己「不值得」去找總經理要求加薪的人,又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