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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andididy1010 wrote:
差別在父母夫妻指的只有異性戀婚姻
第一親第二親納入了同性婚姻的雙親
婚姻本質是有改變, 但沒影響父母夫妻這四個詞原有的意義

法律定義不可模糊空間
否則很容易被有心人士走法律漏洞
只能是男就是男,女就是女
不能第一親是男,但又可能是女
第二親是女,但又可能是男
兩個男同志在一起,法律上還是兩個男的
但同志結婚,誰是第一親誰是第二親?
這必須用條文寫清楚
但條文寫清楚第一親第二親的性別定義
在某條件下又不適用
所以又要條件明列什麼條件下適用
讓整個民法變成混亂不堪,何苦呢?

把這些可能要明列的條文和定義
都拿出去民法之外立成特別法不行好了
也不需要變動民法項目
特別法有明列則適用,特別法沒有明列則適用民法規範
不是更簡單明瞭清楚
那樣的遊行樣貌
還請別人理解所有內涵與尊重
太抱歉了,實在很難懂
一定要那麼不堪入目來彰顯所謂的某種族群的價值觀嗎?

對,就是不堪入目
我不希望小孩見到
即使我小孩是同志
也不會是那種行徑
若被渲染成那種行徑
不會是我家的家教

奇怪
說不認同、不贊成,也不行
要尊重前要先自重


andididy1010 wrote:
你要說穿著暴露, 穿著不檢點也行阿
我好心的幫你找到解答了, 你看一下吧


所以你是認同同志遊行採用暴露這種行為喔
以後就不要再切割了

過客4112 wrote:
目前的 1079-1...(恕刪)


同性戀在領養的過程會因為社會的不認同而容易遭到歧視
修改去增加反歧視條款是為了保障在孩子可獲得最大利益下,
不能因為領養人是同性戀就認定不適合領養

原有的法條沒有這種保障, 因而被拒絕領養的原因可能會是因為領養者是同性戀
所以是歧視, 不公平
修改只是為了確定這不是拒絕的原因之一, 同性戀想領養被拒跟他們的性向無關
andididy1010 wrote:
你要說穿著暴露, 穿著不檢點也行阿
我好心的幫你找到解答了, 你看一下吧
http://womany.net/read/article/8997

裡面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要吸引別人注意,一定得用暴露的方式?
然後少數人的怪異想法,要挑戰多數人對 "正常" 的定義?
正不正常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
而是由多數人說了算
精神病人也會說自己是正常的
但在多數人眼中,他就是不正常
這遍文章就是給我這種感覺
我尊重這篇作者似是而非的言論
但衷心覺得有病應該去看醫生比較好,自我感覺良好不是件好事

andididy1010 wrote:
用專法並不能保障同性戀的權益可以跟異性戀平行, 因此同性戀對專法反感

可不可以請你講清楚,到底哪些權利是你們認為應該要一致的?
整個親屬繼承法律權利義務規範這麼廣,你們到底認為哪些是需要一致的呢?
不要都是憑感覺嘛,講出來讓大家聽聽,理解一下啊?
不要只在那邊高舉不平等的標籤,但是連哪裡不平等也講不出個所以然來
這樣是討論問題的態度?

andididy1010 wrote:
因為麻煩就不改了嗎? 因為麻煩就要用專法,但專法卻劣於修改後的民法嗎?

一樣,也請你先具體說明到底哪裡是你認為修專法會「劣於」民法的地方
不要只會拋問題,下結論只前請你先想想自己講的話合不合邏輯,有沒有根據
如果沒有,那其實都只是「憑感覺」而已

TfhC wrote:
所以你是認同同志遊...(恕刪)


我不是很認同穿的這麼少去上街遊行
但我只是純粹回答有人的問題: 為什麼遊行要穿這麼少
別人有別人的理由跟選擇, 你不喜歡沒關係

我個人認為穿這樣去遊行對社會觀感不佳,
但我無法控制別人怎麼做, 只能控制自己, 所以如果去遊行我也不會這麼穿
如果犯法, 那你可以報警
andididy1010 wrote:
樓上有人提 第一親, 第二親 我覺得不錯啊
第一親的定義為異性婚姻當中的男性
第二親為異性婚姻當中的女性

那民法第二章「人」,就必須再增加條文,對第一親與第二親加以定義。
不過這樣一來,不又再次陷入男女性別的輪迴之爭。
主題: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新北市三重區有4條捷運線,蘆洲線已通車~機場線~新莊線已通車~環狀線CP值最高,謝謝.

andididy1010 wrote:
不能因為領養人是同性戀就認定不適合領養

出養人(機構)可以因收養人的單身身份或年齡問題認定不適合領養,為何不能因領養人是同性戀認定不適合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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