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ididy1010 wrote:
差別在父母夫妻指的只有異性戀婚姻
第一親第二親納入了同性婚姻的雙親
婚姻本質是有改變, 但沒影響父母夫妻這四個詞原有的意義
法律定義不可模糊空間
否則很容易被有心人士走法律漏洞
只能是男就是男,女就是女
不能第一親是男,但又可能是女
第二親是女,但又可能是男
兩個男同志在一起,法律上還是兩個男的
但同志結婚,誰是第一親誰是第二親?
這必須用條文寫清楚
但條文寫清楚第一親第二親的性別定義
在某條件下又不適用
所以又要條件明列什麼條件下適用
讓整個民法變成混亂不堪,何苦呢?
把這些可能要明列的條文和定義
都拿出去民法之外立成特別法不行好了
也不需要變動民法項目
特別法有明列則適用,特別法沒有明列則適用民法規範
不是更簡單明瞭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