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lch wrote:不要吵了...核二廠重啟審核通過後,試機到3月,正常的話4月以後空汙就可有效改善,這時候就能看出林市長的績效了。有效改善空汙就是最大政績,年底一定能連任的?.(恕刪) 解決問題的對策就是執行自己之前最反對的政策⋯⋯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佳龍呀~~~~~~清德呀~~~~~~
台中杰該上工了,替您們的厚臉皮主子擦粉擦粉「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永不認錯的龍皇市長!!!市長林佳龍105年兼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期間,分別到彰化田尾和花蓮市為民進黨籍候選人站台輔選,經市議會國民黨議員楊正中等人踢爆後,林佳龍分別遭彰化縣和花蓮縣選委會裁罰20萬元。林佳龍不服選委員的裁罰,經訴願後減為10萬元,兩地的選委會仍裁處林佳龍各10萬元罰鍰。可是,龍皇還是不認錯,認為自己違法助選有理,分別向彰化及花蓮地院上訴,打行政訴訟官司。106年9月25日,彰化地院判決出爐,「原告林佳龍擔任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於上揭時、地,陪同民主進步黨推薦之彰化縣田尾鄉長候選人陳孟杰之車隊掃街拜票助選,被告認為有違反同法第45條第7款情事,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依法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彰化地院打臉林佳龍後,林還是不服,堅持提出上訴。期間,楊正中議員曾在議場質詢林市長此事,他竟回答:「沒有錯啦!」還一直硬拗、瞎掰,最後還說:「維護人權人人有責!」林佳龍說到做到,他不服彰化地院行政法庭的判決,上訴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12月7日,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同樣打臉林佳龍,「上訴人之主張尚無可採,原判決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不得上訴。」林佳龍援引言論自由為他的違法行為辯護,但法官再重重打臉他,判決書寫道:「上訴人主張本件原處分已侵害其言論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及第644號解釋書所載憲法保障人民表意自由之意旨云云。按言論自由固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且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此觀諸憲法第23條規定自明。」「公職選罷法第45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為候選人公開演講宣傳、參與候選人遊行、亮相造勢等行為,旨在限制選務人員之助選活動,避免選務人員因職務關係,為特定候選人宣傳,進而影響選舉結果之公正,即係基於社會秩序之維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而對言論自由為必要限制,且其僅限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之短暫時間,此項限制與其所欲保護之公益相比,尚屬合理而符比例原則,並無上訴人所指不當禁制上訴人言論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 之情事。」本案已確定判決,不得上訴(花蓮地院的訴訟迄今仍未有結果)。楊正中和顏莉敏議員今天召開記者會,痛批林佳龍是法院認證的「違法市長」,身為一市之長,卻連最基本的「守法」都辦不到。最扯的是,當國民黨議員開完記者會後,市府也發新聞稿回應,「林市長憂心,此判例影響的是個人言論自由層次問題,現行對全體選務人員的規定已過度限制,將聲請釋憲,以維護政治人權,保障人民參政及公民參與選舉事務的權利。」這是在講什麼啊?難道林佳龍都不看判決書的嗎?法官寫的文字他看不懂嗎?如此傲慢的執政黨!如此猖狂的市長!如此視法令為無物的市長!台中市民還能忍受?還要讓林佳龍再幹4年的市長?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32066?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TaichungJay wrote:我昨天休息一天沒發文...(恕刪) 投資台中,為了台中好?怎麼看都是在做相反的事,怎麼看都是假台中人,比較像打工po文用走的出門要注意空污騎車出門還要要注意地下的路況,下個雨路滑了因為一個凹洞摔了,找誰賠?不把市民生命福祉看在眼裏的台中市長奮不顧身在力挺為了花蓮地震,可以閉嘴祈福一天你應該永遠閉嘴,為台中市祈福
tonylch wrote:核二廠重啟審核通過後,試機到3月,正常的話4月以後空汙就可有效改善,這時候就能看出林市長的績效了。 就算核二不重啟,四月梅雨季及風向改變,台中的空污也會獲得改善,重點還是缺電。大林和通宵的新火力發電機在今年七月要商轉,加上核二,是否能讓中火不要火力全開還是得看老天爺的臉色,如果比去年夏天更熱又熱更久,那中火還是得燒好燒滿。第一目的還是缺電,第二才是空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